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工會主席自身合法權益維護(2 / 3)

還可以以“將心比心”的態度談話。這是一種運用情感,達到互相理解的好辦法。可使對方感到你的善意,從而消除“戒備”,表達真情,使你獲得第一手材料,找到協調矛盾的“通氣口”。可使矛盾雙方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達到互相諒解,使矛盾得到協調。

(6)抓典型、用典型引路的工作方法。所謂典型,就是在一群對象中,能夠反映出這群對象的共性,反映出社會本質的某些方麵,具有很強的代表性的特定對象。典型是多層次多類型的,可以是集體的,可以是個人的,也可以是典型事物;可以是第一線的生產工人,也可以是管理人員、後勤人員;可以是多年的老先進,也可以是改革中湧現出來的新典型、新標兵。工會主席在選擇典型時,應盡量開闊視野,抓住一批先進人物以後,應密切結合現實需要,篩選出具有豐富的社會意義,能夠給人留下難忘的印象,並能起到社會的思想教育作用和生產建設方麵的帶頭作用的典型,作為大家學習的榜樣。

新任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的業務培訓

加強企業工會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是事關工會全局的戰略性工作,是建設高素質的工會幹部隊伍,使工會適應形勢發展、應對各種挑戰的迫切需要,是提高企業工會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新時期企業工會工作取得重大進展的重要措施。隨著非公有製經濟迅速發展,我國職工隊伍不斷發展壯大,非公有製企業工會幹部教育培訓的任務非常繁重。各級工會要在推進非公有製企業工會組建工作的同時,進一步加大對企業工會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力度。當前,特別要抓好對新任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上崗資格或業務培訓工作。《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新任企業工會主席、副主席,應在一年內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上崗資格或業務培訓。”上崗資格培訓,是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對工會主席所進行的工會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的培訓。對新任主席、副主席原則上應在一年內完成上崗資格培訓。當前,要針對企業工會主席流動性大、更新快、新任職和兼職的多、工學矛盾突出等特點,采取靈活多樣的教育培訓形式。除部分有條件脫產學習的專兼職工會主席可集中到各級工會幹部院校或其他培訓基地培訓外,對大多數企業的工會主席、副主席,要在保證培訓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業餘自學、就近就地、短期專題”的培訓方式,做到培訓與送教上門相結合,以送教上門為主;集中輔導與分散自學相結合,以分散自學為主,把理論學習與經驗交流、課堂教學與工作考察有機結合起來。也可采用函授、刊授等形式。有條件的地方還可充分利用遠程教育、多媒體網絡教育等現代化教育手段,擴大培訓麵。不管采取哪一種培訓形式,都要講求質量和實效,切忌走過場。

3.基層工會主席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

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就業權是勞動權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勞動權的基礎。平等的就業權是指勞動者的就業權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視。擇業權與就業權相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權,勞動者通過自由流動,勞動力供求主體之間通過公平競爭、雙向選擇確立勞動關係。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事各種勞動而取得的收入,是勞動者取得生活資料的主要來源。《勞動法》保障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休息休假的權利

休息休假權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充分休息的權利。目前我國實行8小時工作日、40小時工作周的工時製度,並規定勞動者享有公休假、法定節假日和年休假製度,這些對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權提出了法律保障。

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我國憲法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職業技能培訓是指培養和提高勞動者從事各種職業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的一種培訓製度。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職業技能,全麵提高勞動者的思想和業務素質,改善勞動力結構,促進勞動力充分就業。

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社會保障是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業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述基層工會主席作為勞動者所應當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不能因其依法履行基層工會主席職責、從事基層工會活動而受到侵害。除基本勞動權利外,基層工會主席基於勞動權利而產生的各項政治權利、文化權利和社會權利也同樣依法受到保護。

4.基層工會主席依法享有的工會會員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這是工會會員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權利,因為它是工會會員作為工會主人權利的一個重要標誌;所謂會員的選舉權,就是指會員有選舉工會代表大會代表和工會組織領導人及工作人員的權利。所謂被選舉權,就是凡是工會會員都可以當選為會員代表和各級工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權利。工會實行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各級工會領導機構及其領導人員都應由民主選舉產生。對於那些不宜做工會工作的人或不夠擔任工會領導幹部條件的人,工會會員代表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應代表廣大會員的意願,行使表決權。

監督權和罷免權

會員有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工作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任何工會組織和它的領導幹部,都是由會員選舉出來作為自己的代表,為大家說話辦事的。如果他們不盡職盡責,懈怠工作,不代表大多數會員群眾說話,會員當然有權提出批評。對於少數違法亂紀或有嚴重失職行為,已完全失去會員信任和擁護的工會幹部,每個會員都可以提出撤換或罷免他的建議,要求他的選舉單位依據事實,集體作出決定。

批評建議權

會員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麵如實反映的權利。參與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參與對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管理,是我國憲法賦予職工和工會組織的權利,會員通過工會組織反映自己對國家和社會問題的意見,是一種參與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徑、形式和渠道。工會組織和工會領導幹部應盡力保持這一渠道的暢通,如果出現阻塞那就是失職,對這種失職行為,任何工會會員都有權提出對其批評的意見。

