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發揮企業的綜效協同優勢(1 / 3)

第五章發揮企業的綜效協同優勢

執行的效力

第五章發揮企業的綜效協同優勢

綜效有利同化

我們必須時常提醒自己,發表意見要注意切實可行,這並不是提出夢想、幻想或希望的滿足。為了強調這一點,我們不僅在發表建議時必須說明我們心目中良好社會的特征,而且還必須提出一些明細的規定,說明達到它應采取的方法。

接下來要討論心理學問題,這就要強調經驗態度,它意味著我們將依據程度、百分數、證據的可靠性、需要得到的資料、必要的調查和研究、可能性等討論問題。我們將不會在二歧化、黑或白、非此即彼、絕對完善、不能達到或不可避免等方麵浪費時間。

當然,沒有什麼是不可避免的。我們認為,改革是可能的,進步、改善也是可能的。但不可避免的進步,在某一未來時刻達到一種完善的理想境地,並不一定有可能,我們也不願費心討論這樣的問題(退化或災難也是有可能的)。

一般地說,僅僅反對什麼事是不夠的,較好的選擇應該同時提出來。我們將對這個問題進行整體論的研究,改善員工的人,改革整個社會,然後使之革命化。而且,我們設想,兩者的改變並不一定非要有一先一後的順序,即或人在先或社會在先,我們假設兩者能同時改變。

我有一個總的構想:除非我們有某種關於個人目標的想法——成為怎樣的人,並據此判別某一社會是否合理,否則,任何關於規範的社會思想都是不可能的。我進一步設想,在好的社會,任何試圖改善自身的社會的直接目標是所有個人的自我實現或某種相近的標準或目標。超越自我——在存在水平上的生活——據認為對於那種個性堅強而自由的人或自我實現的人最有可能。這裏的問題是:我們是否有關於健康的、合乎需要的、超越的、理想的人的一種可信的、可靠的概念?這一規範的想法本身也是有爭論的和可以辯論的。難道我們有可能去改善社會而不抱有關於人的改善的某種想法嗎?

我認為,我們必須有關於自主的社會需要的某種想法,不依賴於心靈內部或個人心理健康或成熟。我認為,關於人一個又一個好的改善想法,不是一種解決社會改革問題的可行辦法。因為最好的個人處於不好的社會環境下也會有不當的行為。既然能樹立一種社會製度使人與人相互攻擊,也能樹立另一種社會製度鼓勵人與人彼此協作。換句話說,你能創造一些社會條件,使一個人的有利條件能成為另一個人的有利條件,而不僅僅是自身的有利條件。這是一個基本的假設,是可以辯論的,也是可以證明的。

標準或規範是普遍的(對全人類都適用),還是民族國家的(有政治、軍事的統治權),或亞文化的(民族或國家內的較小群體),或家族的和機構的?我認為,隻要存在分立主權的國家就不可能有普遍的和平,因為有可能發生這種戰爭。隻要我們有國家統治權,我認為這就是不可避免的。從長遠來看,任何規範的社會哲學家必須接受有限製的國家主權,例如像全球統一的聯邦製擁護者所建議的那樣。

我認為,在各個時代,規範的社會思想家都會自動地為達到這樣的目標而奮鬥。但這一點一旦被采納,接著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改善現存的民族國家、地區的再劃分,像美國國內各州的劃分或美國的亞文化群體的劃分,如猶太人群體或華人群體等等。最後,還有把各個家庭協調成真正美滿的問題。這甚至也不排除單個的人怎樣能使自己的生活和自己的環境更優美的問題。我想這一切是同時可能的,它們在理論上或實踐上並不是彼此排斥的。

我的優美心靈組織定義是很明確的,即指精選的亞文化,僅僅由心理上健康的或成熟的或自我實現的人和他們的家庭組成的。在理想國學說史中,這個問題有時受到正視,有時又被忽略。我認為,必須經常有意識地對此作出決斷。在談論這一問題時,必須詳盡說明談論的是非精選的全人類,還是精選出的一個較小的群體,附帶有特定的入選條件。

假如你心目中確有一個精選的理想群體,你還必須回答是驅逐還是同化破壞者的問題。一旦他們被選入或誕生於這樣的社會中,是否也必須保留在社會中?或者,你是否認為需要規定一些條款,必要時實行放逐或監禁,等等。對罪犯,對作惡者,等等,需要進行管製嗎?

