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任就職演說一(1 / 3)

首任就職演說一

合眾國的公民們:

遵從和政府本身一樣古老的慣例,我在你們麵前做一次簡明扼要的演講,並當場立下誓言,這是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在總統“行使職責之前”所要履行的儀式。

我覺得沒有必要探討行政公務,目前沒有特別憂慮或高興的事情。

南部諸州的人民看起來存在著疑慮:共和黨執政意味著他們的財產、和平和人身安全將會出現危險。這種疑慮絕無明智的理由。真的,事實是最有力的證據,供大家去檢視。你們可以從他幾乎所有的演講中發現這一點——就是現在在你們麵前演講的這個人。我隻能從這些演講中挑選一篇,當時我發表宣言——我並不企圖,直接地或間接地去幹涉蓄奴州的慣例。我相信我沒有這樣做的合法權力,我也不傾向這樣去做。

提名和選舉我的這些人完全清楚,我已做了這個聲明和許多類似聲明,而且決不改變;不僅如此,在政綱宣言中,我接納選舉人的一項清晰明確的決議,這對他們、對我都是一個法律,我現在宣讀一遍:

決議:保持各州的權利不被褻瀆,特別是各州依靠自己的獨立判斷去命令和管理自身機構的權利,這種權力平衡是必要的,能保證我們的政體盡善盡美和持久長遠;我們公開抨擊,用非法武力去侵犯各州或準州的土地的行為,不論用何種托詞,都是最大的惡行。

我現在重申這些主張,隻是向公眾表明一個最鮮明的事實,沒有哪個地區的財產、和平和安全會受到即將上任的政府的蓄意侵犯。我還要加上一句,不論出於何種理由,隻要各州的要求合法,政府都會高興地給予與憲法和法律一致的保護——對各州不會厚此薄彼。

對於遣返逃避服兵役和服勞役者這個問題有很多分歧。現在我宣布一個條款,這個條款和任何其他條款一樣都是標明在憲法裏:

任何據一州之法律在該州中服役或服勞役之人逃往另一州,不能根據另一州任何法律或條例判決,而解除其服役或服勞役,而應依照有權要求該項服役或服勞役之當事一方的要求,把該人遣送。

毫無疑問,這一條款的訂立者是要求歸還我們通常所說的逃亡奴隸,法律製訂者的目的就是法律。所有國會議員都宣誓擁護整個憲法——這個條款和其他條款一樣遵守。因此對於適合這一條款情況的奴隸“應該遣送”,他們的誓言是相同的。現在,如果他們平心靜氣地作一番努力的話,為何不能用差不多相同的看法,去通過一項法律,使得這一致的宣誓長久地保有?

這一條款是由國家還是由州政府來實施,有著不同的看法,但實際上這並非什麼很重要的問題。如果這個奴隸要遣返,那麼不管哪個官方來實施,對他或其他人來說,都是沒有影響的。對於怎樣去履行一個誓言,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怎會隻因一個非實質性的爭論而不去信守諾言,誰願意這樣呢?

再說:在這個問題上,處於文明和人道的法律體係中,就不能把捍衛自由的任何法律讓人人知曉,以便一個自由人不會在任何情況下被當作一個奴隸遣送?而同時,憲法的這一條款的法律執行不也是得到了貫徹嗎?憲法不是保證“每一個州的公民擁有其他州公民一樣的基本人權和豁免權”嗎?

今天我莊嚴宣誓,既無保留意見,也不用苛求的尺度去分析憲法或法律。我現在不能做這樣的選擇:國會的某些特別法案要去徹底實施。但我做一個建議,不論是正式和私下場合上,配合和服從還未撤消的所有法令會更為安全,不要指望違背憲法而觸犯其中一項會不受懲處。

在我們的國家憲法約束之下,從第一位總統任職開始到現在已有72年了。其間有15位性格各異和非常卓越的公民先後執掌了政府的行政部門。他們克服了許多艱難險阻管理著政府部門,一般而言都贏得了偉大的成就。繼承這些前人的經驗和智慧,在這偉大而特殊的困境中,我擔當起同樣的工作,去度過憲法規定的四年短暫任期。聯邦的分裂,以前隻是一種威嚇,如今卻是難以避免的侵襲了。

我相信在普通法和憲法中各州構成的聯邦是永恒存在的。在所有國家政府的基本法中如果沒有明確指出這種永恒性,那也暗含著這一點。可以斷定,沒有一個合法政府為它的基本法規定了終結的期限。不斷地執行我們國家憲法明文規定的條款,聯邦將會永遠存續,這不可能終結,除非是超越憲法本身的某些行為。

再說:如果合眾國不是一個正規政府,而隻是各州的一個契約性質的聯盟,作為一紙契約,難道就能夠不經過所有締約者而無聲無息地失效了嗎?締約的一方可以違反它——或者說,撕毀它——但不是需要所有的締約者才能合法地廢止它嗎?

從這些普遍法則來推理,我們發現從法律上去考察這種永恒性的主張,已被聯邦自身的曆史永久地確立。聯邦比憲法古老得多。事實上,它是在1774年聯合訂約而成立的。1776年的《獨立宣言》使其完善並延續下來。1778年聯合政府條款使其進一步成熟,當時13個州由此明確宣誓和保證聯邦會永恒存在。最後在1787年,宣布製定和認可憲法的一個目的是“組成一個更完美的聯邦。”

但如果隻由一州或一部分州破壞聯邦而合法化,那麼聯邦比沒有憲法之前更不完美,它已喪失了永恒性這一要素。

從這些觀點推斷,沒有哪個州能根據自身意圖就可以合法地脫離聯邦;所作出的決議和法令在法律上是徒勞的,一州或數州反抗美國執政當局的暴力行動,可依其實際情形,認定為反叛或革命。

從憲法和法律的觀點出發,我認為聯邦是不可分裂的,我將竭盡全能、精心細致地依據憲法本身明確授予我的權力,使聯邦的法律忠實地在各州得到實施。做到這一點,我認為隻是應盡的一個基本職責,我將依實際情況來履行它,除非我的合法主人——美國人民限製必要的手段或采取一些鄭重的方式指示我相反的做法。我相信這不會視作一種危害,隻是把它視作聯邦明確表示的意圖,即它要用憲法來維護和延續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