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賣淫(1 / 3)

第七章 賣淫

一、曆史與現狀目前在中囷,賣淫活動雖然不為中國現行的刑法典所製裁,但為行政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禁止。這種法律的現狀估計與中國的文化傳統背景有關。在古代中國,賣淫一直是合法的。據意大利旅遊家馬可波羅說,他來到中國的那個時代,北京有20000名妓女。在中國,滿清被推翻後的民國初年,娼妓業比清朝時發達、普遍,最盛時的1917年,僅北京一地注冊妓院就有391家,妓女為3500人,私娼不下7000人。但是當時的妓院大多除滿足性欲外,還提供美食飲料、音樂舞蹈。這一點既有中國文化特色,又同歐洲舊式的妓院有相似之處。在那個時期,賣淫活動也從未被視為非法。據1946年上海市警察局有關資料記載,全市娼妓有10多種名目,賣淫婦女約10萬之眾。就連張家口這樣的小城市,據1949年統計,明暗妓館就多達78個,公開賣淫的婦女達1200餘人。另據估計,暗娼數量約為注冊妓女的兩倍。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建立便開始禁娼。1949年11月,北京市第二屆人民代表會議率先作出禁娼決定。在約8周的時間之內,2000名北京警察査封了224所妓院,拘禁了1286名妓女和424個妓院老板、皮條客。上海在1949—1955年間,拘禁了5333名妓女。當時的行動是以治安和思想改造理由進行的,將妓女集中起來加以教育,並為她們治病,使其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妓女並沒有判刑服刑,也沒有設立關於賣淫非法的法律。賣淫現象在20世紀80年代死灰複燃。據令國婦聯統計,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和廣東、福建、浙江和遼寧四省,從1982年1一11月,共發現賣淫嫖娼人員11500人,其中200多人是地下妓院的老板和皮條客,4200多人是妓女,1800多人是嫖客,嫖客中223人是外國及港澳遊客。共有691人被捕,662人判處勞動教養,790人行政拘留,1500人被罰款。900多座地下妓院被取締。322部淫穢電影錄像帶和10萬多件淫穢雜誌、圖書、圖片和性工具被沒收。據江蘇、四川統計,50%—60%的妓女來自農村。廣州在1979年隻逮捕了49名皮條客、妓女和嫖客。而在1985年,這一數字激增至2000人。1987年6月僅1個月的時間,廣州竟逮捕賣淫嫖娼人員1946人;同年7月和8月,逮捕賣淫嫖娼人員13000人。在全國範圍,從1985年1月至1987年10月的22個月中,共發現賣淫嫖娼人員10萬人次。在1987年的頭7個月被逮捕的賣淫嫖娼人員比1986年同期增加87。從1986年1月至1987年7月,新建賣淫人員教養所18座,到1987年12月,新建教養所達62座。長春一項1989年的調査表明,新一輪的賣淫活動比1949年以前還要活躍。1949年前,長春有合法妓院23所,非法妓院17所,注冊妓女316人。在1988年,長春共有1000—1500名妓女。全市1000多家私人旅館中,250家有賣淫嫖娼活動,妓女約250人。此外有300名高級妓女,夜度資300—500元;處女1000元。70—80的妓女患有各類性病。11989年下半年到1990年1月15日,全國共破獲35000件賣淫案,逮捕賣淫嫖娼人員79000人,其中有人被判死刑。例如,浙江溫州一位倪姓女子和一位關姓男子被判死刑,罪行是從1988年9月至1989年9月,他們開了幾家妓院,共雇妓女14人。