第34章 假貨同傳播的關係(4)(1 / 3)

法律法規是人思維的產物,任何人能力都是有限的,人與人的能力都是不相重合的,所以在人的見解都正確的前提下,人數量越多,所有人之和的整體能力就越強,良好的法律常常總是許多人智慧的結晶。人的思想不一定是正確的,製定法律法規者不正確的思想會反映到法律法規中來。人與人思想既然不同,並且在很多時候人都有正確的思想又有不正確的思想,這人與人之間正確的思想同不正確的思想就構成了矛盾,表述出來後就產生了矛盾,並互為鬥爭。在充分地和平地鬥爭的前提下,真理總是越辯越明,所以沒有外力扭曲的公平的學術爭鳴,是保證思想正確的有力和有效的武器。

鑒於此,保證法律法規正確的最好途徑是讓最多的人充分表達自己的思想,進行最充分的學術爭鳴。和正確地製定法律法規的相關因素,如社會曆史和現實的狀況,立法意圖和目標,各人的思想,人們之間的爭鳴,立法部門最後製定法律法規的情形,都必須通過廣泛的傳播才能廣為人知,才能進而保證其正確,而且沒有什麼途徑可以替代,涉及假貨的法律法規同樣如此。

傳播業的缺陷製約假貨的遏製

一、傳播的充分客觀永遠是相對的

從客觀方麵來說,傳播的充分永遠是相對的,不充分卻永遠是絕對的,即人類永遠沒有能力將應該傳播的信息都傳播出來,因而社會永遠都存在假貨的信息能避開真實的信息映照鑒別的漏洞。人類也不可能什麼真實的信息都充分傳播,如一個人拿著槍追殺一個人,後者躲起來,前者問旁邊的人,旁邊的人一般不應該給他傳播後者躲在什麼地方的真實信息,因為除非是非常時期,不經法院判決就殺人總是不對的。如戰爭等非常時期,一般本國政府在認為需要的時候,對本國軍隊戰敗的信息就不廣泛傳播,以免影響士氣。一些會引起即時嚴重危險的信息也不能廣泛傳播等。當然,對後麵這兩種內容,具體操作時如何做得合適,業界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議,但在原理上,和上述人們一般沒有爭議的,不能告訴殺人者被追殺者在什麼地方的例子是相通的。總之,人類總是有信息不能隨便傳播。

從主觀方麵來說,傳播的內容是經人即傳播者處理後才傳播出來,人對傳播內容的看法,都有自己的價值觀,不同的人的不同價值觀,總是有意識地直接或無意識地間接影響著對傳播內容的處理,不用說明顯表現傳播者觀點的言論如此,就是傳播者信誓旦旦地聲稱,純粹是再現客觀事實的某些新聞報道也是如此。

由於信度相對高得多的物質載體主流傳播在這個問題的主要方麵,完全覆蓋了信度低的物質載體非主流傳播和人際口頭傳播,我們隻論述物質載體主流傳播的情形,省去後二者的內容。比如,就整體而言,在理論上,既然物質載體主流傳播媒體裏領財政高工資的員工,尚且搞假新聞以及隻要得到廣告主的錢就可以胡吹一通,那麼根本無需對自己的傳播負真正責任的人際口頭傳播者,以及弄不好連飯都吃不上的物質載體非主流傳播者,就更這樣做了,在實際上也的確如此。

首先傳播業者是人,人活下去需要吃飯、金錢、房子、交通工具等,這使得人多有尋求自己利益的趨利性,這趨利性又使得不少傳播業者在利益誘惑麵前,不能堅持道德操守,有些人即使在小利麵前能夠堅持,到麵對大利時也常常臣服,於是他們就將工作目標從為全社會服務轉變成為給利益者效勞。盡管在通常的情況下,物質載體主流傳播業者,明目張膽自己搞假貨如寫虛假超過了紀律許可程度的假新聞,將顯見的事實明明是黑卻硬講成是白的人不多,但也決不是沒有,而在對內容的處理上努力將淺藍的東西說成深藍,將家鵝說成天鵝是很多的。

傳播業者造假的例子隨手就可以拈來,如1981年,美國著名的大報《華盛頓郵報》女記者珍妮特·庫克的一篇關於一個染上毒癮的8歲兒童事跡的報道,獲得了著名的普利策新聞獎,但事後卻被揭露該報道純屬她編造,普利策獎被收回,並且被報社開除。我國1980年全國好新聞評獎中,有一篇題為《錢被風刮跑以後》新聞作品獲獎,其內容是,1980年1月20日,在吉林省長春市,一個農民手中的錢被風吹散了,旁邊的人紛紛搶錢,但卻是撿給他,最後彙集到農民的手中時,總數還比原來多了5元,不言而喻,在幫撿錢的人中,有的將自己的錢也誤給這農民了。後來被揭露這是完全無中生有的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