要求保護權

在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會員有要求工會給予保護的權利,而工會則有責任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向一切侵犯會員合法權益的人和事作鬥爭,維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這項權利體現了工會是廣大會員和職工群眾利益的代表者。

享受優惠待遇權

會員有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休養事業等的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的權利。除了工會組織的正常的民主生活等活動外,工會還開展讀書、知識競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運動會等各種各樣的豐富的活動。工會舉辦的事業有俱樂部、文化宮、遊藝室、圖書館(室)、閱覽室、電影院、體育館(場)、療養院、職工學校等,每個會員都有權利參加這些事業單位的活動,並享受這些事業單位規定的會員優先優厚的各種待遇。

參加討論權

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每個會員都有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的權利,尤其是在工會會員大會上,會員對工會組織的決議、決定進行表決時,可以行使表決權,表示自己讚成或者反對的意見,任何人不得幹涉。

對於上述這些會員權利,基層工會主席作為工會會員同樣享有,並應受到保障和得到充分實現。

5.基層工會主席依法享有的各種待遇

(1)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企事業單位以及機關工會委員會的脫產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補貼,由所在單位行政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工資是指與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職務相對應的工資。企事業單位和機關有附加工資的,也應該包括附加工資;實行結構工資製的單位,應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獎金,在事業單位包括月獎金、年獎金以及生產獎等,應與企事業單位中同等的管理人員同等對待。在機關,則應與機關中同等的工作人員同等對待。補貼,包括國家發放的副食品價格補貼或其他補貼等。所在單位支付,是指由所在單位行政經費中支付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和補貼。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則是指今後社會保險製度改革時或者企業建立各自的補充養老保險製度時,基層工會專職幹部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按國家和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企業工會不脫產的委員或幹部團參加會議或者基層工會組織的活動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這就是說,當不脫產的工會委員或幹部不得不占用生產工作時間參加或組織工會活動時,為了調動不脫產的工會委員或幹部的工會工作積極性,就要保證他們的勞動報酬不受損失。

6.建立和健全保障基層工會主席合法權利的主要方法

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層工會幹部,尤其是基層工會主席的自身權益保護機製,這既是黨對基層工會幹部的關懷,也是基層工會工作和基層工會幹部履職履責的客觀需要,同時也反映了廣大基層工會幹部,包括基層工會領導幹部的迫切願望和要求。應該看到,隨著改革的深、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係企業化、複雜化,勞動關係矛盾引發的勞動爭議大量增加,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由此進一步加大、加重了基層工會的維權任務和維權責任,使基層工會作為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維護者而處於協調勞動關係矛盾的風口浪尖上,一些基層工會主席常因為職工說話辦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而得罪行政領導,嚴重的更是受到打擊報複,從而導致職工權益無法得到很好維護,連自身權益也受到侵害。

從現狀看,基層工會主席權益受侵害的情況有三種:

(1)用人單位違反《工會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基層工會工作人員,包括工會主席,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複。

(2)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基層工會工作人員,包括工會主席進行侮辱、誹謗甚至進行人身傷害。

(3)基層工會工作人員,包括工會主席,因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這些嚴重情況,不僅極大地影響了廣大基層工會幹部,包括工會主席的積極性,而且也影響了基層工會幹部隊伍的穩定,這種狀況如不改變,將嚴重幹擾基層工會工作的開展和工會作用的發揮,最終損害職工群眾的利益、企事業發展和黨同基層職工群眾的聯係。

因此,盡快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層工會幹部,包括工會主席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機製就成為一個突出重要的緊迫問題。

7.保護基層工會主席的內容

為了更好地保障基層工會幹部、工會主席履行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使他們能夠大膽工作,《工會法》和全國總工會《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保護暫行辦法》對其合法權益的保障作出了如下規定:

保障兼職工會主席從事工會工作的時間

《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這樣規定,解決了兼職工會幹部占用生產時間從事工會活動的問題,保證了兼職工會幹部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因占用生產時間而受到影響。按照國外和國內工會以往的通常做法,每個工會委員從事工會工作的時間可以在年內累計使用,也可以把多個工會委員從事工會工作的累計時間集中給工會主席使用,以保證兼職工會主席從事工會工作的時間。

保障工會主席的合法權益

工會幹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而自身權益卻難以得到保障的現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保障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迫切需要保護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限;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針對有的單位不經民主程序任意撤換工會主席或是罷免工會主席,《工會法》規定:“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針對有的工會主席、副主席被隨意調動,而事先也不征求該工會組織及其上級工會組織同意的情況,《工會法》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這些規定,從法律上為工會幹部完成任期內的工作任務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專職工會幹部工資福利待遇的保障

《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這一規定,明確了工會基層專職工會幹部工資的開支渠道,也明確了工會專職工會幹部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相應的開支渠道和支付標準。

保護工會幹部免受侵害

近年來,各地對工會主席進行打擊報複的人身傷害事件屢有發生。為此,《工會法》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幹部,作出了保護性規定,對“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複的”以及“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分別作出了行政和司法處罰規定。各級工會領導機關要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基層工會幹部,使基層工會幹部大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