北京1名姓何的55歲男性被判死刑,因為在1988年,他允許妓女使用他在醫院的辦公室賣淫20多次。他原判1年,後改為死刑。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印行的一部案例集中,與賣淫有關的違法性行為的特點被概括為以下幾類:第一類,強迫婦女賣淫:個案1:1987年6月,被告鄧先後引誘和安排4名女青年賣淫,其間采用了成脅打罵手段,從中獲利200多元。檢察院以強迫婦女賣淫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鄧判處死刑。個案2:被告人成於1987年4月以外出旅遊為名,哄騙妻子零到南寧市、北海市,強迫妻子賣淫,其間采用打罵手段,強迫零賣淫10多人次,從中得賣淫款100多元,使其妻染上性病。檢察院以強迫婦女賣淫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判處被告人成死刑。個案3:被告人黃於1982年10月把一個剛滿14歲患有先天性智力發育不良的少女陳騙到鎮,先後弦迫陳女讓9個人奸淫,黃從中獲款65元。檢察院以強迫婦女賣淫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黃判處死刑。從以上3個案例的情節看,世界卜一許多國家會認定被告有罪,但是以上3案被告被判死刑,從跨文化的比較看,應當說是量刑過重了。除了極少數實行偷盜要砍手一類重刑的國家之外,不知這個世界上還有哪個國家會對這樣的情節和這樣的人(皮條客、妓院老板)判死刑的。如果說因為被告釆用了打罵手段強迫婦女賣淫要判死刑,那麼如果某人采用打罵手段強迫別人偷竊是否也要判死刑?如果後者不判死刑,那麼導致量刑區別的原因就在於被強迫的人所做的事情的性質了:強迫他人賣淫的要判死刑,強迫他人偷盜的是自由刑。雖然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賣淫行為本身有罪,但是從量刑看,賣淫還是被看得比偷盜等一般刑事罪行社會危害史為嚴重的犯罪。第二類,引誘婦女賣淫。引誘婦女賣淫罪的案犯有兩個特點:一個特點是犯此罪的有女性;另一個特點是有引誘親屬(女兒、外孫女、表妹等)賣淫的,有雇主引誘雇員、師傅引誘學徒賣淫的,有利用開辦學習班、介紹工作機會引誘婦女賣淫的情況。個案4:被告人夏,女,環衛所退休工人,1979年2月至1983年8月,引誘兩個女兒先後賣淫110多次,夏從中收得170多元。檢察院以引誘婦女賣淫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夏做了有罪判決。第三類,容留婦女賣淫。個案5:被告人周,男,59歲,日用化工廠車間看守員。1986年6月至1987年8月間,利用其看守某車間的便利條件,為何等4名婦女賣淫提供場所,並看門放哨。介紹嫖客達17人,從中非法牟利60元。檢察院以容留婦女賣淫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周判處死刑。個案6:被告人魏,男,37歲,水泥廠工人。被告人葉,女,30歲,工人,係魏之妻。被告人魏於1卯6年11月起即容留婦女在其家中賣淫,並為賣淫婦女和嫖客播放淫穢錄像,從中牟利。被告人葉在丈夫魏犯罪之初曾對其進行勸阻,後為謀利,與其夫共同進行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活動。至1987年5月上旬,兩被告人先後在其家中容留10多名婦女賣淫達30多人次,向賣淫女每人、每次收款10—15元,向嫖客每人、每次收款20—30元,共獲人民幣1080餘元和東芝牌彩電1台,衣服、香煙等物品一批。魏在容留婦女賣淫期間,還在家中分別向10多名賣淫婦女和嫖客播放了4場淫穢錄像,共收取人民幣40元。