我設想,依據心理病理和心理治療的知識,關於社會病理和理想國嚐試的曆史知識,任何非選擇的群體都可能受到有病的或不成熟的個人所破壞。但是,由於我們的選擇技術還很貧乏,我的意見是,任何力求成為理想的或優美心靈的組織必須能夠開除那些選擇漏網的不良分子。

多元論承認和利用體質和性格中的個人差異。許多理想國的安排好像所有人都是可以互換的,都是一樣的。我們必須承認一個事實,即在智力、性格、體質等等方麵確實存在著很大幅度的變異,對人性、癖好、個人自由的認可必須詳細說明應該考慮的個人差異幅度。在幻想的理想國中,沒有低能兒,沒有瘋子,沒有衰老,等等。而且,經常有某種規範以隱蔽的方式作為合乎需要的人的標準,這種標準從我們對於人類變異幅度的現有知識看已顯得過於狹隘。各式各樣的人怎麼可能都僅僅符合一套規則或法則呢?你是否願意考慮廣闊的多元論,例如,服裝、鞋帽的樣式等等。在美國,我們現在容許在食物中有一種非常廣闊但並不完全的選擇幅度,在服裝的樣式方麵隻容許有非常狹窄的選擇幅度。例如,傅利葉曾依據充分承認並利用非常廣闊的體質差異幅度建立他的全部理想國方案。柏拉圖則不同,他的理想國隻有三種人。你需要多少種人?能有一個沒有異常人的社會嗎?自我實現概念是否已使這一問題過時?假如你接受最大幅度的個人差異和性格與才能的多元論,那麼,這就是一個實際上承認人性大部分或全部特征的社會。自我實現是否表示對癖好或異常的實際承認?承認到什麼程度?這一切都必須有準確的答複。

親工業化或反工業化?親科學或反科學?親知識或反知識?許多理想國是索羅(1817~1862年,美國作家和哲學家)式的,鄉土味的,基本上是農業的(例如,包索地的生活學校)。其中很多曾經離開並反對城市、機器、金錢經濟、勞動分工等等,你同意嗎?分散的、鄉村化的工業如何實現?人與環境的道家和諧如何實現?花園城市、花園工廠如何實現?現代技術必須使人受奴役嗎?自然在世界上的各個地區都會有小群的人回到農業,這自然對於小群的人也是可行的,對於全人類是否也行得通呢?但必須注意一點,有一些社會是有意圍繞著工業製造而不是農業和手工業建立起來的,過去和現在都有。

有時候在反技術、反城市的哲學中,可以看到有一種隱蔽的反理智、反科學、反抽象的思想。有些人把這些東西看作是去聖化,是和基本的、具體的現實脫節的,是無血性的,和美與情感對立的,不自然的,等等。

在中央集權的社會,計劃社會主義的社會,或非集權的無政府社會,有多少計劃是可能的?必須中央集權化嗎?必須實行強製統治嗎?大多數知識分子對於哲學無政府主義很少了解或不了解。瑪那哲學的一個基本的方麵是哲學的無政府主義,它強調非集權化而不是集權化,強調地方自治、個人責任,對任何類型的大機構或任何類型的權力積累都不信任,它不認為武力能作為一種社會技術,它和自然與現實的關係是生態學的和道家的,等等。在一個社群範圍內有多少等級是必須的,例如在一個以色列的集體農莊中或一個弗洛姆式的工廠中,或一個合作的農場或工廠中,命令是必須的嗎?統治人的權力也是必須呢?增強多數意誌的權力呢?懲罰的權力呢?科學的社群可以作為一個無領袖的優美心靈“亞文化”的範例。非集權的,自願的,但又是合作的,多產的,並有二種強大有效的倫理法在起作用。辛那儂亞文化(高級組織的,具有層次結構的)可以與此對比。

