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規定了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條款。主要有: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1 / 3)

第七章規定了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條款。主要有: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7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刑法

我國刑法於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通過實施。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對舊刑法進行了修訂,並於199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新刑法。新刑法明確規定了對因違反安全規章製度而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後果的責任人員的處罰條款。主要有: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製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傷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職工違反規章製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製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法》,是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審議通過並於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產基本法律,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製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

《安全生產法》的製定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本法的精髓在於它重在國家安全生產大政方針的法律化,重在安全生產基本法律製度的建設,重在解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基本的、普遍的、共性的法律問題。

《安全生產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麵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製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2)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以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製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4.工會法

2001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對各級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監督的權利和義務做了明確規定。

(1)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複;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