檢察院以容留婦女賣淫罪和流氓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魏、葉作了有罪判決(其中判處魏死刑)。個案7:被告人喬,男,服務商店幹部。1981年8月至1983年6月承包旅館期間,先後容留20餘名賣淫婦女及30名嫖客在旅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並為賣淫婦女招引嫖客。但除住宿費外,喬未向她們索取其他費用。檢察院以容留婦女賣淫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判處被告人喬死刑。個案8:被告人湯於1986年4月開設了一家旅店,共3間房,每間每晚收費5元,生意清淡,每日收入隻有5元。被告於1987年4—7月底,容留3名賣淫婦女,仍按原定房價收取宿贄,旅店每天客滿,日收入20元。檢察院以容留婦女賣淫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湯作了有罪判決。第四類,既引誘又容留婦女賣淫的。個案9:被告人李,男,38歲,市中學教師。自1986年12月至1987年5月間,由李引誘或容留在其家賣淫的婦女多達20人,年齡最小的僅16歲,李從中獲利800餘元。檢察院以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判處被告人李死刑。個案10:被告人夏,男,59歲,市勞動服務公司招待所承包人。被告人胡,女,48歲,市城關鎮第八居委會旅館承包人,夏之妻。1986年下半年起,兩人利用承包的第八居委會旅館、市勞動服務公司招待所為據點,以雇用女服務員,幫助找工作等為名,引誘、容留7名婦女賣淫達60餘次,每次收取“介紹費”5—30元不等。檢察院以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夏、胡作了有罪判決(其中判處被告人夏死刑)。個案11:被告人曾等4人,農民,自1986年9月起引誘、容留婦女賣淫。以曾為首開辦了1個飯店。要求女服務員白天營業,夜晚接客賣淫,在1個月內,曾等被告人獲利390元。檢察院以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對曾等4人提起公訴,法院判處曾死刑,其餘3人均作了有罪判決。個案12:被告人唐,男,農民。被告人文,男,居民。1987年3—6月,被告人唐先後容留8名婦女在其家中賣淫,並為賣淫女主動到圩上勾引趕圩人前來嫖娼。被告人文看到10多名前來趕圩的人排隊等候嫖娼,便主動到唐家幫忙守門收款,代賣淫婦女索價,安排嫖客嫖娼。當晚,公安機關在唐家現場抓獲7名嫖客和3名賣淫婦女。檢察院以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唐、文作了有罪判決(其中判處被告人唐死刑)。個案13:杭州芭提雅桑拿中心領班34歲的汪紅英因組織賣淫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8年1月27日至4月日間,汪紅英、餘星華在公司經理楊軍明的指使下,分別采用招幕、引誘、容留等手段,在桑拿中心控製多名按摩小姐從事賣淫活動。其中,汪紅英控製餘星華等10多人先後賣淫114次,非法獲利6萬多元,汪紅英從賣淫女處得贓款2700元。繼汪紅英之後,餘星華被楊軍明提升為領班,協助汪管理按摩小姐,控製10多名按摩小姐賣淫86次,非法獲利5萬多元,餘星華從賣淫女處得贓款2800元。案發後,楊軍明在逃。