在許多理想國的討論中,惡行的問題根本不存在。它或者離開願望太遠,或者被忽略。沒有監獄,沒有任何人受懲罰,沒有任何人傷害別人,沒有犯罪,等等。我接受的一個基本假設是,認為不好的行為或心理病態行為、惡行、暴行、妒忌、貪婪、剝削、懶惰、不道德、惡意等等問題,必須認真對待並處理。正如大衛·李梁塔爾所說:“認為有什麼地方存在著一種事物的圖式能消滅衝突、鬥爭、愚蠢、貪心、個人的妒忌,那是通向失望和投降的一條捷徑。”惡的問題必須從兩方麵探討,既可以從人格內部探討,也可以依據社會方麵的安排探討,也就是在心理學上和社會學上探討,顯然,在曆史上也得探討一番。

我認為,圓滿論——要求理想的或完善的解決——是一種危險。理想國的思想史表明有許多不現實的、不能達到的、非人的幻想。例如讓我們全都彼此相愛,讓我們全都平等地分享一切,所有的人在各個方麵都必須作為相同的人看待,任何人都不能具有左右任何其他人的權力,任何壓力的應用都是惡。“沒有不好的人,隻有未得到愛的人”。這裏有一個共同的序列,圓滿論或不現實的期望導致不可避免的失敗,再導致幻想的破滅,再導致冷漠、沮喪或對一切理想和一切規範的希望和努力的敵視。那就是說,最終,圓滿論往往甚至總是會導致主動反對規範的希望。當圓滿證明是不可能的時候,改善也往往會被認為是不可能的。

如何對待侵犯,敵意,戰鬥,衝突?這些能廢止嗎?侵犯和故意是否在某種意義上來自本能?哪些社會製度孕育著衝突?哪些能使衝突盡可能減少?假定在人類分割成主權國家的條件下戰爭是不可避免的,那麼在一個統一的世界中是否可以設想武力是不需要的?這樣的世界,政府需要武警或軍隊嗎?

我的一般結論是:侵犯、敵意、爭鬥、衝突、殘忍、虐待狂在精神分析上存在,即在幻想中、夢中等等都一般地並也許普遍地存在。我認為,侵犯行為作為一種真實性或可能性能在每一個人身上發現。一旦侵犯性也看不見的地方,我懷疑會找到壓抑、壓製或自我控製。我認為,當一個人由心理發展不成熟或神經症向自我實現或成熟過渡時,侵犯的性質會有所改變,因為施虐狂的或殘忍的或卑鄙的行為是在未發展的或神經症的或不成熟的人中發現的侵犯性。而當一個人向人格成熟和自由前進時,侵犯的性質會變為反抗的或正直的憤怒,變為自我肯定,變為對剝削和統治的抵抗,變為擁護正義的激情,等等。並且我認為,成功的心理治療能使侵犯的性質沿著第二種方向改變,使它從殘忍變為健康的自我肯定。

我還設想,侵犯的文字發表能使實際的侵犯行為減少。我認為,如果能設法建立某種社會製度,那麼,任何性質的侵犯更有可能或更少可能發生。我認為,某種暴力的排遣對於男性青年比對於女性青年更需要。有什麼辦法教導青年人如何明智地處理和表現他們的侵犯,在一種使人滿意的而不是對他人有害的方式中表現?

生活應該簡單到怎樣的程度?什麼是生活複雜化的適宜限度?

社會容許個人、兒童、家庭有多少私下活動?多少在一起的活動,社群活動,友誼,社交,公共生活?多少獨處,“放任”,不幹擾?

社會能寬容到怎樣的程度?每一件事都能被原諒嗎?什麼是不能容忍的?什麼必須受懲罰?社會對愚蠢、虛偽、殘忍、心理病態、犯罪行為等等能寬容到怎樣的程度?社會安置方麵對於智力有缺陷的人,對於衰老、無知、殘疾等等必須有多少保護?這個問題有必要指出一點,因為它除了過度保護的問題,這對於那些不需要保護的人是否有妨礙?這是否有可能導致對思想、討論、實驗、愛好等自由的妨礙?它也提出無菌氣氛的危險問題,提出理想國作者中的傾向性問題,他們往往既排除了一切惡,也排除了一切危險。

