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導熱點案件,輿論引導能力顯著提升
李某某等人涉嫌強奸案作為2013年的司法實踐焦點之一,客觀地說,由於被告人較為特殊的身份背景、近期負麵新聞纏身的經曆及案發後家長和律師采取較為強勢的態度,致使網絡輿論對於重判李某某呈現出一邊倒的態勢,人民法院在這樣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判決承擔著巨大的壓力。例如,新浪微博對於原被告雙方律師支持度的統計數據顯示,近30000名網友支持原告代理律師田參軍,而支持李家法律顧問蘭和律師的不到2000名;此後,中青輿情監測室在一審判決後隨機抽取2000條網民意見發現,對於李某某獲刑十年的結果,有57.2%的網民慨歎李某某之母在法庭內外的表現對其子產生了負麵影響,相比之下隻有5.6%的網民認為,檢方及法院在證據披露方麵,還不盡充分。
曾有法律界人士、意見領袖和媒體對李某某等人一案原被告雙方在網絡上的激烈交鋒所帶來的巨大社會影響力表示出一定的擔憂,無論雙方孰是孰非,從司法公正的角度上講並不希望一邊倒的輿情態勢對法院的判決帶來影響,讓司法審判變成“輿論審判”。一審判決後,為回應社會對此案的各項關切,海澱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法官範君,本案審判長秦碩,合議庭成員、人民陪審員張永慧與廣大網友進行了交流。範君表示,“法院於2013年7月9日依法受理該案後,每一個訴訟程序均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並沒有‘輿論審判’的因素”。應當相信,無論是警方調查、檢察院起訴還是人民法院的判決,都是客觀公正的,人民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其輿論應對和輿論引導能力也有了很大提升。
第一,堅持以自身工作節奏應對主導輿論動態。由於司法工作程序和輿論發展間往往存在“時間差”,而這個“時間差”的存在往往會使“輿論審判”對司法審判造成客觀上的幹擾。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將自身每一個工作過程和有關結論都向公眾及時進行信息公開,而不是跟著輿論的節奏走。所以,在司法審判完成之前,“輿論審判”也僅限於監督批評的層麵,而無法造成實際上的負麵影響。
第二,最大程度上做到信息公開透明。信息越不透明的情況下,群眾的主觀猜測就會越多,在一些重大司法實踐活動中,隻有司法機關主動說、及時說,才能為自己構建良好的工作氛圍。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按法律規定屬於不公開審理案件,但由於一係列特殊原因導致社會關注度極高,人民法院在堅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通過召開新聞通報會和發布微博等形式,向社會通報了相關信息,並對當事人家屬“二次庭審”等要求是否接受等問題依法作出回應,通過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對宣判進行直播,事後又通過與網友就該案中備受關注的關鍵性問題進行溝通交流,有理有力地進行解釋說明,充分保證了公眾和當事人家屬的知情權,樹立了人民法院的權威和良好形象。
第三,依法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正是由於公眾對於司法存在不信任感,才會導致“輿論審判”大行其道,這種現象在陳寶成案、唐慧案、夏俊峰案等都有較為集中的體現。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是扭轉這種局麵的關鍵。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做足了工作準備,根據新刑訴法先後兩次召開庭前會議,公開各項證據,解決案件的焦點問題;在庭審過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辯護人也充分行使了舉證、質證、辯護和陳述的權利,體現出認真辦案、依法審理的工作態度,得到了社會的認可。
《人民日報》2013年9月28日發表時評,提出“‘回應型司法’更能粘合民心”。所謂“回應型司法”,其“基本要求是充分公開與透明,進一步的要求則是充分互動、明法析理”。過去,人民法院在“輿論審判”麵前或多或少存在手足無措的情況,而本案的審理判決過程則顯示出較大的進步。法院主動對輿論進行回應和引導,更加適應了新的傳播環境下司法實踐的複雜環境,消除了“輿論審判”的負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