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婚姻

近代社會學者們在人類婚姻關係的研究中做出了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重大突破,那就是,推翻了所謂“一夫一妻製是人類惟一的永恒的婚姻形式”的神話。他們用大量事實和論辯證明:人類婚製確實經過了一個緩慢但是明顯的演變過程,原始時代實行的並不是一夫一妻製,而現存的一夫一妻製也並不是永恒的;所謂“惟一”、“永恒”之類的神活,不過是現階段社會經濟形態的產物。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人類婚姻關係發展史上的觀點亦如上述。他們將婚製的演變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群婚時代,時間約為100萬年蒔至紀元前5000年(有些區域結束得較晚)。群婚時代的開始,是一個“同從動物狀態向人類狀態的過渡相適應的雜亂的性交關係的時期”。那時,婚姻不分輩數,甚至存在父母與兒女交媾的現象。接下去是幾種前一夫一妻製的婚姻形式,即(一)血緣婚太姻形式:這種婚製排除了不同輩數的人們之間的結合,但同輩者皆為夫婦;(二)普那路亞婚姻形式:這種婚製排除了兄妹河之間的結合,采取一氏族的婦女與另一氏族的男子結為共同夫文婦的形式;(三)對偶婚姻形式:這是從群婚製向個體婚製過渡時期的婚姻形式,它雖然是一男一女結合,但家庭還沒有成為獨立的經濟單位,夫妻關係是鬆散的、經常變異的。隨著母係社會轉變為父係社會和私有財產製的出現,人類婚製進入第二階段以私有財產製為基礎的一大一妻製階段。這個階段大約從公元前5000年開始,至今已曆數十個世紀。這種一夫一妻製並不是嚴格的,它被恩格斯稱為“以通奸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製”。婚製演程的第三階段是在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的全民所有完全實現的共產主義時代。對那時的婚姻形式雖然難以預測得十分精確,但可以推知的它的兩個基本原則是:一、男女雙方完全平等;二、婚姻完全喪失其不可離異性。我國現存婚姻關係處於哪一發展階段?它是在怎樣的曆史基礎上形成的?它與曆史相比較有怎樣的變異與遺傳?它存在的合理性是什麼,又將怎樣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取而代之的未來婚製又將是什麼樣的呢?曆史在私有製尚未出現的原始時代,人類婚姻大多出於滿足情欲這一十分接近動物本能的動機。但是,“當父權製和一夫一妻製隨著私有財產的分量超過共同財產以及隨著對繼承權的關切而占了統治地位的時候,婚姻的締結便完全依經濟上的考慮為轉移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75頁)中國古老銀的婚姻定義是:“婚姻者,所以承先業而繼後嗣者也。”為了辨河別子女的確屬,以求得到確定無疑的財產繼承人,形成一個能文夠使私有財產世代相傳的相對穩定的家庭,便發生了為產生合法子嗣而締結的婚姻,同時出現了為剝削女子勞動力而形成的家庭奴隸製。在這種婚姻中,男女雙方的結合不是基於共同的愛戀,而是為了家族的利益。起決定作用的是整個家族的意誌,而不是個人的意願。那時,結婚成為—種借新的聯姻來擴大家族勢力的社會行為。對於男子來說,結婚不是為個人娶“妻”,而是為家族娶“婦”;對女子來說,結婚也不是個人嫁“夫”,而是以“婦”的身份嫁給夫的家族。這種舊式婚姻在社會的上層常常表現為兩個家族的政治聯姻和經濟聯姻。俗諺雲“竹門對竹門,木門對木門”,我國自古以來是以“門當戶對”為婚姻的旨要條件的。《大清律例》中明文規定:“夫妻有敵禮之義,而良賤非匹配之宜。良人奴婢相為婚姻,各離異改正,良自為良,賤自為賤。”北魏和平四年詔:“皇族師傅百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現代的階級內婚製雖然不再像古時那樣彰明昭著,見於經典,但仍為社會實際上分為階級這一無情現實所決定。拿破侖為了和舊式王朝結成同盟,以博得歐洲帝王中首屈一指的聲譽,娶了自己所不愛的奧國皇帝的女兒為妻,就是典型的政治聯姻。日本影片《華麗家族》中所描寫的金融資本家為了擴充自己經濟勢力,不惜違背兒女意願與其他財閥家族締結婚約的行為,就是標準的經濟聯姻。在這種政治和經濟的聯姻中,感情的動機是一文不值的。