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文的學說,據現有的《尹文子》看來,可算得當時一派重要學說。尹文是中國古代一個法理學大家。中國古代的法理學乃是儒墨道三家哲學的結果。老子主張無為,孔子也說無為,但他卻先要“正名”,等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地位,方才可以“無為而治”了。孔子的正名主義已含有後來法理學的種子。看他說不正名之害可使“刑罰不中,……民無所措手足”,便可見名與法的關係。後來墨家說“法”的觀念,發揮得最明白。墨家說“名”與“實”的關係也說得最詳細。尹文的法理學的大旨隻在於說明“名”與“法”的關係。《尹文子》說:
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故必有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疑當作“名以檢事,事以正名”)……善名命善,惡名命惡。故善有善名,惡有惡名。聖賢仁智,命善者也。頑嚚凶愚,命惡者也。……使善惡盡然有分,雖未能盡物之實,猶不患其差也。……今親賢而疏不肖,賞善而罰惡。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親、疏、賞、罰之稱宜在我。……名宜屬彼,分宜屬我。我愛白而憎黑,韻商而舍徵,好膻而惡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愛、憎、韻、舍、好、惡、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
這是尹文的法理學的根本觀念。大旨分為三層說:一是形,二是名,三是分。形即是“實”,即是一切事物。一切形都有名稱,名須與實相應,故說:“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尹文的名學好像最得力於儒家的正名主義,故主張名稱中須含有褒貶之意,所以說:“善名命善,惡名命惡,……使善惡盡(疑當作畫)然有分。”這完全是寓褒貶,別善惡,明貴賤之意。命名既正當了,自然會引起人心對於一切善惡的正當反動。這種心理的反動,自然會引起人心對於一切善惡的正當反動。這種心理的反動,這種人心對於事物的態度,便叫作“分”。例如我好好色而惡惡臭,愛白而憎黑:好色、惡臭、白、黑是名;好、惡、愛、憎是分。名是根據於事物的性質而定的,故說“名宜屬彼”。分是種種名所引起的態度,故說“分宜屬我”。有什麼名,就該引起什麼分。名不正,則分不正。例如匈奴子娶父妻,不以為怪;中國人稱此為“烝”,為“亂倫”,就覺得是一樁大罪惡。這是因為“烝”與“亂倫”二名都能引起一種罪惡的觀念。又如中國婦女纏足,從前以為“美”,故父母狠起心腸來替女兒裹足,女兒也忍著痛苦要有這種“美”的小腳。現今的人說小腳是“野蠻”,纏足是“殘忍非人道”,於是纏足的都要放了,沒有纏的也不再纏了。這都因為“美”的名可引起人的羨慕心,“野蠻”“殘忍”的名可引起人的厭惡心。名一變,分也變了。正名的宗旨隻是要“善有善名,惡有惡名”;隻是要善名發生羨慕愛做的態度,惡名發生厭惡不肯做的態度。故說“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
以上所說,尹文的法理學與儒家的正名主義毫無分別(參觀第四篇第四章,第十一篇第三章)。但儒家如孔子想用“春秋筆法”來正名,如荀卿想用國家威權來製名,多不主張用法律。尹文便不同了。《尹文子》道:
故人以度審長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輕重,以律均清濁,以名稽虛實,以法定治亂。以簡治煩惑,以易禦險難,以萬事皆歸一,百度皆準於法。歸一者,簡之至;準法者,易之極。如此,頑嚚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
從純粹儒家的名學一變遂成純粹的法治主義。這是中國法理學史的一大進步,又可見學術思想傳授沿革的線索最不易尋,決非如劉歆、班固之流畫分做六藝九流就可完事了的。
三、許行、陳相、陳仲 當時的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最為切要,故當時的學者沒有一人不注意這些問題的。內中有一派,可用許行作代表。許行和孟子同時。《孟子·滕文公篇》說:
有為神農之言者許行,自楚之滕,踵門而告文公曰:“遠方之人,聞君行仁政,願受一廛而為氓。”文公與之處。其徒數十人,皆衣褐,捆屢織席以為食。……陳相見孟子,道許行之言曰:“滕君則誠賢君也,雖然,未聞道也。賢者與民並耕而食,饔飧而治。今也,滕有倉廩府庫,則是厲民而以自養也。惡得賢?”
這是很激烈的無政府主義。《漢書·藝文誌》論“農家”,也說他們“以為無所事聖王,欲使君臣並耕,上下之序”。大概這一派的主張有三端:第一,人人自食其力,無有貴賤上下,人人都該勞動。故許行之徒自己織席子,打草鞋,種田;又主張使君主與百姓“並耕而食,饔飧而治”。第二,他們主張一種互助的社會生活。他們雖以農業為主,但並不要廢去他種營業。陳相說:“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因此,他們隻要用自己勞動的出品與他人交易,如用米換衣服、鍋、甑、農具之類。因為是大家共同互助的社會,故誰也不想賺誰的錢,都以互相輔助、互相供給為目的。因此他們理想中的社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