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欲說暫住(2 / 3)

老趙的話單刀直入,直擊問題本質——政府責任。

目前,全球隻有少數幾個國家,仍實行嚴格的戶籍製度,中國是其一。雖然國家的第一部戶籍製度立法,便種下了城鄉二元身份的差異之根,但有三點是後來形成的:一是將暫住身份化、等級化,進而形成身份歧視;二是二元對立,將暫住與社會公共資源配置差異連在一起,讓身份差異陷入利益關係的糾結中;三是複雜化,政府從管理需要出發,隨意演繹法規,讓問題越弄越複雜。應當說,站在當時背景下,“58條例”是一個非常嚴謹的立法,充分體現了人口居住和流動的一般規律,許多條文,至今並未過時,所謂複雜,正是不依法造成的。

先說暫住。

當初的暫住,隻是戶口登記設定的7項(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出、遷入和變更更正)必需內容之一,並沒有身份識別與對立的功能。其中,常住人口登記,主要是掌握固定居住人口的基本狀況,而其他6項登記,則是掌握人口的增減和變動情況。條例第15條規定,以縣域為單元,公民離開常住地的,“城市暫住3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3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而“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緊接著,條例第16條,又進一步對暫住期限及期滿後的處置方式作了明確規定:“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如果嚴格依法辦事,照此執行,現在全國的2.62億城市暫住人口,絕大多數可正常遷入,成為城市常住人口。

再說對立。

戶籍製度上的城鄉二元,起始於“58條例”。但當時的暫住登記,隻是反映人口居住與流動狀況的一種形式,而非其他,更沒有與公共資源的分配掛鉤。在計劃經濟體製下,人和勞動力,都是社會資源,不能歸個人所有,要受計劃的支配約束。時任國家公安部部長羅瑞卿在詮釋“58條例”立法意圖時,就明確指出:“城市和農村的勞動力,都應當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進行統一的有計劃的安排,既不能讓城市勞動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讓農村勞動力盲目外流。”這裏,並不涉及暫住登記。身份的區別與對立,是由後來的供給製滋生的,但也僅限於城鄉戶口,而不是常住與暫住。

常住與暫住的對立,進而製度化,是戶籍製度改革的結果。直接原因,便是大量農村人口進城。

大量農民因打工追夢而進城,衝破了原有立法設定的暫住底線,政府陷入進退維穀的尷尬處境:一方麵,來勢洶洶的進城打工潮,勢不可擋,逐漸發展成離不開、難改變的城市構成。不僅是農民工離不開城市,城市也離不農民工。有專家曾經設想,如果有一天,北京的660多萬農民工突然離去,首都將是什麼樣子。最可靠的回答就是:癱瘓,徹底癱瘓。另一方麵,大量的逾期暫住者,在遷不進、離不開中,回不去,不回去,難回去,延期成了無期,彼岸下落不明。法規關於暫住期限的規定,淪為一紙空文。再一方麵,政府既要保護城市既得利益者,又沒有能力,或不願意花更大功夫,去解決龐大暫住大軍湧入帶來的社會公共資源配置難題。最簡單的做法,當是拾起計劃經濟時遺留下來的法寶——限製,將戶口登記中的城鄉身份差別,延伸到常住與暫住中來。長此以往,當初的戶口登記形式,便演變成一種管理製度,身份差異的等級化和歧視,是它的核心。