舊式婚姻在社會下層的表現形式雖然談不上政治和經濟的聯姻,但並沒有擺脫經濟的考慮,並不能僅僅以雙方的愛情為基礎。女子是作為廉價勞動力和為家族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的工具被娶來的。在以男耕女織為主要形式的中國舊式家庭中,女銀子擔負著相當大的經濟職責。“摻摻女手,可以縫裳”(《魏風河葛屨》),女子從一結婚就陷入了伺候公婆、丈夫和子女的終文身勞役。《禮記昏義》中說:“婦順者,順於舅姑(公婆),和於室人,而後當於夫,以成絲麻布帛之事”,這裏把舊式婚姻的經濟意義和女子在家庭中的經濟職能表述得十分確切。與婚姻的經濟動機相應的婚姻方式,是普遍的買賣婚姻和包辦婚姻。由於婚姻完全是或首先是一件關係兩個家族經濟利益的事情,所以它是一筆貨真價實的交易。家族為這件大事認真商討、權衡利害,卻不大顧及婚姻當事人的意願。在封建統治極為深重的中國,人們可以看到買賣包辦婚姻的完備形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千年古訓在各類典籍中俯拾皆是。《詩經》中誦道:“蓺麻如之何?衡從其畝;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齊風南山》)《禮記1坊記》說:“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左傳》記載了這樣一件事,有一個女人,不聘(無媒禮)而婚,雖然為夫家生了一個兒子,還是沒有免於被休棄的命運。贅婿婚也可以作為舊式婚姻買賣性質的佐證。《說文》釋“贅”字為“以物質錢”。《漢書》載:“家貧子壯則出贅”,就是說有些男子因家貧出不起聘財,隻好“以身為質”。在納采、問名、納吉、納征、清期、親迎等嚴整禮儀之下,在父兄尊艮決斷的選擇和奢華的鋪排之中,兒女的意願被擺在什麼位置,愛情又被擺在什麼位置呢?幾千年來所謂“明媒正娶”的舊式婚姻,把人們束縛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重壓之下,人類生活中最美好最珍貴的愛情之花,被這隻冷冰冰的磨盤碾得粉碎。止像拜倫的詩句中描寫的那樣:“平靜而高貴明媒正娶,可是冰冷。”(引自《唐璜》)罾在私有財產製度出現之前,無法辨別子女確誠的自由性河交、自由結合絕不是不道德的,但當建立一夫一淒製家庭有了文絕對必要時,作為產生合法子嗣之保證的婦女貞節就變得格外重要起來。以此為基點,形成了一套適應於舊式婚姻關係的倫理道德。它看上去是那麼道貌岸然,而實際上卻極端的偽善,它的無所不在的威權令人窒息。舊道德的特別虛偽之處,在於它隻是對女子的約束,而對男子卻並無約束。就像一枚銅幣的正麵永遠不能擺脫自己的背麵一樣,舊式婚姻也絕對離不開蓄妾和嫖妓。於是,所謂“一夫一妻製”變成了隻是對女子而不是對男子而言的一夫一妻製。幾千年來,我國盛行的實際上是一夫多妻(妾)製。古籍中有“堯聞舜賢,征之草茅之中,妻之以蝗媵之以鍈”的記載。春秋時,“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有妾”,“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禮記昏義》八諸侯一娶九女,大夫“娶三女,土一娶二女,庶民一妻一妾。自漢以來,帝王後妃之多,“晉武至於萬人”,“開元天寶中,宮嬪大率至四萬”,“隋大業離宮遍天下,所在皆置宮女”。元代刑法雖然規定有妻妾複娶妻妾者離之,但允許妾以—人為限(《元史“刑法誌》明律雖然規定“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準娶妾”,但一夫多妻畢竟是合法的。相比之下,女子處於極不平等的地位。首先,對男?純屬虛誑的—夫一妻製,對女子卻嚴格地執行了。“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儀禮喪服》)以夫為天,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離也。“婦人以貞為行者也廣、《穀梁傳》)女子貞節要義,首在婦不二適。“得意一人,是謂永畢,失意一人,是謂永汔”(《女憲》),這就是女子在劫難逃的命運。其次,男子可以離妻,女子卻不可以離夫。古代有所謂“七出三不去”,都太是由男方提出的,女子沒有獨立的經濟地位,因此沒有離夫的權利。再次,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卻多數不可再嫁。