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基本農田建設集中投入製度。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複墾費、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開發部分等土地整治專項資金向基本農田保護區、集中區和整備區傾斜,積極試點探索“以獎代投、以補促建”模式,加快建設旱澇保收高標準基本農田,改善基本農田生產條件,提高基本農田質量,引導基本農田整備區內建設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將零星分散的基本農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連片、高標準農產品生產基地。
2.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
(1)加強土地利用計劃調控。土地利用計劃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依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凡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安排計劃指標,沒有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用地。要積極推進計劃差別化、精細化管理,努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科學發展用地。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強土地利用計劃執行監管,認真做好土地利用計劃安排使用登記統計,落實計劃安排使用網絡直報製度,實時監控計劃執行情況。要加強土地利用計劃執行考核,全麵落實計劃指標獎罰,提高計劃的約束力,確保計劃有效執行。
(2)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強化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查,凡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做好經營性和工業項目出讓土地的用地預審,在項目審批(核準)前,必須先按程序進行用地預審,預審意見提出的要求,要作為出讓條件納入出讓方案。
加強對部委托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管理,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的項目用地外,對部有關政策性文件明確的災後重建等特殊地區的項目用地委托預審事宜,實行一事一報製度。
(3)嚴格依據規劃審查各類用地。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定的交通廊道內,或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獨立工礦區的,要按照規定及時審查報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對項目的批準文件,及時修改規劃,並將規劃修改方案與建設用地報批資料一並報批;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定的,不得批準用地,確需建設的項目,需先修改規劃,按規定程序報規劃原批準機關批準後才能審批用地。
城鎮村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鄉建設用地允許建設區內選址的,按照規定審查報批用地。需要改變允許建設區的空間布局形態,在有條件建設區進行選址建設的,要在確保允許建設區規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編製規劃布局調整方案,經規劃原批準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後才能審批用地。因城鎮化進程加快,超過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需要在允許建設區規模之外使用有條件建設區的,必須在對規劃進行定期評估後,在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麵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建設用地規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編製規劃布局調整方案,經規劃原批準機關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後才能審批用地。
圍填海造地,涉及圍填海的規模、用途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按照規定審查報批;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編製規劃修改方案,經規劃原批準機關批準後審查報批。
土地整治項目,應當優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整治規劃確定的土地整治重點區域、重大工程、示範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集中區、整備區內安排。
(4)嚴格中心城區規劃控製範圍的管控。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控製中心城區規劃控製範圍內、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規劃修改,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規劃控製範圍內、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規劃修改,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5)規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改。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定期評估和適時修改機製,嚴格規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進行評估,組織專家論證,依法組織聽證,並向社會公示。規劃實施評估報告經規劃原批準機關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開展規劃修改。凡涉及改變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禁止建設用地邊界,改變約束性指標,調整重大布局等原則性修改,必須經規劃原批準機關批準。嚴禁擅自通過修改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和改變建設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麵積。
(6)補充和深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製和指導下,積極推進地方各級土地整治規劃編製工作;縣(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編製土地複墾規劃、後備土地資源開發規劃、建設用地再開發規劃,補充和深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今後,凡開展土地整治、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工礦廢棄地複墾調整利用等相關工作,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