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規定了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條款。主要有: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3 / 3)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職業病衛生要求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故應急救援預案。

(7)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製度。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並公布。

8.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於1956年5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本規程對工廠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做了規定。要求:

(1)工作場所應該保持整齊清潔。機器和工作台等設備的布置,應該便於工人安全操作。

(2)在易使腳部潮濕、受寒的工作地點,要設木頭站板。

(3)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高於35℃的時候,應該采取降溫措施;低於5℃的時候,應該設置取暖設備。

(4)對於經常在寒冷氣候中進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廠應該設有取暖設備的休息處所。

(5)在高溫條件下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鹽水。

(6)汽水等清涼飲料。

(7)禁止在有粉塵或者散放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8)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36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不能超過12伏特。

(9)工業鍋爐的運行工作,應該由經過專門訓練並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

(10)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時候,必須距離明火十米以上,並且避免在陽光下曝曬;搬運時不能碰撞。

(11)散放易燃、易爆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該嚴禁煙火。

(12)發生強烈噪音的生產,應該盡可能在設有消音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

(13)發生大量蒸氣的生產,要在設有排氣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

(14)散放粉塵的生產,在生產技術條件許可下,應該采用濕式作業。

(15)對於有傳染疾病危險的原料進行加工的時候,必須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

9.工傷保險條例

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複的權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有:

(1)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和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2)職工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後,應當得到及時救治。

(3)本條例明確了工傷的範圍,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醉酒導致傷亡的。

自殘或者自殺的。

(4)本條例規定工傷的認定程序如下: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認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勞動行政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6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5)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於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

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並定期複查傷殘狀況。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