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專業化是發展的根本(9)(2 / 3)

單位若參與調解離婚,對參與調解經過的詳細記錄,也可作為判斷是否符合離婚條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加蓋單位工會公章即可。

7.工商資料調查

工商資料分為機讀資料和內檔資料。前者是電腦輸出的關於企業的基本信息資料,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範圍、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等;後者是設立企業所包含的原始資料,除了包括機讀資料內容外,還包括變更情況、財務狀況、權利限製狀況等。

以上資料可作為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國家工商總局文件規定:律師憑法院的立案證明可以查詢複印內檔資料,憑律師證書及律師調查證明可以打印機讀資料。

8.房產資料調查

與工商資料一樣,分為機讀資料與內檔資料。房管局的做法與工商局的做法大同小異。房產資料可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房產有福利房、商品房等形式。

四、離婚訴訟管轄規定的彙總

這個彙總我經常使用,因為如果管轄法院弄錯,本應很快結束的簡單離婚案就會像玩跳棋一樣在幾個法院之間跳來跳去,徒增時間成本,造成當事人的厭惡。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離婚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9.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