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任就職演說一(2 / 3)

做到這一點並不需要流血或暴力,不會有上述情況發生,除非國家執政者被迫去這樣做。給予我的權力將是執掌、使用和保有屬於政府的財富和名分,征收普通稅和關稅;為了這些目標所必需的措施之外的手段,將不會涉及,不會使用暴力去反對或離間任何地區的人民。要是國內任何地方對聯邦的敵對勢力強大和普遍,因而可以阻擋稱職的公民去就任聯邦職務,這個地方的人民就不會強迫那位討厭的異類人去任職。盡管政府有充分合法的權力去執行這些職責,但這種實施會引起極大的憤怒,是缺乏洞察力的,因之我認為這段時間暫緩落實這些職責。

郵件,除非是受到拒斥,仍將在聯邦的各處予以投遞,竭盡所能采取一切辦法,將會使各地人民得到完全安全的感覺,這最有助於從容地思考和反省。這裏講述的措施將會予以實施,除非目前的事態和過去的經驗表明需要適當的調整和改變,在任何情況和危機狀態中,我將極其清醒地履行職責,以應對目前的實際形勢,心中懷抱和平解決國家動亂的信念和希望,恢複友愛和融洽的和諧秩序。

在某些地方有些人尋找各種理由去破壞聯邦,為得到任何借口而歡欣鼓舞,這是否屬實,我無意肯定也無意否定。但如果真是如此,對他們我不需要去說什麼,然而對那些真心愛戀聯邦的人,我不應該說說話嗎?

在進入事關我們國家組織和它的利益、記憶和希望這樣重大的問題之前,詳細闡釋我們為何要介入這個問題,不是很明智嗎?當你們要逃避的苦難完全可能並不真正存在,你們願意如此絕望地走出冒險的一步嗎?比起你們要從一切真實的災難旁逃避而言,這種逃避使你們遭遇更為巨大得多的災難,你們願意冒險寄希望於這樣可怕的一個錯誤之上嗎?

如果憲法的所有權利都得到了保障,那麼人們都會承認處於聯邦之中是滿意的。那麼現在憲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是否已被否定?是這樣嗎?我想不會。讓人快慰的是,人們的想法是如此的一致,沒有哪一方敢如此大膽行事。想想吧,如果你能,那麼就舉出一個憲法明文規定數量的威力去剝奪少數派憲法上明文規定的權利,那麼從道德上看,革命是有理的;如果這項權利舉足輕重,那麼就更是如此了。但我們這裏並非這樣的情形。少數派和個人的所有重要權利在憲法中通過保證和拒絕、擔保和禁令這樣的方式得到明確的保證,有關憲法的爭議從未涉及到這一方麵。但從沒有哪一部根本大法能製定出一項特別條款去解決實際行政工作出現的各種問題。既沒有人有如此先見之明,也沒有任何精確適度的文件,能圈定所有可能出現的問題。逃奴是由國家還是州政府去遣送?憲法沒有明確說明,國會是否可以在準州禁止奴隸製?憲法沒有明確說明。國會是否必須在準州內維護奴隸製?憲法沒有明文規定。

v首任就職演說二

從這類問題導致了我們全部的憲法爭論,我們由此分成了多數派和少數派。如果少數派不願服從,那麼多數派必須讓他們服從,否則政府就此毀滅。不存在其他的可取之道,為了延續下去政府要從屬一方或另一方。如果少數派寧願脫離而不願服從,他們就製造了一個榜樣,這榜樣反過來將分裂和毀滅他們,因為當他們中的多數派不願服從少數派的支配的話,那麼少數派將從中脫離出去。比如說,一個新聯盟的任何一個部分一年或兩年以後為什麼就不可以隨心所欲地再次脫離呢?目前聯邦中的某些州宣稱脫離聯邦不也是這樣?那些堅持分裂意見的人現在正受到這種性質的教育。

這些組成新聯盟的各州存在純粹同一的利益嗎?會做得親密無間,能防止再一次脫離嗎?

很明顯脫離聯邦的核心觀念是無政府主義。多數派在憲法的檢驗和約束下執掌政權,總是能隨著大眾那種深思的意見和深厚的情感而順應變化,那麼這樣的多數派就是自由人民唯一的真正領袖,誰拒絕它就會陷入無政府狀態或專製之中。全體一致是不可能的。少數人的統治,以長治久安之道而言,是完全不可取的;因此,拒絕多數人的原則,所剩下的隻會是某些形式的無政府狀態和專製。

我並沒有忘記一些人提出的設想——把憲法問題交給最高法院來裁斷,我也不否認這類裁斷在任何案例中對訴訟當事人及訴訟對象都有約束力,而他們也有權在所有同類案件中受到政府所有其他部門非常高的敬意和重視。盡管在司法中這類裁斷可能出現錯誤,仍會產生不良後果,但局限在特定的案例中,有機會可以去改變,決不會成為其他案例的一個榜樣,比起其他實踐所產生的不良後果,它更容易忍受。與此同時,公正的公民必須坦承,如果政府事關全體國民的方針無法逆轉地由最高法院來裁斷,那麼一當這種用於個人訴訟當事人中間的一般訴訟介入的話,人民就會失去了他們自身的主宰地位,到了這個地步,實際上已順從地把人民的政府交到顯赫的大法官手上。從這個觀點看不存在對法官或法庭的指責。對於嚴格地按程序交到他們手中的案件作出裁斷那是他們無法推諉的職責,要是有人尋求把法官的裁斷轉變為政治意圖,這可不是他們的錯誤。

我們國家一部分區域的人相信蓄奴製是對的,應該繼續下去,而另一部分區域的人相信它是錯的,不應該繼續下去。這是唯一本質上的分歧。憲法中有關逃奴的條款和禁止外國奴隸貿易的法律都得到良好的執行,也許,就像人民的道義觀念不完全同意法律本身,但法律仍得到執行一樣。對於兩項事實所引起的無趣的法律義務,人民中的絕大多數是遵從的,很少數的一部分均予以違反。對於此,我認為,不可能完全予以消除,在一部分地區分裂出去之後,會比以前更糟。外國奴隸的流入,現在沒有完全消失,但之後會在一部分地區毫不限製地複蘇過來;而逃亡奴隸,現在隻是部分的遣返,但在另一地區,將來是完全不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