古代天子河諸侯不許再娶,死了後妃隻是以一娶多女推上為補,後來這一文規則被廢塗了,《儀禮喪服》上說:“繼母如母”,證明男子是可以再娶的。但是“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女敏)),“凡居父母喪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唚百,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清律》)我國舊式婚姻對婦女片麵貞操的要求,經過宋明理學的加工,變得日臻完備、名目繁多:“節婦”,30歲前守寡至50歲後不改其節者;“烈婦”,夫死殉節或拒奸自盡者;“孝婦”,遵循三從四德、確有孝舅姑之行者;“貞女”,未婚夫死,哭往夫家守節者(即望門寡);“烈女”,未婚夫死,聞訃自盡者;“孝女”,終身不嫁以事父母者。對這種現象魯迅先生曾譏諷道:“總而言之:女子死了丈夫,便守著,或者死掉;遇了強暴,便死掉;將這類人物,稱讚一通,世道人心便好,中國便得救了。大意隻是如此。”(《魯迅全集》第1卷第105頁)自從出了因使者未持昭王符而寧願淹死不下漸台的烈女貞薑,又出了因“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而寧願在火中燒死的宋伯姬等,貞婦烈女層出不窮。修祠堂,立牌坊,一搞就是幾千年。封建道德已經從其本來意義中抽象出來,變成了一種固定的大量吞噬人類生靈的野蠻習俗。總之,舊式婚姻關係是一隻生長在病態的社會之樹上的苦果,它給予人們的遠不如人們希望於它的那麼甘美,因為它並不是芳香的愛情之果,而是苦澀的經濟之果。自從中國進入近代以來,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社會生產力有了巨大的發展,現代大機器工業給中國帶來文的不再是舊時代那種所謂“太平盛世”的繁榮,而是對舊生產集方式的整個基礎的撼動。從五四運動的啟蒙教育開始,我國人民進行了長期艱苦的鬥爭,在全國範圍內取得了反封建鬥爭的勝利。舊經濟基礎分崩離析,其上層建築也得到了初步的清算。公開的蓄妾和嫖妓已經在嚴厲的措施下完全絕跡,盛行數千年的買賣婚姻和包辦婚姻也終幹在大部分地區特別是大中城市中銷聲匿跡了。在聚集了全國20%人口的城市中,新的生產方式帶來了新的生活方式和社會關係,也帶來了婚姻動機、婚姻方式及婚姻道德的巨大變化。帶來婚姻方式進步的原因首先在下生產資料私有製的廢除。由於個體家庭不冉是社會的經濟單位,“絕大部分耐久的、可繼承的財富一生產資料一一變為社會所有,而把這一切傳授遺產的關切減少到最低限度”。(《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71頁)消費資料的私有雖仍存在,但它的一般來源是工資,數量極為有限,這樣,以產生合法子嗣繼承私有財產為目的的婚姻就喪失了其存在的絕對必要性;其次,生產的社會化程度的提高和社會服務事業的發展,使得婚姻不再是維持起碼生存條件的必要手段(夫婦作為勞動力的合作、喪失勞動力後靠子女撫養等)。人們的謀生手段對家庭的依賴程度少了,而對社會的依賴程度大大增加(教育、養老等),人們的生存方式從家庭本位向個人本位轉變的條件已趨成熟。基於上述原因,我國城市居民已經基本上擺脫了舊式婚姻的沉重枷鎖,在較大程度上實現了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方式,基本上做到了自由戀愛和婚姻自主。根據筆者1980年在部分城市工人、學生中所做的調查,絕大部分人持婚姻應當自主或基本自主的觀點。被調查者中,婚姻完全自主或基本自主的占80%以上,父母作主的不到20%,其中多數也是經過本人同意的。據調查,雖然由於種種條件限製,與配文偶自由認識的人數比通過別人介紹而結識的人數要少些,但已是一個不小的數景。從人們的主觀願望來看,願意與配偶自由結識的人大大超過了希望別人介紹的人數。在這些人們麵前,還展開了一個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新天地。當然,能否選擇新的生活方式,除了經濟因素外,還取決於社會倫理及心理方麵的諸種因素。在舊經濟基礎消亡之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以家庭為本位的舊觀念仍會固執地糾纏著人們的頭腦。