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基層工會的勞動保護工作(1 / 3)

第十二章基層工會的勞動保護工作

1.工會勞動保護的內容和工作方法

勞動保護的概念及內容

(1)勞動保護的概念。勞動保護是指為了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從法律、製度、組織管理、教育培訓、技術、設備等方麵采取的一係列綜合措施。勞動保護是一門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的綜合學科。它以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為目的,研究勞動環境中一切對勞動者的不安全、不衛生因素,並采取一係列綜合性防治措施,為勞動者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環境。

(2)勞動保護的內容。

①勞動保護中的科學管理。勞動保護中的科學管理是指從立法和組織管理措施的角度來研究如何處理好生產(經營)活動中人與物和人與人之間的各種關係,包括:

第一,勞動保護立法。包括:《憲法》、《刑法》、《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

第二,勞動保護管理體製。當前我國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相結合的勞動保護管理體製。

第三,勞動保護的科學研究。

②勞動保護中的安全技術。安全技術是指為防止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在技術上、設備上、組織管理上采取的各種措施。內容包括:

第一,安全技術的分類。安全技術可分為產業安全技術和設備安全技術兩類。

第二,傷亡事故的種類。包括:航空事故、海損事故、交通事故、生產事故、政治事故。

第三,傷亡事故的程度。包括:輕傷、重傷、因工死亡。

第四,工傷事故的概念及構成要素。

工傷事故的概念:是指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範圍內受到外力作用而發生的與生產(工作)有關的傷害事故(包括人身傷害、中毒、中暑等)。

工傷事故的構成要素,一是工作時間(含加班加點)內發生的;二是工作地點,即發生在生產(工作)崗位上或生產(工作)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三是工作性質,即因從事生產(工作)而引起,或與生產(工作)有關,或從事對社會有益的工作(活動)而引起。

③勞動保護的勞動衛生。勞動衛生是指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防止職業性疾病的發生,在技術上、設備上、組織管理上,以及在醫療上采取的各種措施。內容包括:

第一,生產性有害因素的種類包括:

物理因素:高、低壓,高、低溫,電磁輻射,電離輻射,噪音,震動等。

化學因素:各種化合物和毒物。

生物因素:被病毒感染的生物。

第二,生產性毒物進入人體的途徑:主要經呼吸道、皮膚進入人體,也可經消化道進入。

第三,職業病的概念和種類:

概念:職業病是指由職業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

種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職業病的種類為10類115種。

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概念及重要性

(1)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概念。工會勞動保護是指工會依據法律賦予工會的職權,監督企業和有關方麵貫徹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發動職工參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企業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維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合法權益。工會勞動保護的主要目的是預防和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維護職工群眾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障企業生產順利進行,促進國民經濟快速、穩定、健康地發展。

(2)工會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①做好勞動保護工作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策和重要的政治任務。

②做好勞動保護工作是發展國民經濟的重要保證。

③做好勞動保護工作是國家法律賦予工會的一項重要職責。

工會開展勞動保護工作是國家法律賦予工會的一項重要職責。我國《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對工會勞動保護的權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勞動法》第七條規定:“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會法》第六條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第二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工會在這方麵的職權、範圍。

④做好勞動保護工作是工會維護職能的具體體現。

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者最基本的權益是生存權和健康權,因此工會維護職工在工作中不受到傷害,就是維護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

⑤做好勞動保護工作是保障勞動者家庭幸福和社會安定的需要。

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任務

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任務主要是:參與企業勞動保護規章製度的製定,依法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監督企業對事故隱患和職業病危害作業點進行整改;參加對生產性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驗收;參加傷亡事故和各類侵害職工安全健康權益事件的調查處理;為職工維護自身勞動安全衛生合法權益提供幫助和服務。

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方法

(1)貫徹落實《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責任製(試行)》。2005年6月22日,中華全國總工會頒發了《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責任製(試行)》,要求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勞動保護幹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增強責任感,發揮工會組織在國家安全生產工作格局中“群眾監督參與”的重要作用,履行法律賦予工會的監督職責,為推動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作貢獻。

