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指出的真凶
“阿良,我現在接手的這個案子要請你助我一臂之力喲。”某日當律師的一個朋友來到私人偵探阿良的住處。
“又是什麼案子讓你這麼頭痛?”
“就是上個月15日晚,女畫家長島美和子在自己的畫室被殺的那個案子。”
“是那個案件,我在報紙上看過了。不是說罪犯已經被逮捕了嗎?好像是被害人的外甥。”
“他叫長島正彥,28歲,未婚,是某公司職員。因被害人隻有兩個親戚,所以,如果她死了,正彥可以獲得一半長島美和子的遺產。警方認為殺人動機是為了獲得遺產。”
“另一半遺產歸誰?”阿良一邊記著筆記一邊問道。
“是被害人的侄女,叫黑田順子,是一個普通的家庭主婦,與正彥是堂姐弟,兩個人住在一起。”
“那麼,黑田順子不也同樣有殺人動機嗎?是不是因為正彥有什麼不利的證據才被逮捕了呢?”
“凶手在院子裏留下了腳印,那腳印與正彥的鞋完全一致。警方因此而逮捕了他。”律師皺著眉頭說。
“肯定是他的腳印嗎?”
“被逮捕時,他正好穿著那雙鞋,所以不會錯。正彥說是在三個月前買的,每天都穿著。但是,他有不在作案現場的證明。因此,他絕對是清白無辜的。”律師很肯定地說。
“他不在現場的證明是什麼?”
“當天夜裏,他住在戀人的公寓裏,但警方說有肉體關係的戀人是不能做證人的。因而否定了他不在現場的證明。”
“那麼,那天夜裏,他是穿著那雙鞋了嗎?”
“是的。第二天早晨,他回過一次家,也就是回黑田順子那裏,再從家裏上班。”
“為什麼早晨又特意回家一次?”
“說是和戀人做愛時,口紅蹭到了他襯衣領子上,回去換襯衣。就在當天,黑田順子到長島美和子家去,發現了屍體,晚上刑警來正彥的公司調查。當時,警方也隻是把他當做可提供線索的人,向他了解情況的。為了慎重起見才核實了正彥穿在腳上的鞋,沒想到與作案現場的鞋印兒完全相符。所以,正式逮捕了他。”
“那麼罪犯的作案時間呢?”
“大約在夜裏12點至淩晨2點期間,這個時間正彥和戀人在一起。當然,他的鞋應該在戀人的房間裏。所以,他的鞋印兒不應該留在作案現場。”
“那鞋印兒一定是作案時留下的嗎?”阿良又問道。
“案發當天,白天下了一場雷陣雨,院子被衝洗得幹幹淨淨,濕漉漉的,所以能肯定是罪犯的鞋印。”
“難道是他熟睡期間戀人將他的鞋拿出去不成?”
“這不可能。他們倆的感情很好,何況她也沒有殺害長島美和子的動機。”
“那麼兩個人是否打算結婚呢?”
“預定下個月舉行婚禮。”
“那麼,如果自己的未婚夫能意外地得到嬸母的遺產,到頭來還不是他們自己的嗎?”
“連婚還沒結,怎麼會冒這種險?何況正彥的家裏很富有,結婚後也不會愁沒錢花。”
“這麼說也許是真正的罪犯為嫁禍於正彥,趁兩個人熟睡之機,悄悄溜進房間偷走了他的鞋。”
“不會的。他們鎖好了房門才睡的,偷鞋是不可能的。不管怎麼說,阿良,我相信他是無辜的,才接受委托為其辯護的。務必請你幫忙。”
“好吧,我試試。”
阿良馬上去警視廳,找熟悉的鑒定人員幫忙,看看長島正彥的鞋以及從現場提取來的鞋樣。這是用石膏取的樣。
鞋雖然是同一廠家生產的同一產品,也會因穿鞋人走路習慣不同,鞋底的磨損程度也各不相同。雖然不像指紋那樣千差萬別,不能單憑腳印蓋棺定論,但它仍然是很有力的證據。正彥似乎是內八字腳,腳尖和腳跟處內側比外側磨損得厲害。這個特點與作案現場留下的腳印完全一致。當然,尺碼及腳跟的花紋和商標也一樣。
“鞋底所附著的土樣和現場院子裏的土相同。這在法庭上是決定性的證據。”鑒定員肯定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