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集權體製之下,所謂分權,主要指的是兩類分權,即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益分配、政府與民間的權益分配。在我看來,這兩種分權存在內在的關係,若沒有中央對地方的分權,政府對民間的分權便不可能發生。
早在封建製度形成的最初時期,中央與地方的集權—分權矛盾便已爆發,“文景之治”末期的晁錯削藩以及因此引發的“七國之亂”便是表現得最突出的事件。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人始終沒有處理好中央政府與地方軍閥之間的關係。1949年之後,強勢的毛澤東多次搖擺於“集分”之間:1950年,地方財政收入一律上繳中央,實行收支兩條線,是為高度集權; 1956年,毛澤東發表《論十大關係》,開始充分放權;1962年,“七千人大會”召開,強化集中製和全國一盤棋,再次集權;1966年,“虛君共和”、“連人帶馬全出去”的提出,又是大放權; 20世紀70年代,國民經濟發生係統性紊亂,中央再度大集權。1978年改革開放之後,中央與地方的權益分配模式又有兩個階段——以1994年的價財稅整體配套體製改革為界,前期的 “財政包幹、分灶吃飯”,是為大放權時期,因分權過度而形成“弱中央、強地方”的格局,於是在其後,以實施分稅製為手段重新實行集權。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後,中國經濟進入新的調整期,中央與地方在經濟領域的矛盾呈激化之勢,中央財政及一百多家中央企業的獲益能力越來越強,而地方收入則嚴重依賴於土地財政,2012年年底開始試行的“營改增”更是從縣區收入中劃走一塊。在今後,隨著城鎮化戰略的實施以及各項社會保障製度的健全,地方支出的需求不是減少而將大幅增加,因此,重新調整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擴大地方政府的行政權限和良性增收能力,已是宏觀經濟改革的首要課題。其可能的領域包括:通過稅製改革,抑製地方政府的賣地衝動,形成可持續的收入模式;將中央企業在地方的稅收分成大幅提高,用於各地的社會保障製度投入;提高地方政府的資源稅留成比例;在監管到位的前提下,改良地方政府的投融資平台。總而言之,隻有中央與地方重新切分“蛋糕”,才可能在未來繼續做大“蛋糕”。
至於均富,也分為兩類,即政府與民間的均富,以及有產者與無產者的均富,其內在關係是,若沒有政府對民間的均富,有產者與無產者之間的均富也不可能發生。
在過去的20年裏,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得益遠遠大於民間。2012年,全國GDP為519萬億元,政府的財政收入為103萬億元,這還未包括中央企業贏利、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和規費收入,彙總計算,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得益比例應超過30%。2013年2月,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公布數據,全國物流企業的運輸成本支出約為3萬億元,而其中,各地政府征收的過路過橋費就占到1/3,高達1萬億元。另以爭議最大的房地產行業為例,據經濟學家郎鹹平計算,政府總共征收12項稅和56種費用,土地成本及稅費占到了房地產平均價格的70%。他因此呼籲,“房價下降唯一的辦法是政府取消稅費”。
在未來的改革中,政府實施大規模的減稅政策、減輕企業高負痛苦,以及加大對醫療、教育及社會保障體係的投入,是實現均富的根本之道。自先秦諸子以來,“均貧富”就是曆代思想家和治國者最為古老和原始的治理理想,四大利益集團唯有獲得均衡性的收益才可能維持社會的穩定及進步。大一統的中國很難拒絕一個強大的政府,但應該控製它的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