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字引起的官司
1997年9月15日,張某騎自行車行駛時被王某駕車撞傷,經交警部門調解處理,王某賠償張某醫療費6700元,並在欠條上注明欠款數額和日期。1998年5月13日,王某到張某家還款時,在欠條下方寫下“還欠款伍仟柒佰元整”,但未簽名。後張某索要欠款時,因王某稱已還款5700元而發生糾紛。張某訴至法院,請求追回尚欠賠償費5700元。
因欠條上寫的“還欠款伍仟柒佰元整”的“還”字是多音字,而爭議的焦點就在這個字上,究竟是“hi”還是“ hun”?張某提供不出充分的證據。8月28日法院隻 得作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