必須接納的公眾趣味幅度有多寬闊?對於你不讚同的東西必須有怎樣的容忍?對於墮落、價值貶損、“低級趣味”的容忍如何?對於吸毒成癮、酗酒、服用麻醉藥、吸煙又如何?對看電影、電視、報紙的趣味又如何?據說這是公眾想要的東西,這很可能有統計資料的支持。你將幹擾(統計說明的)公眾需要到怎樣的程度?對於優秀者、天才、能手、創造者、勝任者和低能者雙方,你是否準備投相等的票?你將如何對待英國廣播企業?能讓它總是說教嗎?它應該反映尼爾遜(1869年出生,卒於1946年;美國教育家及作者)評級法到怎樣的程度?對於不同的人是否需要有三個頻道?五個頻道?電影、電視劇等等的製作者是否有教育和提高公眾趣味的責任?這些事業是否應該引起公眾的關心?

例如,對同性戀者、雞奸者、裸露狂者、性施虐者、性受虐者應該做些什麼?能容許同性戀者引誘兒童嗎?假定一對同性戀者在完全隱蔽的場所進行他們的性生活,社會應該幹預嗎?假如一個性施虐狂者和一個性受虐狂者私下彼此得到滿足,公眾有抗議的理由嗎?能允許他們公開登廣告彼此相求嗎?能容許愛穿異性服裝的人在公開場合顯示自己嗎?裸露者應該受到懲罰或限製或監禁嗎?

對於領導者(和追隨者)、勝利者、優秀者、堅強者、領班、企業家,他們是否值得我們全心全意崇敬和愛戴?是否有可能出現又愛又恨的後果?如何保護優越者免遭妒忌、仇視,被“惡眼相看”?假如所有新生嬰兒都得到完全平等的機會,能力、才幹、智力、強度等等方麵的個人差異將會在一生中表現出來,那該怎麼辦?是否應該給更有才幹、更有用、更多產的人更高的獎勵、更多的報酬、更多的優惠?“灰色顯赫”的思想在什麼地方才能起作用,即在金錢方麵付給強有力的人比別人更少的報酬,雖然高級需要和超越性需要得到滿足,如被容許有自由、能自主、有可能自我實現?領袖、首領等等甘於貧困(多少是簡樸)的誓言是怎麼回事?應該給企業家、有高成就需要的人、組織者、創始者、有興趣經營事業的人、願意領頭、運用權力的人多少自由?如何贏得自願處於從屬地位的人信任?誰甘願收拾垃圾?強者和弱者將發生怎樣的關係?勝任者和不勝任者又怎樣?當權者——指警官、法官、法律製定者、父親、船長等等——怎樣才能贏得愛戴、尊敬、感激?

恒久的滿意是否可能?立即的滿意是否可能?可以這樣認為,滿意幾乎對所有的人都是一種短暫的狀態,不論社會條件如何都是如此。因此,尋求恒久的滿意是無用的。試與天堂、樂土的概念,與期望從巨富、閑暇、退休等等得到的好處相比,與此相似的是發現,“低級”問題的解決不如“高級”問題和“高級”怨言的解決更使人滿意。

男性和女性怎樣彼此適應,彼此喜愛,彼此尊重?大多數理想國是男性寫出的。女性關於理想社會是否會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數的理想主義者不是公開以說教的身分出現就是隱蔽的家長。無論如何,在曆史上,女性總是被認為在智力、辦事能力和創造性等方麵低於男性。現在,女性至少在先進國家已經得到解放,自我實現在她們也同樣是可能的,這將如何改變兩性關係?男性中需要有怎樣的改變才能適應這一新型女性?是否有可能超越簡單的統治與從屬的等級?優美心靈的婚姻將是怎樣的?婚姻在自我實現的男性和自我實現的女性之間將是怎樣的?女性在高度綜效的社會中將發揮怎樣的作用,負怎樣的責任,做什麼工作?性生活將有怎樣的改變?女性和男性將怎樣定義?