餘星華犯組織賣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案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到目前為卜一,我國的法律對妓女一般釆用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和罰款3種懲罰辦法。我在浙江溫州調杳過“婦女教養所”的情況,其中收容賣淫婦女時間最短半年,最長兩年。各地都有這樣的教養所。勞動教養製度是中國的特色,它對被教養者的處罰也不像對違法判刑者的處罰那麼嚴重。然而,把沒有犯罪、沒有判刑的人拘禁在一個地方,不給他們自由,嚴格地講是違法的,觸犯了憲法關於人身自由權利的規定。在這裏,有關的治安規定與憲法有些矛盾,應當或者修改這種治安規定,或者修改憲法,否則將會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和完整性。有些地方的領導已經意識到這個矛盾,因此將拘禁妓女的婦教所改為婦女學校。這不失為——種有益的嚐試。另外,許多地方實行抓到妓女送勞教所,抓到嫖客僅僅罰款廣事的辦法,從女權主義角度看,這是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的:為什麼在同一樁罪行中,女性所受處罰較重,男性所受處罰較輕?管理和規範賣淫活動的動機之一是防止性病的傳播。1985年6月,中國發現的第一例艾滋病例,是外同遊客;1989年8月,發現3例,都是從國外感染的;到1989年7月27口止,隻發現26例陽性者。在2001年,全國艾滋病感染者據估計已有60萬人。另據全國16個主要城市統計,1987年性病發生率為21.02/100000,發病率最高的城市達336/100000,接近西方國家水平。在國外,娼妓中有性病的比例一般保持在5左右,而我國娼妓的性病比例卻高得多。據溫州婦教所的管理人員說,收容教養的妓女有輕重不同的各類性病者達100。按照比較樂觀的佔計,妓女患性病率也有70—80%。如果一味打擊,使這個性病高危人群完全轉入地下,會不利於性病的檢査和防治,致使性病在更大範圍流行。目前有一個尚未引起人們注意的潛在的嫖妓人群正在悄然形成,那就是實行計劃生肓政策以來,一些地區出現由於性別比不0然升高的情況而導致女性配偶短缺的男性人群。性別比是指人口中每100位女性的男性人口數。一些重男輕女思想較承的地區,性別比早已超過106的正常範圍。其後果是,在將來會有很大一個比例的男性缺乏配偶。這群人將成為賣淫業的潛在消費者。賣淫是商業化的件活動,按照市場供需關係的規律,完全製止賣淫活動是不可能的。在現行法律之,應改變有關治安管理辦法,以保護婦女和全民健康為目標,實現對賣淫活動的有效管理,改變由法律來管束人民道德的立法思路。根據阮芳賦的觀點,中國反對賣淫的原因有3個:其一是為防止性病傳播;其二是意識形態原因;其三是政治原因。性壓抑是控製一般人牛活的策略。人們不敢攻擊其他自由權利,但是敢廠攻擊性囪由和性權利,其中就包括商業性活動。他的觀點分尖銳,但是很深刻。在所有的公民自由權利中,性自由和性權利在中國是最脆弱、最容易受到攻擊的。其他自由權利不管有還是沒有,總沒有人敢公開說它是不該有的。但是性自由權利卻是人們敢〒公開宣稱“不該有”的一種權利。賣淫問題的確涉及到人的自由權利問題,但是中國人從來不會從這個角度提出問題,人們在“有權利”和“沒權利”這兩種看法中,總是習慣於首先接受“沒權利”的看法。這是因為我們從一出生,就生長在一個很多事都沒有權利的環境中,所以習以為常,不會再按照“有權利”的思路去想問題。不信你問一個人“人有沒有權利按自己的意願處鋝自己的身體”,大多數中國人的第一反應必定是“沒有”。所以在中國才不會有關於妓女權利的討論,才不會有關於賣淫問題的討論。二、國外做法在國外,賣淫業經曆了一個墮落衰敗的過程。在古代的美索不達米亞,所有的婦女都必須有一段時間在神廟裏度過,她們在那裏等待男性前來性交。