②組織開展群眾性監督檢查活動,排查隱患,督促整改。企業工會要組織職工開展“查隱患、堵漏洞、保安全”活動。

③引導和教育職工遵章守紀,增強安全生產法製觀念。

第一,要堅持不懈地在職工中開展安全衛生宣傳教育,增強職工安全生產的法製觀念,自覺遵守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第二,服從企業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堅決抵製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危及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應及時報告並立即組織撤離危險場地。

④建立事故隱患舉報製度。發動和鼓勵職工對事故隱患進行舉報,並認真受理職工的舉報,及時向企業反映重大事故隱患信息,督促有關方麵采取切實措施消除隱患。

⑤注重發揮勞動保護維權機製的作用。

第一,大力推行“一法三卡”,改善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一法”是指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監控辦法,“三卡”即安全檢查提示卡、危險源點警示卡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

第二,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具有安全衛生實質內容和條款的勞動合同,堅決杜絕生死合同。

⑥繼續深入開展“安康杯”競賽活動。要不斷創新“安康杯”競賽活動形式,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平安”的文化氛圍,做到“五結合”:

第一,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監督組織網絡建設相結合。

第二,與企業全過程、全方位、全員安全管理相結合。

第三,與監控、整改事故隱患相結合。

第四,與合理化建議、群眾性技術創新相結合。

第五,與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相結合,使“安康杯”競賽活動逐步成為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的一項係統工程。

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製。企業工會主席對企業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麵領導責任;分管副主席負直接領導責任;工會勞動保護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直接責任,履行九項職責。

(2)建立健全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機構。1985年全國總工會頒發了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三個《暫行條例》,即《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暫行條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工作暫行條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暫行條例》。1997年和2001年,全國總工會重新修改並頒發了上述《三個條例》。修改後的《三個條例》明確規定:在縣級以上總工會組織中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企事業工會及所屬的分廠、車間(科室)中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或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工會小組設立“勞動保護檢查員”,並對他們的生產、職責、職權等作了具體規定。

①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建立及職責。

第一,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建立。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二條規定:“企事業工會及所屬分廠、車間工會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或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鄉鎮工會、城市街道工會及基層工會聯合會也可以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一般來說,企事業、車間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下的,可建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委員數量根據企業、車間職工人數的多少來確定。一般由5~15人組成。主任委員1人,由工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副主任1~2人,由行政幹部和工會副主任或勞動保護幹部擔任;委員若幹;女職工相對集中的單位,應設立女職工委員會。人數少的企業、車間可組成3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

第二,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職責。

監督和幫助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製是否落實,安全管理、安全投入等是否到位;勞動條件、作業環境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督促企業整改發現問題,落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調查研究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向行政和有關方麵反映職工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提出工會的意見和建議,督促和協助企事業單位解決勞動安全衛生方麵存在的問題,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衛生與健康規章製度的製定,參與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和經費投入等方案的製定和實施,對勞動安全衛生的決策、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本單位集體合同中關於勞動保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等條款的協商與製定,同時對條款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製止“雙違”行為;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組織或協同行政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參加“三同時”審查驗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並監督和協助企業采取防範措施。

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病危害,並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要求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采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

宣傳國家的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組織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

監督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標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監督企事業單位定期對職業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康複的責任,督促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及職業病損害賠償;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落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有關規定。

(3)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建立及職責。

①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工、交、財貿、基本建設等行業的企事業生產班組中,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經民主推選產生。應選擇具有一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勇於堅持原則,有較強責任心的職工擔任。

②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職責。

第一,協助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幫助成員成為遵章守紀的模範,創建合格班組。

第二,維護職工的知情權,讓職工了解作業場所的安全狀況是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義不容辭的責任。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應主動調查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和企事業相應的防護措施,帶頭行使勞動者對作業現場有害因素的知情權。