所有已知的文化都有某種類型的宗教,而且是從來就有的。現在非宗教或人道主義或非習俗化的個人宗教第一次成為可能的了。在優美心靈組織或在小的優美心靈社區中會有怎樣的宗教或精神生活或價值生活呢?假如群體宗教、宗教機構、傳統宗教繼續存在,它們將有什麼變化?它們和過去的宗教會有哪些不同?應該怎樣培養和教育兒童,使他們向自我實現的目標邁進,並追求價值生活——精神生活,宗教生活,等等?如何使他們成為優美心靈社會的一員?我們能從其他文化傳統、從民族學文獻、從高綜效文化那裏學習嗎?

似乎有一種類似本能的需要,需要從屬關係、尋根問源,需要在麵對麵的團體中自由表達和接受喜愛和親密之情。很清楚,這必須是較小的集體,不超過50人或100人。無論如何,在幾億人口的大範圍內,親密和喜愛是不大可能實現的,因此,任何社會必須從某種親密團體開始,自下而上地組織起來。在我們的社會中,它是血緣家庭,至少在城市中是如此。有宗教的教友關係,婦女社團、兄弟會、訓練小組、交友小組,彼此以真誠和坦率相待,尋求友誼、表現和親密關係,是否有可能使這一類事情成為慣例?工業社會往往是高度流動的,人員大量流動,這是否會割斷同他人的聯係?還有,這是否會成為跨代的團體?或者它們隻能是同輩的團體?看來兒童和青少年是不能完全自律的,除非特意培養他們的自律。是否有可能使某些非成人的同輩團體依據他們自己的價值觀生活,即不要父母、長輩的指導?

假定在任何社會中強者願意幫助弱者,或無論如何不得不這樣做,什麼是幫助他人的最好辦法(在他人較弱,較窮,較不勝任,較不聰明時)?什麼是幫助他們變強的最好辦法?假如你是強者或長者,怎樣做才比較明智而不致越俎代庖?假如他們很窮而你富有,你怎樣做才能幫助他們?一個富國怎樣做才能幫助窮國?為了便於討論,我暫且規定菩薩式的為人:

他願幫助他人;

當他自己變得更成熟、更健美、更仁慈時,他願成為一位更好的助人者;

他懂得什麼時候應該采取道家的和不幹預的態度,即不幫助;

他表示願意或隨時準備給他人以幫助,但其是否被接受要看他人意願;

他認為,幫助他人是自我成長的最好途徑。這就是說,假如一個人希望幫助他人,那麼他能做到這一點的最好辦法就是自己先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問題的關鍵是,一個社會能夠同化多少不助人的人,即尋求他們自己個人得救的人,隱士,虔誠的乞丐,洞穴中的沉思者,回避社會獨善其身的人,等等?

我設想,先進社會性生活的趨向是,兩性幾乎在發育期即在沒有結婚或沒有其他約束的情況下結合。現在有些“未開化”的社會也有這一類的情況,即婚前的雜交加上婚後的一夫一妻製或接近如此。在這些社會中,因為性是可以自由得到的,婚姻配偶的選擇幾乎完全不是依據性的理由,而是一種個人愛好的問題,也是作為一種文化上的伴侶。例如,為了養育子女,為了經濟生活上的分工等等。這一猜測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它的含義是什麼?在性的驅力或性的需要方麵,特別是在婦女中(在我們的文化中),現在已經出現很大幅度的差異。設想每一個人都有同等強烈的性欲,那是不明智的。在一個良好的社會中,如何才能適應性欲方麵的大幅度差異呢?

性欲、愛情和家庭方麵的民俗現在正在世界上許多地方非常迅速地變遷,包括在許多理想式的社會中也是如此。多種安排正在提出來並在試驗。這些“實驗”的資料現在還得不到,但將有一天它們不得不受到認真看待。

在我們的社會中,有許多群體,例如青少年,往往會選擇不好的領導人。他們選擇的人將領導他們走向毀滅和失敗——選擇的是失敗者而不是勝利者——妄想的人物,心理病態的人格,嚇唬人的人。任何優良的社會要想發展必須選擇好的領導者,因為他們最符合實際的要求,有真才實學,能夠勝任。怎樣才能擴大這樣良好的選擇?什麼樣的政治結構更有可能把野心家推上權力的寶座?什麼樣的政治結構能使這樣的事較少或不可能發生?