像古代中囷一樣,賣淫在古代的內方國家也是合法的。膾炙人目的古希臘公民的名言說:“我們有妓女給我們快樂;有妾滿足我們的日常需要;有妻子給我們生育合法子嗣,管理家務。”賣淫業甚至並非一直是邊緣現象。在中世紀的法國南部,每個小城鎮都有妓院。法國的路易十四、路易十五時期,英國的維多利亞時代,賣淫都曾受到法律的公開承認或默許。在19世紀,賣淫活動之所以被默認,原因之一是它可以保護“體麵女人”不過多地受到丈夫性要求的打擾。在1820年,維也納曾是歐洲性活動的中心,在它的40萬人口中,就有2萬名妓女;在1839年,倫敦蹩察總監宣布,倫敦僅有7000名妓女,可據統計實際上接近8萬名;在1860年的巴黎,警方承認有3萬名娼妓;在1852年的舊金山,全市僅有25000名市民,卻有3000名妓女;在1869年的辛辛那提,20萬人口中有7000名妓女;費城的70萬人口中有12000名妓女;在1866年,紐約有99座“幽會院”,有2690名妓女和數以百計的女招待。19世紀末,據統計,紐約50以上的男性每周平均去3次妓院。在美國,19071918年間,賣淫業的管理者大多是女性。在賣淫的鼎盛期,賣淫成為當時許多婦女的第二職業。高等妓院中常有哲學家和政治家的聚會,此類高雅人士曾將妓院當做討論智慧與知識方麵問題的場所。而到如今,西方的妓院已經大多成為中下層階級的泄欲場所,妓女的地位也越來越低下,名譽掃地。從19世紀末開始的純潔社會運動,使許多西方國家將賣淫從合法行為改變為非法行為。到第一次大戰結束時,賣淫在美國絕大多數州都變成非法的,隻有內華達州是一個例外,賣淫仍舊合法。但是警方逮捕記錄表明,美國至少有10萬名專職妓女,沒被逮住過的妓女數估計有這一數字的5倍之多。金西調査中有70的男性承認至少有過一次嫖妓經曆。20世紀以來,賣淫越來越多地遭到法律的幹涉,合法妓院的數最比19世紀中期大為減少。在20世紀的60—70年代,反賣淫的呼聲很高,西方各國的“紅燈區”漸漸銷聲匿跡。據統計,光顧過妓院的芙國男性不到,經常去妓院的男性不到。但是,禁止賣淫的法律並未根除賣淫現象,據估計,在美國靠賣淫為生的婦女達50萬;還有些人偶爾賣淫,這群人的數量不固定。在加拿大,法案被用來在全國搜捕妓女,尤其是那些在街道上“工作”的,許多人被判有罪或罰款。在日本,從1958年3月31日午夜12時起,公開的賣淫活動在日本曆史上第一次遭到正式禁止。全國有15000個妓女(不包括許多未注冊的妓女)失業了。當然,賣淫並沒有真止結束,而仍在日本的許多地方存在。日本許多新富翁隨安排周密的旅遊組織奔赴曼穀、台北和馬尼拉。據1978年的調查,泰國的曼穀有250多家旅館提供性服務;另據1980年的統計,泰國婦女中有近3的人涉足性服務業;據1986年的統計,進入泰國的遊客中,有73是歐、美男性商人。其實在日本國內,按摩診所、土耳其風格浴室都兼營賣淫業。賣淫是一種沒有受害人的犯罪行為(在一些國家)或非罪行為(在另一些國家),因此,賣淫問題毋寧說是一個道德倫理問題。在西方社會中,隻要談起性道德問題,無論是大師羅素還是福柯,無論他是哪國人,絕不會不提到英國的維多利亞時代,那個時期的性道德規範已經有了一種成語的地位用它來指稱典型的清教型的性觀念。在那個時期,所有的女人都被列入貞女或娼妓兩類,非此即彼;女人性行為的兩種態度被塑造為相互對立的兩種人,即好女人和壞女人。羅素在一篇文章裏回憶說廣在我小的時候,有身份的女人普遍認為,性交對於絕大多數女人都不是一件快事,她們在婚姻中所以能忍受性交的痛苦,隻是出廣一種義務感。”他還指出廣維多利亞時代的婦女在精神方麵是受到束縛的,許多婦女現在仍然如此。這種束縛在意識方麵並不明顯,因為它屬於下意識的抑製。”(羅素,第64頁)有西方學者將性道德的變化分為三個階段:在第一階段,人類的性活動處於自由散漫的狀態,賣淫、通奸和同性戀都不算不道德行為。