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經千辛萬苦,企業終於做起來了,這絕不是品嚐勝利果實的時候,還有更多的事情需要操心。首先是產權問題。在企業沒有辦起來的時候,團隊還沒到利益分配的時候,產權問題或許還不是那麼敏感,但是等到公司開始正常運營甚至開始盈利的時候,產權就變得越來越敏感了。
關於產權
產權即對財產的所有權,具體而言,產權包含三層含義:
(1)原始產權,也稱為資產的所有權,是指受法律確認和保護的經濟利益主體對財產的排他性的歸屬關係,包括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2)法人產權,即法人財產權,其中包括經營權,是指法人企業對資產所有者授予其經營的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法人產權是伴隨著法人製度的建立而產生的一種權利;(3)股權和債權,即在實行法人製度後,由於企業擁有對資產的法人所有權,致使原始產權轉變為股權或債權,或稱終極所有權。原始出資者能利用股東(或債權人)的各項權利對法人企業產生影響,但不能直接幹預企業的經營活動。
如果隻是根據實際投資進行產權分配,事情也許會簡單很多,但是21世紀是知識產權的時代,當無形的知識產權出現了,關於知識產權的爭論就沒有停止過。處於起步階段的中小企業一定要學會利用知識產權保護企業創新成果。然而,目前國內大多數企業對於知識產權的理解還處於萌芽狀態,很多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麵幾乎是一片空白。據了解,許多科技型企業的創業者都是專業技術人員出身,他們自主創新意識強,但往往隻埋頭拉車,不抬頭看路,這樣非常容易出現知識產權糾紛。有業內人士指出,近幾年,知識產權糾紛正呈上升趨勢,而且大多企業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從業人員。
鄧國順與其合作者突破種種技術難關研製成功了今天隨處可見的閃存盤(U盤),並獲得了中國和美國的專利權。鄧與成曉華鄧本以為自己可以獲得期望中的“專利回報”,但這種利益卻隻能眼睜睜地看著別人拿走。鄧說,他“感慨”的不是其艱難的創業過程,而是通過創新技術獲得利益的“痛苦經曆”。
鄧在新加坡留學時,發現用軟盤存儲的資料非常有限,而且很容易損壞,於是產生了發明一種“便於人們實現電腦數據存儲和交換的新產品”的念頭。鄧與成曉華在1999年發明了世界上第一款優盤,此後,朗科與全球的移動存儲企業成功地將軟盤、軟驅從計算機上“抹去”。但1999年11月“優盤”投入市場後,就像電腦病毒蔓延的速度一樣,市場上一夜之間冒出無數個與朗科類似的優盤。原本希望通過技術創新獲得市場回報的鄧國順認為他的創新成果被侵權者無情地吞噬了,於是決定訴諸公堂,由此創造中國IT知識產權第一案。
2002年9月,朗科訴華旗等企業侵犯其專利權。此案一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朗科)閃存盤采用了USB技術與閃存技術,但不是簡單地對上述公知技術的移植和疊加,而是包含了通過創造性勞動實現快閃電子式外存的存儲管理方法、供電係統策略、連接關係、物理結構和可靠性等關鍵技術,故對被告公知技術抗辯主張不予支持。 但華旗等企業依然認為朗科的閃存盤采用了公知技術,遂聯合多家企業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無效”複審申請,並提起上訴。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實現了雙方的共贏。
知識經濟是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資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經濟,知識經濟是以知識、信息等智力成果為基礎構成的無形資產投入為主的經濟。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律所確認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因此,確認知識產權的前提條件就是承認人類智力勞動所創造的成果是一種財產。知識產權法律製度從實質上講,就是一種確認知識(智力成果)是財產、是財富的法律製度。因此,知識產權法律製度成為知識經濟建立必需的法律條件。但是我國目前關於知識產權的立法還存在較多漏洞,每一年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不斷,初創的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尤其要注意自己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不然帶來的後果可能是毀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