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基層工會的勞動保護工作(2 / 3)

第三,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資產,防止事故擴大。

②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調查製度。

第一,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③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處理程序。

第一,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複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天。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後,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④傷亡事故及職業病的工傷鑒定製度。工傷認定申請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申請時效:1年。

第二,申請地點:屬地原則,統籌地勞動部門辦理。

第三,申請材料:申請表、勞動關係及診斷證明。

第四,認定時限:60日。

(6)健全班組安全管理機製。

①健全班組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班組每個職工都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明確安全生產要求,推行安全操作責任製和安全聯保製度。

第二,建立健全安全巡回檢查製度。職工要在自己崗位的管轄範圍內,對生產設備的運轉情況,對生產設備各係統或單點進行定時、定點、定路線、定項目的巡回檢查,以便及時發現異常情況,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排除故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三,建立健全交接班製度。交接班人員必須麵對麵把生產、安全等情況交接清楚,切實把設備運轉情況、工藝指標、異常現象及處理結果、存在問題、處理意見,以及生產的原始記錄、領導的生產指示、崗位的維修工具等都一一交接清楚。做到不清楚就不交班、不接班。

第四,建立健全安全技術崗位練兵製度。一方麵通過技術練兵,使職工熟練地掌握正常生產的操作技能,防止因誤操作而引起事故,另一方麵針對發生事故或異常情況時所應采取的緊急處理措施,進行事故應急模擬訓練,提高職工對事故發生的應變處理能力。

第五,建立健全設備維護保養製度。設備安全、正常運轉,是生產安全的物質基礎,必須健全設備的維護保養製度,並嚴格執行。

第六,嚴格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製度。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的輔助手段,班組要組織職工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勞動保護用品穿戴不齊全,不正確的不得上崗。

總之,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並把上述各項製度納入班組經濟責任製中,必能實現“安全”與“生產”的雙贏。

②掌握班組安全教育的形式。

第一,新進人員和變換工種人員教育。新調入班組的職工(包括學徒工、臨時工、合同工、代培、實習生)和變換工種的職工,要經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班組安全教育由班組長或班組安全員進行。教育後應進行登記。

第二,全員安全教育。為使全體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除企業每年應進行一次全員安全教育和考試外,班組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並進行登記。

第三,重新上崗教育。凡工傷假、病假、產假、學習、借調到外單位工作,離開生產崗位三個月以上的職工,上崗前均應結合班組情況進行安全生產思想教育,並進行登記。

第四,“四新”教育。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或當生產條件發生變更時,必須製定新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對操作工人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後方能生產。

第五,特種作業人員教育。特種作業人員除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複訓外,班組還應加強對他們的口頭教育,並對他們的培訓和複訓情況進行登記。

③掌握班組安全教育的規律:

第一,有多年工作經驗的職工,思想易麻痹,要經常教育。

第二,新職工缺乏安全意識,易冒險作業,要著重教育。

第三,節假日及重大活動前後,思想不集中,要警示教育。

第四,突擊搶工、交叉作業,易出事故,要重點教育。

第五,季節氣候變化,易忽視作業環境,要及時教育。

2.職工安全生產及職業病的防治措施

《安全生產法》的適用範圍

安全生產涉及諸多行業,範圍很寬。確定《安全生產法》的適用範圍,主要有兩點考慮:一是把生產安全與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區別開來,將適用範圍限定在生產經營領域;二是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各有明顯的特殊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又已分別作了比較全麵的規定,所以不納入本法的調整範圍。而工礦、商貿、服務企業等在固定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安全生產及監督管理或者沒有規定,或者雖有規定但又不完善。因此,《安全生產法》的適用範圍確定為在固定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同時,考慮到從事采礦、建築等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行業標準、技術標準、行為準則的要求比較具體,本法可以不再重複規定。故《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分別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法》作出的主要規定

(1)把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的主要成功經驗法律化、製度化。“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搞好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多年來,國家又製定了一係列有效的具體方針。幾十年來,我國也形成一整套安全生產的成功經驗,這些基本方針、具體方針、政策以及成功經驗,都是應該堅持的,這對於搞好安全生產作用極大,因此,《安全生產法》中有重點地把這些內容加以法律化,用法律形式予以固定下來,增強其約束效力,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真正落到實處。

(2)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的責任。《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同時,還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各司其職,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作用,這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

(3)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與行為。安全生產工作搞得好不好,關鍵在生產經營單位。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麵的責任,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才能使安全生產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具有充分的保障。因此,《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定要求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應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搞好職工的安全培訓,使用合格的設備、設施,抓好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為職工提供勞動防護用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等。

(4)明確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以人為本”是搞好安全生產的宗旨,必須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因此,《安全生產法》中明確規定,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工作崗位和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有權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與強行冒險作業。同時,也明確從業人員有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及規章製度,接受安全培訓等義務。

(5)明確中介組織的地位和職責。對於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中介機構,《安全生產法》明確其必須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並對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6)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對事故發生之後的應急救援,以及調查處理的程序、基本要求和處理辦法在《安全生產法》中做了規範,以使此項工作依法進行。