在第二階段(從公元紀年到20世紀中期),隻有婚內的性活動才是道德的。在第三階段,人享有完全的性肉由。第一、三兩階段的區別在於,第一階段隻有男性享有自由,第三階段女性也享有自由。按照這個三階段劃分法,第二階段的代表性人物和性法律是19世紀下半葉的美國人康斯托克及其所創之法,人稱康斯托克法這是一部對性持嚴厲態度的法律。康斯托克生於1844年,在1873年竭力促成了美國的反淫穢法案的通過。該法案禁止在美國郵寄淫穢色情出版物,禁止淫穢廣告,禁止傳播避孕信息。他在美國郵政總署任職,以推行他的康斯托克法。他工作熱情極高,在任期間,共監禁了3600個違反公共體麵的罪犯。他不僅反對淫穢色情品,還反對墮胎,反對公共獎券,反對夜總會,反對藝術家畫裸休模特兒,反對自由戀愛。一言以蔽之,他反對他那個時代所有與眾不同的觀念。他反對婦女解放運動,迫害女權主義者,曾試圖禁演蕭伯納描寫賣淫的戲劇《華倫夫人的職業》。作為對他的報償,蕭伯納創造了康斯托克主義—力一詞。康斯托克死於1915年,以一個試圖通過法律手段提升人的道德的象征性人物的形象載入史冊。康斯托克主義在美國一直陰魂不散,直到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還又有回潮。他是所謂道德大多數的先師聖賢。以康斯托克主義為鑒,我們應坐審視我國的立法思想,避免落入以法律提升人的道德的陷阱。在人類的立法思想史上,有道德論和效果論兩種思路:對於道德論者來說,某種活動隻要按傳統觀念看是錯誤的、不道德的或邪惡的,就苻足夠的理由禁止這一活動,比如同性戀活動或墮胎行為。法律的目標,比如關予婚外戀、離婚、墮胎或私生子女的法律的目標,就是為了區分有罪與無罪的行為,懲罰有罪,保護無罪;懲罰邪惡,獎賞美德。效果論者則主張,如果對某種行為的法律禁止比起允許這種行為會造成更有害的後果,那麼就應當允許這種行為,即使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或不道德的。道德論者的目標在於根據道德標準獎懲當事人;效果論者的口標則是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所受的傷害,無論他們的道德狀況如何,他們的行為是什麼樣的。從我國現行法律來看,道德論的立法思想的味道過重,而較少考慮如何減少當事人所受的損害,較少考慮法律處罰對當事人所造成的後果。效果論方麵的一個典型代表就是英國1963年的沃芬頓報告。英國沃芬頓爵士受政府委托,在調査研究的基礎上,為英國製定對同性戀和實淫活動的法禪提出專家報告,報告的題目是《關於同性戀與賣淫問題委員會的沃芬頓報告》,這個報告影響巨大,地位很高,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具有不容忽視的深遠意義。報告的一個重要結論是:“私人的不道德不應當成為刑事犯罪法製裁的對象。”刑法不應承擔對每個不道德行為的審理權。例如,婚外性行為也是不道德行為。賣淫和其他婚外性關係隻有程度上的不同,隻懲罰賣淫行為是不公正的。因此,賣淫不應被從所有其他不道德行為中單挑出來,被置於刑法審理的範圍之中。按照英國的現行法律,警察隻能以拉客的名義逮捕妓女,而娼妓和嫖客不會因雙方自願的不道德行為受到刑事懲罰。簡言之,這種觀點認為:應當使賣淫非罪化。在西方近幾十年的法律改革實踐中,英國的沃芬頓報告產牛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沃芬頓報告的一個主要思想就是法律不應當管道德領域的事,相信成年人有自己作出道德選擇的能力。在沃芬頓報告的影響下,多種在成年人之間發生的自願的性行為在世界上許多國家中實現了非罪化。