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製度(2 / 3)

4.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有關企業內部分配和職工生活福利方麵臨時發生的重大問題;

5.督促和協助企業有關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的政策和規定,支持企業辦好職工食堂、醫務室、浴池、集體宿舍等職工生活福利設施,督促有關部門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

6.監督檢查企業行政有關部門對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關於企業內部分配、職工生活福利的決議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對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組織調查和質詢,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三)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小組)職責

1.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小組),是職工代表大會為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幹部而設置的專門機構。評議領導幹部工作在各級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評議監督幹部委員會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對企業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經常了解職工群眾對領導幹部的思想、工作等方麵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企業黨政工領導、組織人事部門反映;

2.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協同有關部門提出評議幹部方案的建議,並參與製定評議幹部方案;

3.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有關評議監督領導幹部製度的規定,組織職工代表對企業各級領導幹部的工作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企業黨、政、工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報告和建議;

4.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評議幹部的組織工作,指導各代表團做好評議領導幹部的工作,整理歸納評議領導幹部的有關材料,並對領導幹部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5.對失職或對職工群眾打擊報複的領導,應及時向企業工會和有關方麵反映並提出處理意見;

6.在評議基礎上,提出職工代表大會關於獎懲、任免企業領導幹部的建議。

(四)提案審查委員會(小組)職責

提案審查委員會,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征集、審理提案,督促、檢查提案落實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每次大會前和開會期間,廣泛發動群眾圍繞企業的生產經營、技術革新、職工生活福利等屬於本企業解決的重大問題征集提案,負責提案的審查、整理、分類、審理立案及登記,分送有關領導或部門答複處理,對重大提案,可建議列入大會議題;

2.職工代表大會後,定期組織職工代表對提案的答複處理情況進行檢查落實,聽取有關部門處理落實提案的情況彙報,督促有關領導和部門認真落實提案;

3.負責向本次職工代表大會彙報提案征集、審理情況,督促行政領導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提案落實情況,一般每年應報告一次;

4.在征集、審理提案時,應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以保證立案提案的準確性,有關部門研究提案處理時,提案審查委員會(小組)可以派成員參加,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對提案的處理應做到條條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對不認真處理提案、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的行為,有權進行質詢,直至建議處分。

(五)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小組)職責

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小組),是貫徹實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適應市場經濟體製發展的需要,是職工代表大會對勞動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有組織的群眾監督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對本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2.協助有關部門參與勞動法律法規情況的調查處理,提出處理意見;

3.積極宣傳國家法律知識,教育職工遵紀守法;

4.積極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支持職工對違犯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協調好企業的勞動關係;

5.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種形式對單位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方便,協助其了解情況,查閱資料。

四、專門委員會(小組)的工作製度

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小組)的各項工作製度,有利於各專門委員會(小組)更好地開展工作。根據一些企業的經驗,一般應建立以下工作製度:

(一)會議製度

會議製度主要是對有關召開會議的次數,參加會議的人員,會議的表決和會議記錄等事項作出規定。具體規定是:

1.專門委員會(小組)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有臨時工作,可隨時召開;

2.參加會議的人員主要是該委員會成員,也可以根據會議的內容邀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職工代表參加;

3.會議討論的內容要提前通知與會人員;

4.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討論決定的事項,須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5.每次會議均需作詳細記錄,討論處理的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二)調查研究製度

專門委員會(小組)的調查研究工作,應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一般每年應進行1~2次。參加人員除專門委員會成員外,也可以根據調查的內容,吸收少數熟悉情況的職工代表參加。調查研究工作主要根據專委會自身工作範圍,針對企業各個時期主要任務,以及職工反映集中的難點和熱點問題進行。調查可采取個別交談、召開座談會、民意測驗、現場考察等方式。調查結果一般應形成書麵報告報企業工會和黨政有關部門。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應及時向企業工會彙報,迅速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和措施。

(三)檢查監督製度

檢查監督是各專門委員會(小組)的一項重要任務。建立檢查監督製度的目的就是使檢查監督工作有序、規範。各專門委員會(小組)的檢查監督活動,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例行的檢查監督活動,應由企業工會統籌安排,遇有專題性和臨時性的檢查,可隨時組織。參加檢查監督工作的人員,除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外,還可根據檢查內容,吸收有專長的職工代表參加。檢查主要圍繞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的方法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檢查工作告一段落後,應對被檢查的有關部門的工作情況,作出合乎實際的評價,對好的建議給予表彰,對差的提出批評或質詢、並提出整改建議。檢查結果應及時向企業工會彙報。重大事項,可建議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委會負責人聯席會議來研究處理。

(四)聯係製度

聯係製度主要指各專門委員會(小組)與企業行政業務對口部門的聯係製度。企業行政部門與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地互相介紹工作情況。專門委員會成員應參加行政業務對口部門的有關會議,了解情況,共同討論研究有關問題。

除以上四項製度外,各專門委員會(小組)還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其他必要的工作製度。

第四節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一、聯席會議的重要作用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組)長、專委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屬於職工代表大會權限範圍內的某些重要問題,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是職工代表大會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製度,有利於及時處理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使民主管理經常化;有利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幫助廠長(經理)及時和正確決策;有利於發揮企業工會作為職工民主管理的組織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