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職業病和職業病範圍
職業病係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含義有廣義的,也有限於一定範圍內使用的。上述職業病概念是指廣義而言。按我國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職業病是有一定範圍的,在治療或療養期間,以及確定為殘廢或因治療無效而死亡者,則享受勞保待遇。這裏所稱的職業病,與醫學上的含義是不同的,它帶有一定的立法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1957年2月28日公布了《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這個規定是根據我國當時的經濟條件和科學技術水平,將危害職工健康和影響生產比較嚴重,並且職業性比較明顯的14種職業病,列為國家法定的職業病。
經試驗後子1982年3月5日衛生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恢複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製度的通知”決定恢複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製度。對1956年《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試行辦法》及存在問題進行了修訂。定子1982年6月1日起執行。規定報告範圍的職業病名單15種。
1987年1月5日中央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關於頒發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公的通知,通知精神,廢止1957年2月28日衛生部頒發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並明確新《規定》從1988年1月1口起執行。《規定》有14條,所列《職業病名單》增至9類99種為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範圍。
我國自1974年公布五種《職業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後相繼於1980年、1982年、1985年、1986年、1987年公布修訂和新增的職業病診斷標準,截止目前已公布44種《1989年7月1日》《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處理原則》。
第二節職業病診斷標準和對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
一、職業病診斷原則
職業病係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規定“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因此,職業病診斷和處理是政策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它與一般疾病診斷不同,職業病與生產環境有密切聯係,而臨床表現缺乏明確的特異性,為正確診斷,必須嚴格遵照國家頒發的《職業診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診斷。
《辦法》第五條中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根據患者的職業史、既往史、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臨床症狀及相應的理化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後,做出診斷。”
(一)職業史及既往史、
認真詳細詢問患者的職業史是確定職業病極為重要的前提。詢問內容應包括:曆年從事有害作業接觸有害因素的種類、接觸工齡、日接觸時間和量,作業生產環境防護設施及使用情況等。
整的職業史和病史應包括:①以往從事過的各種作業的名稱和果體工作,起止年月,常規作業任務;②職業觸情況,詳細詢問過去和在直接、間接接觸何種職業危害因素及接觸程度、使用的化學物質、工藝有何改變等;③症狀及其出現的時間和過程一一症狀及出現時間順序是否與某工藝過程、操作和職工接觸有關;④在同一作業勞動的工人是否出現相間的症狀;⑤非職業接觸及其他因素(吸煙、飲酒、服用藥物等)。
(二)生產勞動條件
對工人的勞動條件應進行詳細了解,包括生產原料、助劑、半成品、成品,工藝流程及產生的職此危害,衛生防護設施、作業環境生產有害因素測定分析,為職業病診斷提供依據。
(三)臨床檢查
除對患者進行一般臨床檢查外,還需采用職業病特殊檢查方法。根據所接觸的生產性有害因素的作用特點觀察其特有的臨床表現。並對生物材料作重點檢查,尿、血和呼出氣為最常用的生物材料,其次為毛發、唾液和指甲。在特殊情況下尚可分析骨骼、牙齒、脂肪組織、肝和腎髒等中化學物的含量。
二、職業病診斷組織
職業病診斷,必須實行以當地為主和以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職業病診斷組的集體診斷為準的原則。
職業病診斷組分國家、省、市三級。
衛生部在全國職業病診斷標準分委員會的基礎七,設國家職業病診斷組。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為該組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職業病診斷組,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領導和從事勞動衛生、職業病、X線以及有關臨床學科有經驗的專業人員組成。可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若幹專業小組。《辦法》第九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級職業病診斷組設塵肺職業病診斷小組,職業中毒診斷小組物理因素職業病診斷小組放射病診斷小組。
三、職業病特點
職業病有它自己特點,勞動衛生醫師和職業病臨床醫師應了解和掌握其特點是十分必要的。
(一)職業病的病因明確
即有明顯的職業危害因素,在控製病因或作用條件後,可以消除或減少發病。
(二)職業危害因素需達一定的程度
這種情況下才能使勞動者致病,一般可見接觸水平(劑量)反應關係。
(三)發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