在美同,有19個州改變了性法律,使成年人之間汽願的私下性活動不再成為法律關注的對象。在英國,賣淫非罪化的法律改革已經完成,香港跟隨英國法律也實行了賣淫的非罪化。在那些賣淫合法的國家,對於賣淫嫖娼行為的製裁大多釆用道德的力量和群眾監督的辦法,例如,在北歐某國,有女權主義組織將光顧妓院的男性的車牌號記錄下來,設法通知他的妻子,從而遏製了一些男性的嫖娼行為。三、女權主義關於賣淫問題的論爭在賣淫對策問題上,西方社會中存在著3種觀點的激烈辯論。第一種是道德保守派堅決反對賣淫的觀點;第二種是自由派賣淫合法化或非罪化的觀點;第三種是女權主義從婦女地位角度反對婦女賣淫的觀點。對賣淫的抨擊主要來自以性壓抑的道德為基礎的舊式觀念,它譴責一切婚姻和愛情關係之外的性活動,尤其是商業性的性活動,認為是不道德的。從這種立場出發,賣淫被視為非法。雖然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以法律形式將賣淫規定為非法,但是警方對賣淫行為往往采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辦法,並不嚴格執行有關的法律,或隻對此做較輕的處罰,因此很少有國家能夠真正取締所有的賣淫活動。第二種立場主張使賣淫合法化。它主張使男女雙方同意發生的性行為不成為犯罪,不論有無報酬。賣淫合法化的一個好處是,通過對妓女征稅,可以使妓女和嫖客的利益安全得到保障,這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使妓女擺脫剝削,不必完全依賴於妓院老板。這種做法還可以減輕治安係統的負擔,可以使妓女較少遭受黑社會的侵擾;在受到威脅和盤剝時,能有更多的機會尋求警方的保護。它把賣淫業與賣酒業相比:賣酒業由政府控製,抽取重稅,對服務的時間、顧客年齡和持照人資格都有專門規定。已經采用妓女注冊領執照,並開設“紅燈區”的國家和城市有英國、法國、瑞典、荷蘭、德國一些地區和阿姆斯特丹、漢堡等城市。有人捫心如果賣淫合法化,新的妓女會大鼉產生,但是在賣淫合法化的國家並未發生這種情況。第三種立場是從女權主義角度提出的。這是分析賣淫問題的一個重要的角度。從男女平等的標準來看,婦女賣淫現象是和男性霸權分不刀的,甚至可以把它視為男性霸權具有典型意義和象征意義的表現。女權主義理想中的社會應當是一個沒有婦女賣淫現象的社會,因此西方女權主義者當中有許多人持有堅決取締賣淫的觀點。但是,由於沒存一個社會能夠真正徹底消滅賣淫活動,又因為簡單地打擊賣淫會傷宙到賣淫婦女,更因為有些賣淫婦女對女權主義的幫助不但“不領情”,反而要爭取自己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就使賣淫問題極度複雜化了。對於賣淫現象應當采取什麼態度,在婦女運動和女權主義的各個流派中有著激烈的論爭。最主要的困難在於又要反對賣淫又要保護妓女這一兩難命題。婦女運動不可能讚成賣淫,因為它使女性的身休商品化,供男件剝削和消費;同時,它也反映出婦女地位的低下。另一方麵,婦女運動也不能支持禁娼的立法,閃為它限製了女性掌握和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於是,婦女運動就在賣浮問題上陷入兩難境地。早在100多年前女權運動剛剛興起之時,女權主義者就承認向己對妓女的姐妹情誼。但在19世紀,妓女與女權主義者的關係是短命的。女權主義很怏將注意力轉向純潔社會道德以保護少女,攻擊“白奴交易”,這樣做的後果實際上是加強了繋方對賣淫者的控製。進入20世紀後,女權主義在賣淫問題仍麵臨著問樣的局麵、同樣的爭論。女權主義關於賣淫問題的第一次研討會於1971年12月在紐約舉行。會上,女權主義者和妓女們相互攻擊,妓女們攻擊女權主義運動,下意識的妒忌和仇恨使衝突達到白熱化程度。