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1 / 3)

嫁娶

人道所以有嫁娶何?以為情性之大,莫若男女。男女之交,人情之始,莫若夫婦。《易》曰:“天地氤氳,萬物化淳。男女稱精,萬物化生。”人承天地施陰陽,故設嫁娶之禮者,重人倫、廣繼嗣也。《·保傅》記曰:“謹為子嫁娶,必擇世有仁義者。”

禮男娶女嫁何?陰卑不得自專,就陽而成之,故《傳》曰:“陽倡陰和,男行女隨。”

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必由父母,須媒妁何?遠恥防淫佚也。《詩》雲:“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曰:“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陽數奇,陰數偶。男長女幼者,陽舒,陰促。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為人父;女二十,肌膚充盛,任為人母。合為五十,應大衍之數,生萬物也。故《·內則》曰:“男五十壯有室,女二十壯而嫁。”

七歲之陽也,八歲陰也,七八十五陰陽之數備,有相偶之誌。故《禮記》曰:“女子十五許嫁,笄而字。”禮之稱字,陰係於陽,所以專一之節也。陽尊無所係,二十五係者,就陰節也。陽舒而陰促。三十數三終,奇,陽節也。二十數再終,偶,陰節也。陽小成於陰,大成於陽,故二十而冠,三十而娶。陰小成於陽,大成於陰,故十五而笄,二十而嫁也。

一說《春秋梁傳》曰:“男二十五係,女十五許嫁,感陰陽也。”陽數七,陰數八,男八歲毀齒,女七歲毀齒。陽數奇三,三八二十四,加一為五而係心也;陰數偶,再成十四,四加一為五,故十五許嫁也。各加一者,明專一係心。所以係心者何?防其淫佚也。

《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贄。納徵曰玄,故不用雁。”贄用雁者,取其隨時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婚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納徵,玄、束帛、離皮,玄三法天,二法地也,陽奇陰偶,明陽道之大也。離皮者,兩皮也,以為庭實。庭實,偶也。《·昏經》曰:“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皆用雁。納徵束帛、離皮。”

納徵詞曰:“吾子有加命,貺室某也。有先人之禮,離皮、束帛,使某請納徵。”上某者聲名也,下次某者使人名也。女之父曰:“吾子順先典,貺某重禮,某不敢辭,敢不承命!”

納采詞曰:“吾子有惠,貺貺室某,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采。”對曰:“某之子蠢愚,又不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辭。”

天子下至士,必親迎授綏者何?以陽下陰也,欲得其歡心,示親之心也。夫親迎輪三周,下車曲顧者,防淫佚也。《詩》雲:“文定厥祥,親迎於渭。造舟為梁,不顯其光。”《·昏經》曰:“賓升,北麵奠雁,再拜拜手稽首,降出。婦從房中也,從降自西階。揖禦婦車,授綏。”

遣女於禰廟者,重先人之遺支體也,不敢自專,故告禰也。父母親男女何?親親之至也。父曰:“誡之,敬之,夙夜無違命。”女必有端繡衣若笄之。母施襟結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父誡於阼階,母誡於西階,庶母及門內施ひ,祭糸由以母之命,命曰:“敬恭聽爾父母言,夙夜無愆。”視衿ひ。祭去不辭,誡不諾者,蓋恥之,重去也。

《禮》曰:“嫁女之家,不絕火三日,思相離也。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感親年衰老代至也。《禮》曰:“婚禮不賀,人之序也。”

授綏,姆辭曰:“未教,未乞與為禮也。”始親迎,於詞曰:“吾子命某以茲初昏,使某將請承命。”主人曰:“某故敬具以酒。”父命醮子,遣之迎,命曰:“往迎爾相,承我宗事,率以敬先妣之嗣,若則有常。”子曰:“諾,惟恐不堪,不敢忘命。”

娶妻不先告廟到者,示不必安也。婚禮請期,不敢必也。婦入三月,然後祭行。舅姑既歿,亦婦入三月,奠采於廟。三月一時,物有成者,人之善惡可得知也。然後可得事宗廟之禮。曾子曰:“女未廟見而死,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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