第三,督促和協助班組開展安全教育工作,特別是本班組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技術技能是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教育職責。

第四,製止“雙違”行為,企業中的許多事故都是由於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所引發的,因此要在職工中樹立“違章作業就是自殺,違章指揮就是殺人”的安全意識,使職工自覺抵製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五,督促解決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應經常對生產設備、防護設施、工作環境進行監督檢查,及時了解、掌握和發現工作現場、崗位所存在的致傷、致病和不良工作條件的危險和各種隱患,對於發現的隱患要及時報告,對隱患的整改要窮追到底,監督整改的全過程。

第六,緊急避險,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在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並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在無法確定事故發生的時間,又有事故發生跡象的情況下,必須依照“安全第一,確保萬無一失”的原則,采取積極的措施製止事故的發生,或將事故影響和損失控製在最小的範圍內。

第七,事故搶險和現場急救,如果發生了工傷事故,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要迅速參加搶險、急救工作,協助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上報。

第八,監督企業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個人防護用品,並有義務代表工人提出改善勞動條件和環境的建議。

(4)將工會勞動保護工作納入民主管理和集體合同製度中。

①行使職代會在審查企業勞動保護中的同意或否決權。2006年12月11日,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四屆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第一款規定:職工代表有權聽取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生產、重組改製等重大決策以及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集體(股份合作製)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第四款規定: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代會決議等情況;“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第三款規定: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執行職代會決議、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處分和辭退職工的情況。依據上述規定,各類不同性質企業中的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在審查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時,主要審議兩個方麵,一是審查、監督用人單位是否提取了勞動保護措施經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保護措施經費從企業的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一般企業提取10%~20%,粉塵危害程度嚴重的企業提取20%~30%;二是審查、監督勞動保護經費是否用於改善了職工的勞動條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保護措施經費一定要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②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單項勞動保護集體合同。單項勞動保護集體合同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條例、標準,建立健全、落實以安全生產責任製為核心的各項管理製度;完善各項作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企業必須向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設施、工具和個體防護用品。

第三,企業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和塵毒作業超標點要及時治理整改,對一時難以治理的,要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及時製訂整改治理計劃,並優先保證其資金。

第四,企業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時,要貫徹、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簡稱“三同時”)的原則。在進行“三同時”審查、驗收時,按有關規定通知工會派員對“三同時”工作實施監督。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企業每年提出年度勞動保護治理項目計劃、資金落實、責任人員落實、年度勞動保護治理項目必須經過職代會審議通過,工會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企業有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的義務,職工享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權利。企業工會督促行政製訂職工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配合行政搞好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監督企業行政將安全培訓落到實處。

第七,企業應根據國家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並教育、督促檢查職工正確佩戴使用。

第八,對從事、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要按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查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企業要及時給予治療及安排療養,並按規定和要求調離有毒有害工作崗位。

第九,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病危害時,必須及時告知工會。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企業要按國家《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時向有關方麵和工會組織報告。由企業自行負責調查處理的事故,必須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分析會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沒有工會的簽字,事故不得結案。

第十,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的規定,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十一,企業必須履行參加工傷保險的責任。按時、足額支付工傷保險費。

第十二,企業製定和修改勞動保護規章製度時,應該吸納工會參與。涉及職工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必須經職代會討論審議通過。

第十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定期向職代會報告企業有關勞動保護的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十四,工會積極配合企業行政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監督各項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的執行。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和重大事故隱患、職業病危害時,工會有權向行政方麵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改正意見;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提出停止作業建議,組織工人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麵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工會依法獨立進行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支持行政改善和加強勞動管理;企業行政支持工會實施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六,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作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七,職工有權拒絕企業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企業不得對其刁難或打擊報複。

(5)參與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調查、處理工作。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中毒事件後,工會應積極參與工傷事故及職業中毒(病)的調查、處理工作,其程序包括報告製度、調查製度、處理製度及工傷認定製度。

①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報告製度。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具體內容包括:

第一,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第二,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係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