由此可見,複雜緣於糾結,糾結於盡責與應付之間。糾結的根源,則在於相關管理部門雖然有這樣那樣的理由,但依舊受慣性思維的左右,簡單粗暴地去解決暫住問題。

把追問的目光,轉向政府糾結的心路曆程。

先看深圳。早在2005年,這裏就提出了“以證管人”、“以房管人”和“以業管人”相結合的模式,並創立了“藍印戶口”製。這說明,這個“暫住證”的始作俑者,也已發現了將暫住登記製度化的問題。河南省鄭州金水警方,曾采用“旅棧業星級化”來管理流動人口;湖北省實行的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製,則明確接納、雇用、留宿暫住人口的單位和個人,是管理責任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管理,否則,將受到處罰。兩地實際上是在步深圳的後塵。麵對朝陽區和海澱區湧入的近萬名打工者,北京的蘆村曾嚐試過的“封村”式管理,可以說是沿襲了中國幾千年的“城堡思維”。但是,問題並沒有因此而解決;或舊的問題解決了,新的又冒出。曾經創立過暫住人口柔性管理經驗的浙江義烏,近年來卻麵臨形形色色以虛擬網短號為聯結網絡的外來人口同鄉、同業、同族組織的挑戰。而眾多的已經或正在取消暫住證製度的城市,躍躍欲試,試圖從糾結的怪圈中走出。

這是好的兆頭。時勢逼人,不改不行啊。

嚴峻的現實擺在麵前:我國城市化率雖已達53%,但真正擁有城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僅約32%,即還有約21%是城市暫住人口。他們雖長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卻不是城市的主人。俗話說,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隻要城鄉二元對立存在,隻要務工收入優於務農,隻要城市生活方式比農村更具誘惑,農民對城市的向往就沒有力量能阻止。有專家預測,在未來15年左右的工業化、城鎮化中,除現有兩億多已進城農民工及其子女,還將有兩億多農民進城;全國將有5億—55億人,麵臨農村轉城市、暫住轉常住、流動轉安居問題。你是否承認,是否正視,是否高興,是否適應,管理是否跟得上,這個現實都難以改變。問題要得到根本解決,靠現在修修補補,羞羞答答的戶籍製度,顯然是不行的。必須立足於標本兼治,長治久安,多管齊下。

當然,我們是唯物論者,主張權利不應與發展階段、經濟水平和解決能力掛鉤,並不是要否認這些條件的重要性,而是主張在權利與條件中,分清主次,擺正位置。無疑,資源的局限,使資源配置的基礎條件受限,但這種有限的資源配置,必須以事與度來劃分,而不是身份。“凡有的,還要加給他。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過來。”可惜,《馬太福音》在這裏並不是讚賞,而是揭露和鞭撻。身份歧視,在世界範圍,早已是陳腐不堪的理念,堅守的結果,可能是與陳腐一起消逝。事實上,端正理念,理順本末,多一份責任之心,多體恤弱勢,從發展與盡責中去維護公義,而不是壓抑與限製,用不著改來改去,就依照“58條例”,暫住中的諸多問題,大都可以迎刃而解。

這是趙久明的觀點,我很以為然。

曾經,在極“左”時期和計劃經濟下,農民進城打工是非法的,謂之盲流。“58條例”第10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公民進城落戶的條件,主要有三:一是合法就業——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二是讀書——學校的錄取證明;三是其他需求——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這裏並沒有常住還是暫住的區別。真正限製的重點,是就業。城是城,鄉是鄉,農民種田,工人務工,在當時天經地義,是不可逾越的鴻溝。問題是,中國的勞動就業用工製度,早已發生質變,國家當初的限製條件,大都已經取消,而現在真正的限製條件,不管是中央的最高版本,還是各地政府出台的形形色色版本,都是立足於堵漏,而非治本。問題不斷冒出,堵漏措施五花八門,冒與堵,形成一場曠日持久的拉鋸戰,糾纏不清,越弄越複雜。

老趙認為,是政府人為地把它複雜化了。道理不言自明:既然國家早已廢除了國企“大鍋飯”、工人“鐵飯碗”製度,允許農民進城打工,就應當允許其正常合法落戶。按照“58條例”,進城務工農民暫住期超過3個月,隻有3種選擇:要麼回戶籍所在地,要麼延長暫住期,要麼正常辦理戶口遷移。回去幾乎沒有可能。實際上,城市早已接納了這部分人,他們早已成為城市這部龐大機器的軸承、螺絲或鉚釘,在就業、就醫、居住、子女入學、社會活動、精神情感等諸多方麵,早已融入了城市,成為城市的一部分。延長暫住也非良策。延長多久,延長多少次,最終怎麼解決,是一個繞不開的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依法遷入。毫無疑問,對於暫住,對於這股不可逆轉的大潮,放比堵好,早解決比晚解決好,治本比修修補補好。如果放開,再尖銳的矛盾,每一步前進,都是走向化解;而堵的本身,無疑就是阻塞。

