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職工工資的。
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2)第二十三條規定:“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麵通知工會。”
(3)第二十四條規定:“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複;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第二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複。”
5.消防法
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消防法》於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做了如下一些規定:
(1)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2)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3)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係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4)任何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
(6)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7)消防隊接到火警後,必須立即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8)對因參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9)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火災撲滅後,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6.礦山安全法
《礦山安全法》於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並於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礦山安全法》對於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2)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3)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害有毒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4)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衝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地麵和井下的火災、水害;
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其他危害。
(5)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後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6)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
(7)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8)職工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9)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10)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11)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12)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13)礦山企業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7.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是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1年10月27日審議通過,並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憲法,製定本法是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布。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製,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