什麼樣的社會條件最有利於人性的豐滿發展?這是對人格文化研究的一種規範的說法。與此有關的是社會精神病學的新文獻,還有心理衛生和社會衛生運動的新文獻?各種形式的小組治療也正在試驗,還有優美心靈的教育組織,如依薩冷研究所和學院。現在是討論如何使教育更優美心靈化的時候了,包括在各個階段的教育時期和一般的教育問題,然後再進一步研究其他社會製度問題。Y理論管理是這種規範社會心理學的一例。在這一理論中,社會和社會中的每種製度,隻要能幫助人趨向更豐滿的人性就可以說是較好的,隻要有損於人性就可以說是不好的或心理病態的。毫無疑問,社會病態和個人病態的問題也必須從這一角度進行探討,正如從其他角度探討一樣。

促進健康的團體本身能否成為引向自我實現的途徑?有些人認為,個人利益必然和集體利益、機構利益、組織利益、社會利益以至和文明本身相排斥。宗教的曆史往往表明,在每一個神秘主義者中會出現一種分裂,他們個人得到的啟示使他們起來反對教會。教會能促進個人的發展嗎?學校能做到這一點嗎?工廠呢?

“唯心論”如何與實際性相聯係?“唯物論”如何與實在論相聯係?我認為,低級的基本需要比高級需要占優勢,高級需要又比超越性需要(內在價值)占優勢。這意味著“唯物論”比“唯心論”占優勢,但也表示它們兩者都存在,都是心理學的現實,在任何優美心靈的或理想國的思想中都必須加以考慮。

許多理想國曾設想一個完全由心智正常的、健康的、有效能的公民組成的世界。即使一個社會起初僅僅選擇這樣的人,即衰老的、虛弱的或不勝任的,誰將照顧他們?

我認為社會不公平的廢除將容許“生物學的不公平”準確無誤地顯現,包括遺傳的、胎期的和誕生時的不平等。例如,一個孩子生來就有一顆健康的心髒,而另一個生來就有一顆不好的心髒——那自然是不公平的。一個更有才能,或更聰明,或更強壯,或更美麗,另一個則愚笨不堪,那也是不公平的。生物學的不公平可能比社會的不公平更令人難以忍受,這裏更有製造借口的可能。一個良好的社會對此能做些什麼?

在社會或社會的任何部分中,是必需的嗎?是否某些真相隻能保留在統治集團中?獨裁統治者不論是否仁政,似乎都需要某些真相隱瞞。什麼真理被視為是危險的?

許多實際的和幻想的理想國都依賴一位聰明的、仁慈的、機智的、堅強的、有效率的領袖,一位哲學家國王,但這有保證嗎?誰將挑選出這位理想的領袖?如何保證領導權不致落入暴君手中?這一類的保證是否可能起作用?好的領袖死了將會出現怎樣的情況?無領袖狀態、權力分散、權力保留在每一個人和每一無領袖團體中的狀態是可能的嗎?

至少某些成功的理想社會,不論過去的或現在的,如兄弟家園,曾把私下或公開懺悔的坦率、彼此的爭論、相互以真誠回報或相待注入文化中。當前,訓練小組(交朋友小組)和優美心靈(Y理論)工廠和工業企業的辛那儂式的團體、各種類型的治療小組等等也是如此。

如何使熱情的和懷疑的現實主義相結合?如何使神秘主義和實際的機智及有效的現實測驗相結合?如何使理想主義的、完美的、因而也是不能達到的目標和對手段不可避免的缺陷的寬容接受相結合?高綜效——引流機製

路斯·本尼迪克特生於1877年,卒於1948年。哥倫比亞大學人類學教授,也是一位詩人,筆名安·辛格頓。她的主要興趣是研究美國印第安人。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她研究過日本文化,為同盟國提供了基本的資料,她的著作有:《文化的類型》,《種族科學和政治》,《菊與劍》。她於1941年在布林彌大學演講時提出綜效作用這一概念。晚年曾力圖克服並超越“文化相對論”。她認為她的《文化的類型》實際上是探討整體論問題的。它是整體論的而不是原子論的著作。她把社會作為有機統一體,用她所特有的詩一般的感受、韻味和語調進行描述。

