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火柴遊戲

一個最普通的火柴遊戲就是兩人一起玩,先置若幹支火柴於桌上,兩人輪流取,每次所取的數目可先作一些限製,規定取走最後一根火柴者獲勝。

規則一:若限製每次所取的火柴數目最少一根,最多三根,則如何玩才可致勝?

例如:桌麵上有n=15根火柴,甲、乙兩人輪流取,甲先取,則甲應如何取才能致勝?

為了要取得最後一根,甲必須最後留下零根火柴給乙,故在最後一步之前的輪取中,甲不能留下1根或2根或3根,否則乙就可以全部取走而獲勝。如果留下4根,則乙不能全取,則不管乙取幾根(1或2或3),甲必能取得所有剩下的火柴而贏了遊戲。同理,若桌上留有8根火柴讓乙去取,則無論乙如何取,甲都可使這一次輪取後留下4根火柴,最後也一定是甲獲勝。由上之分析可知,甲隻要使得桌麵上的火柴數為4、8、12、16…等讓乙去取,則甲必穩操勝券。因此若原先桌麵上的火柴數為15,則甲應取3根。(∵15-3=12)若原先桌麵上的火柴數為18呢?則甲應先取 2根(∵18-2=16)。

規則二:限製每次所取的火柴數目為1至4根,則又如何致勝?

原則:若甲先取,則甲每次取時,須留5的倍數的火柴給乙去取。

通則:有n支火柴,每次可取1至k支,則甲每次取後所留的火柴數目必須為k+1之倍數。

規則三:限製每次所取的火柴數目不是連續的數,而是一些不連續的數,如1、3、7,則又該如何玩法?

分析:1、3、7均為奇數,由於目標為0,而0為偶數,所以先取者甲,須使桌上的火柴數為偶數,因為乙在偶數的火柴數中,不可能再取去1、3、7根火柴後獲得0,但假使如此也不能保證甲必贏,因為甲對於火柴數的奇或偶,也是無法依照己意來控製的。因為(偶-奇=奇,奇-奇=偶),所以每次取後,桌上的火柴數奇偶相反。若開始時是奇數,如17,甲先取,則不論甲取多少(1或3或7),剩下的便是偶數,乙隨後又把偶數變成奇數,甲又把奇數回覆到偶數,最後甲是注定為贏家;反之,若開始時為偶數,則甲注定會輸。

通則:開局是奇數,先取者必勝,反之,若開局為偶數,則先取者會輸。

規則四:限製每次所取的火柴數是1或4(一個奇數,一個偶數)。

分析:如前規則二,若甲先取,則甲每次取時留5的倍數的火柴給乙去取,則甲必勝。此外,若甲留給乙取的火柴數為5之倍數加2時,甲也可贏得遊戲,因為玩的時候可以控製每輪所取的火柴數為5(若乙取1,甲則取4;若乙取4,則甲取1),最後剩下2根,那時乙隻能取1,甲便可取得最後一根而獲勝。

通則:若甲先取,則甲每次取時所留火柴數為5之倍數或5的倍數加2。6、韓信點兵

韓信點兵又稱為中國剩餘定理,相傳漢高祖劉邦問大將軍韓信統禦兵士多少,韓信答說,每3人一列餘1人、5人一列餘2人、7人一列餘4人、13人一列餘8人……。劉邦茫然而不知其數。

我們先考慮下列的問題;假設兵不滿一萬,每5人一列、9人一列、13人一列、17人一列都剩3人,則兵有多少?

首先我們先求5、9、13、17之最小公倍數9 945(注:因為5、9、13、17為兩兩互質的整數,故其最小公倍數為這些數的積),然後再加3,得9 948(人)。

中國有一本數學古書《孫子算經》也有類似的問題:“今有物,不知其數,三三數之,剩二,五五數之,剩三,七七數之,剩二,問物幾何?”

答曰:“二十三”

術曰;“三三數之剩二,置一百四十,五五數之剩三,置六十三,七七數之剩二,置三十,並之,得二百三十三,以二百一十減之,即得。凡三三數之剩一,則置七十,五五數之剩一,則置二十一,七七數之剩一,則置十五,即得。”

孫子算經的作者及確實著作年代均不可考,不過根據考證,著作年代不會在晉朝之後,以這個考證來說上麵這種問題的解法,中國人發現得比西方早,所以這個問題的推廣及其解法,被稱為中國剩餘定理。中國剩餘定理(Chinese Remainder Theorem)在近代抽象代數學中占有一席非常重要的地位。

數學悖論趣談

悖論是邏輯學的術語,原本是指那些會導致邏輯矛盾的命題或論述。比如大家熟知的《韓非子·難一》中記載的那位賣矛又賣盾的楚國人,聲稱他的矛鋒利無比,什麼樣的盾都能刺穿,而他的盾堅韌異常,什麼樣的矛都刺不穿,人問:“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楚人無言以對。這裏關於矛和盾的論述就是一個悖論。悖論這個詞在實際使用中,其涵義已被擴大化,常常包括與人的直覺、經驗或客觀事實相違背的種種問題或論述。因此有時也被稱為“佯謬”、“怪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