例如:“斷子絕孫”雖然不再像過去那樣引起深深的恐懼,但據調查結果統計,仍有4.5%的人(城市青年工人、學生)持婚姻是為了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的觀點。盡管如此,從統計中還是可以看出隨著新的經濟基礎而來的新觀念。據調查,有37.5的人認為有沒有男孩無所謂,21.5的人認為終身不要孩子也可以,23.5的人認為獨身也是可以的。這在信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類倫理觀念的社會中,是完全不能想象的。在那裏,人們因為沒有兒子(男勞力,傳宗接代者)而痛心疾首,以“斷子絕孫”為最嚴重的詛咒,怎能指望這些人接受不要孩子、有沒有男孩無所謂的觀點呢?新的觀念反映著新的存在,它證明,我國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正在逐步完成從家庭本位向個人本位的過渡,這確實是一個巨大的進步。我國是一個具有兩千年封建傳統的國家,生產力的極端落後加上曆史包袱的極端沉繭,使得每一點改造都極其艱難。對植根於落後的生產方式和深種在千百萬人心中的舊式婚姻方式及其觀念的改造,就更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河在占全國人口80%的農村,土地私有製雖已廢除,但生文產資料的一部分還是私有的(除農具外,近年還允許農戶養大集牲畜),生活資料的大部分是私有的(房產等、在那裏,生產方式仍處於相當原始的水平上,生產工隻極為落後,手工勞動大量存在。與生產方式的落後狀況緊密相連的婚姻叉係,還在相當大的程度上直接牽涉到當事人雙方家庭的經濟利益,產生合法子嗣以繼承財產仍有必要,因此,在農村,舊式婚姻的原則仍然是神聖的。此外,由於自然經濟比重大,商品經濟比重小,交換手段落後,規模狹小,使得社會服務事業很不發達,吃穿住用等消費品多數還要靠自己生產(在一些落後省份,人推磨和土機織布等仍然存在)。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一個人如果沒有配偶作為勞動力的合作,沒有子女撫養老年生活,就幾乎不能維持起碼的生活水平,於是,婚姻成為維持牛存所必需的手段。加之按照一般的社會心理,農村女子多願嫁給城市居民或國家職工,以便過卜—“旱澇保收”的生活,這就進一步造成了農村男女數量的不平衡。根據供求關係的一般規律,需求的過於緊迫必然造成供給方麵的價格加碼,女子的買賣價格於是愈益抬高。基於上述分析,我們對於買賣婚姻和包辦婚姻在廣大農村、特別是在一些落後省份中的頑間存在,就不會感到十分意外了。根據我們的粗略調查,在我國農村,買賣婚姻和變相的買賣婚姻嚴重存在。男青年為娶妻花錢一般在一千元上下,多者髙達二三千元。許多人為此30歲以上還不能結婚。為了解決這一困難,重新出現了所謂“兩換親”、“三拐親”,女青年為了替兄弟換妻,往往要違背自己的感情和意願與人結合,身心健康受到摧殘,造成了不少婚姻悲劇。青年人為結婚時免於背債而拚命勞動,節衣縮食,老父母為兒女終身大事終日操勞,銀心力交瘁。在這勤苦的忙碌中,婚姻當事人的感情因素被置於河極其次要的地位。人們常說,中國人習慣於無愛情的婚姻。這裏,有為了經濟的原因不愛而結合,以及為了同樣的原因愛而不能結合等多種情況,所謂“先結婚後戀愛”畢竟還有愛情,而許多人就是在無愛情的結合中度日,喪失了人在這一類活動中之所以有別於動物的主要之點高尚的人類愛情。買賣婚姻像枷鎖,折斷了愛情的雙翼,而愛情是自由的,它天生是要飛翔的。“難道兩個將要結合的青年人沒有權利自由地處理他們自己、他們的身體以及身體的器官嗎?……難道相愛者的這種權利不是高於父母、親屬以及其他傳統的婚姻中介人和媒妁的權利嗎?”(《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76頁)買賣婚姻是由落後的社會經濟形態造成的人的異化即人類本性的喪失。試想—個人在戀愛這種最個人的事情上都不能夠選擇和主宰自己的命運,他能夠生活得像一個真正的人嗎?馬克思說:“人們能否自由選擇某一社會形式呢?決不能。……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一定的社會製度、一定的家庭、等級或階級組織,一句話,就會有一定的市民社會。”(《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320~321頁)在現今社會中,人們能否自由選擇某種婚姻形式呢?回答看來隻能是否定的。