當我於1933至1937年研究人類學期間,各種文化確實都有自身獨特的異質,沒有什麼科學的方法可以把握它們,也無法做出任何概括。每一種文化似乎都和另一種不同。一種文化就是此種文化自身,除此以外你就再也說不出什麼了。

本尼迪克特堅持不懈地力求完成比較社會學研究。為了此項研究,她以一種直覺的方式實現。作為一位有資格的科學家,她搜索的詞彙在公開場合不宜使用的,因為它們是規範性的,含蓄的而非冷靜的,隻能在馬丁尼雞尾酒會上說說,但不能印成文字。如她所述,她曾用大張的新聞紙寫下她所知的有關四對文化的一切;這四對文化是因為她覺得彼此不同而選為研究對象。她有一種直覺,一種感受,她曾以不同的措詞說明,我已在過去的注釋中提到過。在每一對文化中,有一種是焦慮型的,另一種是是乖戾的。乖戾顯然是一個非科學的詞,她不喜歡乖戾的人。四對文化中的一方都是乖戾而下流的人,另一方的四種文化都是美好的人。在另一些時刻,在戰爭威脅我們的時候,她談到士氣低和士氣高的文化。一方麵她談到仇恨和侵犯,另一方麵談到愛和感情,她不喜歡的四種文化有些什麼共同點和她喜歡的四種文化相對立呢?她曾假設這些是不安全的文化和安全的文化。

優秀的文化,安全的文化。那些她喜歡的、覺得有一種力量在吸引她的文化,是祖尼人,阿拉佩施人,達科他人,和愛斯基摩人的一支(我忘記是哪一支了)。我的現場研究可以加上印第安黑腳族人作為安全文化之一。下流、乖戾的文化,那些使她為之戰栗並受她唾棄的文化是朱克契人,奧基布瓦人,多布人和克瓦求特人。

對於這些文化,她曾經嚐試做出各種各樣的概括,你或許稱之為那時流行的所有標準說法。她依據種族、地理、氣候、大小、財富、複雜性等各個方麵情況對它們進行比較研究。但這些標準不起作用,即對於四個安全文化是共同的,而在四個不安全的文化中不存在。在這樣的基礎上不可能做出任何整合,沒有條理,沒有分類基礎。她問道,哪些是多配偶的,哪些不是?哪些文化多自殺者,哪些文化沒有自殺者?哪些是大家庭的,哪些是小家庭的?哪些是母係的,哪些是父係的?這些分類的原則沒有一條能起到起碼的效果。

最後,行為功能才是真正起作用的東西,而不是外現行為本身。她意識到,行為不是答案,她不得不尋求行為的功能或作用:行為所含有的意義,它試圖說的是什麼,它表現的性格結構是什麼。我認為正是這一跳躍才是人類學理論和社會理論中的一次革命,它為比較社會學打下了基礎,提供了一種對社會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把各種社會放在一個連續係統中而不是把每一種社會都看成是獨一無二自成一類的。下文是引自她手稿中的一段話:

讓我們以自殺為例。人們曾多次證明自殺和社會環境有關:在一定條件下自殺率上升,在另一些條件下又下降。在美國,自殺率是心理災變的指數,因為它是一個人對於他不再有能力對付或不願對付的情境所能采取的一種快刀斬亂麻的行動。但自殺,列為文化的一項共同的特征,在某一自殺比較普遍的其他文化中可能是一種帶有非常不同意義的行動。在舊時的日本,它是打敗仗的戰士的可敬行為,是恢複榮譽勝過生命的地位的一種行為——武士法典中人的全部責任。在原始社會中,自殺有時是妻子或姊妹或母親在過度悲傷中的盡愛盡情;它是重新肯定,對近親的愛比生活中任何其他東西更可貴,親人已死時,生命也不再有價值了。在以此為最高倫理法規的社會中,自殺是理想的最後證明。另一方麵,在某些部落中,自殺更像中國人的自殺概念,如他們所說的,是死在另一個人的“門前台階上”,意思是,自殺是向一個虐待過自己的人或向一個他所懷恨的人進行報複。這樣的自殺在原始社會中是一個人能夠對另一個人采取的最有效、有時甚至是唯一可能的行動,它比得上其他文化中的法律訴訟,和我們上述說過的任何種類的自殺都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