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九、完善網絡輿論管理製度,依法進行有害信息專項治理(1 / 1)

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網絡輿論的傳播超過任何時代,網絡輿論對社會的影響力也是空前的。做好網絡輿論引導,首先要完善有關管理製度,從製度上對網絡輿論進行管理。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也使一些違法現象隨之發展,如對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侵犯、垃圾郵件泛濫、網絡詐騙犯罪以及網絡恐怖活動等,近年來有愈演愈烈之勢。美國、英國等20多個國家共同成立了“互聯網舉報熱線聯合會”,聯手打擊網絡違法行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網絡犯罪成為現代社會的一大危害,網絡犯罪已成為嚴重的全球性威脅。為了更好地維護網絡秩序,各國紛紛加強網絡立法。美國的網絡法律已經有十幾部,涵蓋網絡管理的方方麵麵。英國設立了互聯網監看基金會,美國、加拿大、韓國和歐盟絕大多數成員國都設立舉報熱線,每天接受公眾舉報與處理。我國政府要加快形成涵蓋法律規範、行政監管、行業自律、技術保障、公眾監督、社會教育相結合的互聯網管理體係並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形成在中央領導下,省、市州和縣屬地分級管理體製,積極探索不同類型的微媒體平台、從業人員和網民用網管理辦法,依法進行有害信息專項治理,開展文明上網用網活動。

網絡是一把“雙刃劍”,正麵積極的輿論會傳遞出催人振奮、助人向上、凝聚人心、增強合力的“正能量”;而負麵輿論則使得人心惶惶甚至導致社會騷亂,為某些錯誤思想或極端情緒的產生發展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必須承認,我國在網絡立法方麵起步較晚,對於網絡輿論的法律和製度幹預尚且跟不上時代發展的要求,監管工作中還存在“空白區域”或“灰色地帶”。隨著技術發展越來越快,傳播環境的變化也越來越大,政府應盡快立法,完善管理手段,強化網絡監管,嚴懲負麵網絡輿論的製造者,用法律的手段對他們進行處罰。提高網民的法律意識,使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自身的責任,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

“兩高”公布司法解釋遏製網絡謠言產生和傳播

為了從法律上提高違法犯罪成本,有效地遏製網絡謠言的產生和傳播,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解釋》做到了八個“明確”,即: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認定問題;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問題;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問題;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這些原則在依法、準確打擊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造謠誹謗的違法犯罪的同時,也最大限度地對廣大網民的表達權做出保護,體現出以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此後,最高人民法院又於9月29日公布了《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武器。

謠言之所以能夠迅速在網絡傳播與政府對謠言的製止與管理有一定關係。當謠言產生時,政府要有敏銳的網絡洞察力及時發現謠言的苗頭,進行權威的官方信息發布,斷絕謠言傳播的源頭。當發現謠言被廣泛散布時,相關部門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製止,對行為觸犯法律的造謠者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2013年10月9日,浙江省餘姚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餘姚公安部門9日對在網上散布陸埠水庫倒塌、造成40多人死亡等不實信息的張某某、唐某某二人分別處以行政拘留5天和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這樣的做法,能夠使公眾真正感受到網絡空間不能成為謠言空間,所謂“謠言倒逼真相”這個說法實際是為傳播謠言找借口。

“兩高”公布的司法解釋,在當前亂象環生、泥沙俱下的網絡傳播環境中畫了一道紅線,為遏製網絡謠言產生、傳播提供了有力的武器,也是順應民心民意的重大舉措。“成熟的網絡一定需要法律的規範。網絡雖然是虛擬的,但也需要秩序,現實社會不能做的事,網上一樣不能做。沒有監督、沒有規範,隻會走向反麵,終究害人害己。”身處高牆內的“大V”薛某某反思說。可以說,“兩高”的司法解釋出台後,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得以確立,更重要的是,當公民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被明確界定後,公民可以更好地依法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