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古代哲學的終局(1)(1 / 3)

【第一章】西曆前三世紀之思潮

西曆前四世紀(前400年到301年。安王二年至赧王十四年)和前三世紀的前七十年(前300年至230年。周赧王十五年至秦始皇十七年),乃是中國古代哲學極盛的時代。我們已講過“別墨”、惠施、公孫龍、孟子、莊子、荀子的哲學了。但是除了這幾個重要學派以外,還有許多小學派發生於前四世紀的下半和前三世紀的上半。因為這幾家學派成熟的時期大概多在前三世紀的初年,故統稱為“前三世紀的思潮”。這一篇所說,以各家的人生哲學和政治哲學為主腦。

一、慎到、彭蒙、田駢 據《史記》,慎到是趙國人,田駢是齊國人。《史記》又屢說:“淳於髡、慎到、環淵、接子、田駢、騶奭之徒。”(《孟子荀卿列傳》及《田完世家》)似乎慎到、田駢的年代大概相去不遠。《莊子·天下篇》說田駢學於彭蒙。《尹文子》下篇記田子、宋子、彭蒙問答一段,又似乎田駢是彭蒙之師。但道藏本的《尹文子》無此段,或是後人加入的。大概我們還應該根據《天下篇》,說慎到稍在前,彭蒙次之,田駢最後。他們的時代大概當前三世紀初年。《漢書·藝文誌》有《慎子》四十二篇,《田子》二十五篇,今多不傳。《慎子》惟存佚文若幹條,後人集成《慎子》五篇(《漢書》雲:“慎子先申韓,申韓稱之。”此言甚謬。慎子在申子後)。

《莊子·天下篇》說:

彭蒙、田駢、慎到……齊萬物以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載之;地能載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辯之。知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則無遺者矣(道通導字)。

這種根本觀念,與《莊子·齊物論》相同。“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象雖大,螞蟻雖小,各有適宜的境地,故說萬物平等。《齊物論》隻是認明萬物之不齊,方才可說齊。萬物即各有個性的不齊,故說選擇不能遍及,教育不能周到,隻到因萬物的自然,或者還可以不致有遺漏。“道”即是因勢利導。故下文接著說:

是故慎到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泠汰於物以為道理(郭注:“泠汰猶聽放也。”郭說似是。泠汰猶今人說冷淡)。髁無任,而笑天下之尚賢也。縱脫無行,而非天下之大聖。椎拍斷,與物宛轉。舍是與非,苟可以免;不師知慮,不知前後。魏然而已矣。

“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椎拍斷,與物宛轉”,即是上文“道”字的意思。莊子所說的“因”,也是此理。下文又申說這個道理:

推而後行,曳而後往;若飄風之還,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無非,動靜無過,未嚐有罪。是何故?夫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是以終身無譽。故曰:至於無知之物而已。無用賢聖,夫塊不失道。豪傑相與笑之曰:“慎到之道,非生人之行而至死人之理,適得怪焉。”

這一段全是說“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的道理。老子說的“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誌,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即是這個道理。老子要人做一個“頑似鄙”的“愚人”。慎到更進一層,要人做土塊一般的“無知之物”。

如今所傳的《慎子》五篇,及諸書所引,也有許多議論可說明《天下篇》所說。上文說:“夫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反過來說,凡有知之物,不能盡去主觀的私見,不能不用一己的小聰明,故動靜定不能不離於理。這個觀念用於政治哲學上,便主張廢去主觀的私意,建立物觀的標準。《慎子》說:

措鈞石,使禹察之,不能識也。懸於權衡,則厘發識矣。

權衡鈞石都是“無知之物”,但這種無知的物觀標準,辯別輕重的能力,比有知的人還高千百倍。所以說:

有權衡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長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詐偽。

這是主張“法治”的一種理由。孟子說過: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詩雲:“不愆不忘,率由舊章。”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方員平直,不可勝用也。既竭耳力焉,繼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勝用也。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

孟子又說:

規矩,方員之至也;聖人,人倫之至也。(皆見《離婁篇》)

孟子所說的“法”,還隻是一種標準模範,還隻是“先王之法”。當時的思想界,受了墨家“法”的觀念的影響,都承認治國不可不用一種“標準法”。儒家的孟子主張用“先王之法”,荀子主張用“聖王為師”,這都是“法”字模範的本義。慎子的“法治主義”,便比儒家進一層了。慎子所說的“法”,不是先王的舊法,乃是“誅賞予奪”的標準法。慎子最明“法”的功用,故上文首先指出“法”的客觀性。這種客觀的標準,如鈞石權衡,因為是“無知之物”,故最正確,最公道,最可靠。不但如此,人治的賞罰,無論如何精明公正,總不能使人無德無怨。這就是“建己之患,用知之累”。若用客觀的標準,便可免去這個害處。《慎子》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