(7)強化事故責任的追究。

①強化行政責任的追究。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失職、瀆職情形的,將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包括追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②強化刑事責任的追究。

③強化民事責任的追究。

《職業病防治法》的適用範圍

職業病是嚴重危害勞動者健康的疾病。近幾年來,各種形式的職業危害日趨嚴重,職業病發病率呈上升趨勢。據衛生部對15個省(直轄市)的30個縣(區)的鄉鎮企業職業危害情況的調查,83%的鄉鎮企業存在不同程度的職業危害,其中60%的企業沒有配備任何防護設施,90%以上的粉塵作業場所超過國家衛生標準,近30%的鄉鎮工業企業職工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幾種主要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人檢出率高達158%。此外,隨著各種新材料、新工藝技術的引進和使用,出現了一些過去未曾見過或者很少發生的嚴重職業中毒。據有關衛生專家預測,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後十幾年將有大批職業病病人出現。因粉塵、放射汙染和有毒、有害作業導致勞動者患職業病死亡、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數不斷增加,其危害程度遠遠高於生產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許多職業病除損害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外,其治療和康複費用昂貴,給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國家造成嚴重的經濟負擔。因此,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製定職業病防治法是十分必要的。

由於產生職業危害的因素種類很多,導致職業病的範圍較廣,職業病的類別較多,不同類別的職業病對勞動者產生的危害差異較大,對各類職業病的防治也不同,不可能把所有職業病的防治都納入本法的調整範圍。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並參考國際通行做法,當務之急是嚴格控製對勞動者身體健康危害最大的幾類職業病的發生。因此,《職業病防治法》的調整範圍限定於接觸粉塵、放射線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布。”

職業病一旦發生,很難治愈,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從致害源頭抓起,實施全過程監督。《職業病防治法》按照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發生後的診斷治療與職業病人的保障三個階段,對防治職業病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製度、措施。

防治職業病的主要製度和措施

(1)前期預防。《職業病防治法》在總結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期以來所做規定執行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從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源頭”實施管理,規定了預評價製度:

①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人員的影響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並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②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行或者使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危害控製效果評價。

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不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項目盲目上馬,再走“先危害,後治理”的老路,從源頭管起,從根本上控製或者消除職業危害。

(2)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防治職業病,用人單位是關鍵。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關製度。《職業病防治法》對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①為了保護勞動者健康,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線等主要職業危害因素所致職業病的預防和控製,需要對特殊職業危害工作場所實行有別於一般職業危害工作場所的管理。為此《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用人單位應當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②為了確保用人單位及時掌握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及職業衛生狀況並及時采取改進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係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評估,發現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停止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並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職業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後,方可重新開工。

③針對一些中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某些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而沒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沒有說明書或者沒有中文說明書,勞動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缺乏防範意識,造成健康損害的情況,《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生產、經營、進口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設備、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中應當載明與職業危害相關的事項和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救治等措施;並在醒目位置標明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④針對在經濟活動中轉移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現象,《職業病防治法》對轉移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雙方作了限製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⑤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存在隱瞞工作場所職業危害事實,不告知勞動者危害真相,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不提供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條件,導致職業危害發生的情況,《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與職業病防治有關的事項;用人單位應當在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危險。勞動者因調換崗位或者工作內容改變而從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危險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勞動者有關職業危害、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⑥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做到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治療職業性健康損害和職業病病人,並通過建立職工檔案,明確勞動者的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為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指導勞動者的選擇職業、解決糾紛提供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定期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期限妥善保存。

此外,《職業病防治法》還對勞動者應當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履行的義務以及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相應的規定。

3.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措施

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動法》和《工會法》的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重點主要是合理安排女職工的勞動崗位,保護女職工的合法勞動權益。由於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在參加勞動生產的時候,管理部門應當合理安排。一方麵要保護婦女與男子有同等的就業機會,男女同工同酬,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麵又不能安排對女職工生理機能和健康有影響的工作和工作環境。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三條指出:“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在我國,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就業機會。婦女就業問題既是一個經濟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社會問題。從經濟發展角度看,婦女是偉大的人力資源,隻要安排適當,就會形成強大的生產力。要充分發揮婦女的作用,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安排婦女的工作和工種。用人單位在招工時不得以婦女已婚、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拒絕招收女職工,在安排婦女工作時,凡適合婦女從事的職業應當盡可能多地使用婦女,對那些使婦女的生理機能不能處於正常狀態,對女職工和下一代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職業,應當禁止或者限製女職工參加。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職工的定級、升級、工資調整等工作中,堅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視婦女。《勞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這是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給予特殊的照顧。由於女職工生理機能和身體結構的特殊性,各種不良的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會對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因此,有些勞動是女職工所禁忌從事的勞動。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的勞動。因為礦山井下的勞動條件都是非常艱苦的,作業環境差,危險因素多,勞動強度大。這裏所說的從事礦山井下勞動,是指常年在礦山井下從事各種勞動,不包括臨時性的工作,如醫務人員到井下進行治療和搶救等。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是指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值為2700千卡/人。勞動時間率為77%,即淨勞動時間為370分鍾。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的其他勞動主要有:森林采伐業及流放作業;建築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電力、電信行業的高空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公斤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