“堰塞湖”不是美麗,而是一把高懸的劍。

問道暫住

思辨是一種力量,它會讓人窮根究底。

湖濱的金秋,是以色彩呈現的。在銀杏開始泛黃的時候,金桂已把它的馨香灑了一路。東坡湖的水,從浩蕩的岷江優雅而來,沉澱了夏日的泥黃,讓自己變得清澈的同時,也讓一汪鏡湖變得安靜。這樣的季節不僅屬於收獲,也屬於思想,就像那尊聳立於巴黎羅丹美術館的青銅雕塑。思想者羅丹,被法國雕塑家奧古斯迪·羅丹固化,成為一個時代的符號。當然,我的問道暫住,不在巴黎美術館,而在眉山遠景樓。東坡湖畔的一棟仿古建築,借了東坡的《眉州遠景樓記》之名得以複活。此刻,我卻想借它的魂——關於思想和遠景,為暫住問道。

於是,在幾個周末,我先後邀請了幾位專家和朋友喝茶小敘,討教暫住問題。高副局長、王研究員和堂侄當然在邀請之列;還有何琪、黃兵、黃林,及東坡區通惠小學副校長堯菊香、教務室主任洪建興,龍興惠民醫院院長彭澤儒,對本文提了許多修改建議的朋友曉來輕酌,加上趙久明和我家內人,幾乎涵蓋了這個問題的方方麵麵。下麵彙集的,便是與他們的交流要點。

——關於管理理念和法治。

有法必依的前提,是立法源頭必須公正,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王研究員和堂侄,顯然在理論上思考深一些,高副局長則從實踐和操作層麵,提出了不少頗具建樹的意見。綜合他們的觀點,要有效解決暫住問題,關鍵要在國家觀念層麵,從立法、司法和行政源頭上,進一步強調以民為本思想。換句話說,就是要站在人類學的角度,真正把以民為本,作為國家的核心價值觀,貫徹到整個國家行為中去,包括戶籍管理。暫住問題不僅涉及政府責任,而且涉及對基本人權的珍重和維護,因為遷徙和居住自由平等,是人生存的重要方式。撥亂反正,正本清源,首當以憲法為準則,以人權為基點,從立法、司法到行政上,認真清理各級政府存在的問題。

——關於政府的擔當和責任。

毋庸回避,從根本上解決暫住問題,涉及許多實際困難。但我們是人民政府,就是為管理社會而設置的。政府需要認真履職,千方百計創造條件,解決農民工正常遷入城市後社保、子女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活動等問題的義務,而不能因問題和困難,就忽視公民基本權利,忽視自身基本責任。在明確政府權利、責任、義務的前提下,能解決的問題及時解決;一時解決不了或不能解決的問題,向民眾講清原因,求得理解支持。這樣,每付出的一份努力,都是向正確目標的靠近,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章法混亂。

堂侄進一步強調,政府是否盡責,還涉及政權性質。實際情況是,由於體製和機製等原因,我們的許多政府,更趨重於功利,對上級負責,遠遠勝於對民眾負責。對暫住中出現的問題,往往是能拖則拖,拖不起走的,也簡單應付,不用心用力治本。究其根源,當在體製機製。就體製而言,不管政體國體怎麼規定,說到底,各級政府官員的權力來源不是暫住人口,憑什麼對你負責;就機製而言,評定他們政績的主要因素,不是暫住問題的解決程度,而是GDP和形象工程。規則決定遊戲,凱恩斯的“無形之手”,決定著政府的內在動因。如果各級幹部能像抓GDP和政績工程那樣,抓暫住問題的解決,還能拖幾十年,拖到目前這樣的混亂局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