對於落後的婚姻現狀的改造,歸根結底要寄希望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及由此引起的生產、交換和消費形式的進步,寄希望於農村的都市化和農業人口向工商業人口的轉移,寄希望於整個社會由家庭本位向個人本位的過渡。婚姻道德河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一文中指出:“我們斷定,一切以文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馬集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34頁)隨著社會經濟形態的演變,人們的道德規範也在不斷變化著。封建時代以不能從一而終為不道德,而今婦女再嫁不失為道德,階級社會中夫妻無感情但在法律的約束下同居被認為是道德的,而到未來的無階級社會,無感情的同居將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在這裏,沒有一個永恒的、終極的、適用於各個曆史發展時期的道德規範,道德隻能是時代的產物。恩格斯關於“兩性間的關係將成為僅僅和當事人有關而社會勿需幹涉的私事”的說法,是今日中國農民所難以理解和想象的,就像牛耕時代的人們難以理解和想象電子計箅機時代的許多事情一樣。城市的情況雖然好些,但是在兒童、老人的社會撫養完全實現之前,真正理想的完全符合人類本性的婚姻方式和婚姻道德還很難為大多數人所接受。我們的調查表明,雖然已有相當一部分人持真正合理的婚姻不應存在不可離異性這一觀點,但還是有更多的人出於種種現實的考慮,如保護兒童(父母離婚對兒童有不利影晌),保護婦女(被遺棄的婦女再婚有困難)甚至保護男子(重金買妻,離不起婚)等等,選擇了離婚手續應當困難些的答案。主張在男女雙方不再相愛時應立即分離的,也遠不及主張調解的人多,還有少數人認為,即使沒有感情也不可離婚。主張隻有單方提出離婚就應準予離婚的人數更少,隻占廠.5%。如果考慮到無感情即離異的婚姻在現實中比持這一觀點的人09.596)還要少得多,考慮到已經完全無愛情以至從開始就無襲情的結合在現實中大量存在,人們對於我國現階段的婚姻狀況及婚姻道德就有了更接近實際的了解。應當承認,持多數銀觀點的人們並非全都不懂得,隨著社會的進步,婚姻的不可離河異性將日趨減少,因而從未來的道德標準來看,男女雙方不再文相愛時,當然應當立即分離,離婚的手續當然也是越容易越好,他們做這種選擇完全是從我國現階段婚姻不能不考慮的種種因素(諸如子女的撫養,經濟的原因等等)出發的。如果說他們當中確實有一部分人不懂得這一點,那麼,這隻能說明,他們所具有的婚姻道德恰恰是現階段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恩格斯曾闡述過這樣一個深刻的思想:訴諸義憤是科學上無能的表現,科學的任務在於說明現存的一切的合理性及它們必然火亡的原因。道德是時代的產物,正因為我們現在還沒有到達僅僅以愛與不愛作為結合與分離的惟一依據的時代,所以,我們還必須承認一切不得已而為之的經濟考慮。婚姻道德的研究常常涉及一個人們為之十分激動的題目:某人經濟地位改變了(例如:一個農村人變成城裏人)便拋棄了原來的配偶,對此應給予怎樣的道德評語呢?這裏有兩個道德標準可供選擇:第一,未來時代的道德標準。在城鄉、工農、腦體勞動之間的差別已不複存在、不僅生產資料而且消費資料的私人所有已不複存在、兒童老人已由社會撫養的未來世界,男女雙方除愛情外一切都不必考慮,因此,不愛而結合是不道德的,不愛就分離則是十分道德的,感情是結合與分離的惟一依據。我們顯然不可能用上述道德標準來要求現代人。這樣就有了第二個標準:現在時代的道德標準。這就是除愛情外不得不有許多派生的經濟考慮的道德標準。這個標準一經運用,就得到了兩個方麵的結論。太子銀河一方麵,一個人要麼不發生愛情,一發生了愛情,與異性同居(包括合法非法兩種情況),就產生了忠於配偶撫養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你負責仟、盡義務,你就是道德的,反之則是不道德的。這裏,也應當包括沒有愛情的同居(同樣包括合法非法兩種情況)。由此可以得出結論:那些因地位改變而拋棄配偶的人是不道德的(應排除頭'賣婚姻、包辦婚姻)。基於上述原因,當雙方不再相愛提出離婚時,行政部門(或法律部門)運用它們的權力規定父母雙方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