當一個分組會場掛出“消滅賣淫活動”的標語時,矛盾公開爆發了,這個分組會上全是研究賣淫問題的專家,沒有妓女,有幾個不知情的妓女迸入會場後,被勉強允許入座。討論開始不久,會場秩序大亂,因為妓女們認為這種提法威脅到她們的生計。雙方的一致點在於都同意賣淫的非罪化,但在這一點以外就有了分歧。“正常”女性認為,消滅賣淫對妓女們是有益的,她們的潛台詞足:你在出賣自己,我也可以這樣做,但是我不願這樣做。這話最終還是被說了出來。妓女們的仇恨於是公開爆發出來,致使會議不歡而散。這—會議雖然僅僅是在1971年,並隻在紐約一地發生,但女權主義與妓女的衝突具有普遍意義。它揭示了女權主義在賣淫問題上的兩難窘境。幾年後在倫敦召開的另—次賣淫問題研討會上,女權主義的立場有所改變,變成了令人乍一聽能嚇一跳的提法:“我們全都是妓女。”這一口號源於“爭取家務勞動付酬”的支持者,她們認為,在女件無酬的家務勞動中,不僅包括女性為男性做飯打掃房間,而且包括性服務。她們認為,所有的女人都不得不以性換取生活來源。相比之下,妓女隻不過是史直露一些,並為此受到更多的痛苦和剝削而已。然而,妓女們並不同意這種觀點,她們不僅不覺得受剝削,反而覺得她們才是為性服務得到了應有報酬的人。一些女權主義妓女堅持認為,她們至少為自己身體的被使用取得了適當的報酬,其他女性隻是被男性使用,連報酬都沒有。有人甚至提出:妓女才是真正的“自由女性”。女權主義對賣淫的批評的主要之點在於,賣淫是男權製異性戀體製的中心表現,是男性壓迫女性的典型現象,賣淫現象鞏固了男權製度。收取報酬的賣淫活動將性勞動分固定在異性戀模式上,並把女性的性僅僅當做為男性服務,而不足為她們自己的快樂。賣淫行為把性視為男性的需要和女性的供給,不是女性自身的需要。激進女權主義者提出:賣淫關係恰恰是男女兩性關係的原型。她們說:“我們一直認為,所有的女人都出賣自己:那些可供女性扮演的角色妻子、秘書、女友全都要求女性把她自己出賣給一個或多個男人。”激進女權主義認為,所有的兩性關係都帶有賣淫色彩,都是增強男性對女性的性統治。女人提供服務,男人付酬,形式從請客吃飯到提供生活來源,形成一個連續的係譜。程度和形式雖有不同,實質和內容卻是一樣的。在大多數的社會和文化價值當中,女性的榮普總是同對丈夫的童貞、貞節以及忠貞聯係在一起的。可是激進女權主義卻認為,在一個男權社會中,大多數婦女都進入了以女性特征為其資本的服務行業,如保姆、服務員以及性對象。婚姻本身也是這樣的行業之一。一切形式的男女交往互動都是賣淫形式的變種,無論是給男人做妻子,當秘書,還是做女友,都會起到維護男權統治的作用。激進女權主義之區別於自由主義女權主義和馬克思主義女權主義的一點在於,它堅持認為娼妓隻能是女人,不包括男人和其他形式的有報酬的勞動在內。激進女權主義在賣淫問題上的看法與馬克思主義有異曲同工之妙。馬克思主義女權主義主張從社會背景上去理解賣淫現象。恩格斯曾在《家庭、私有製與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指出,資產階級的一夫一妻製婚姻關係實質上就是賣淫關係。他將資產階級的妻子比為妓女,認為她們和妓女的區別隻是零售和枇發的關係。就像兩個否定合為一個肯定,在婚姻道德中,兩個賣淫合成一個道德。妓女是零售,資產階級妻子是批發。這是因為,在這種婚姻關係中包含有財產關係在內,是以婚姻形式表現出來的錢與性服務的交換。按照這一邏輯,街頭的賣淫和有財產關係在內的婚姻關係之間隻有形式的區別,實質是一樣的都是用錢來交換性服務,隻不過一個是短期的,一個是長期的;一個是零售,一個是批發而已。按照馬克思主義對有財產關係在內的婚姻關係的批判邏輯,賣淫關係不僅包括商業性的個人的性服務,而且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