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棜於東堂下,南順,齊於坫,饌於其上,兩甒醴、酒,酒在南。篚在東,南順,實角觶四,木柶二,素勺二。豆在甒北,二以並。籩亦如之。棜,今之轝也。各觶四,木柶二,素勺,為少進醴酒,兼饌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籩二以並,則是大斂饌也。記於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古文角觶為角柶。
[疏]“設棜”至“如之”。注“棜今”至“角柶”。釋曰:自此盡“出室”,論陳大、小斂奠,記經不備之事。雲“角觶四,木柶二,為夕進醴酒,兼饌之也”者,以其大、小斂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觶,又用一柶,酒用一觶,計醴酒但用二觶一柶矣。而觶有四、柶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別設,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饌其器也。雲“豆籩二以並,則是大斂饌”者,以其小斂一豆一籩,大斂乃有二豆二籩,故知二為大斂饌。雲“記於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者,鄭意大斂饌不在大斂節內陳之,而在小斂節陳之者,以其陳此籩豆之外,皆與小斂同,故就小斂節內陳之,取省文之義也。雲“同陳”者,謂多少同陳,不謂大斂饌陳之,亦在小斂節內也。
凡籩豆,實具設,皆巾之。籩豆偶而為具,具則於饌巾之。巾之,加飾也,明小斂一豆一籩不巾。
[疏]“凡籩”至“巾之”。注“籩豆”至“不巾”。釋曰:雲“實具設,皆巾之”者,謂於東堂實之,於奠設之,二處皆巾,故雲皆巾之。雲“籩豆偶而為具,具則於饌巾之。巾之,加飾也”者,此鄭指解大斂之實饌於堂東之時,巾之加飾,對小斂之實於堂東不巾,不加飾。雲“明不斂一豆一籩不巾”者,以其雲籩豆具,據大斂奠二豆二籩,實與奠二處皆巾,明小斂奠一豆一籩,堂東饌時不巾。若然,小斂奠設於床東,巾之,為在堂經久設塵埃加,故雖一豆一籩亦巾之,即《禮記-檀弓》雲:“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以其有牲肉故也。
觶俟時而酌,柶覆加之,麵枋,及錯,建之。時,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疏]“觶俟”至“建之”。注“時朝”至“逮日”。釋曰:言此者,記人恐饌時已酌於觶。故記雲“俟時而酌”也。引《檀弓》者,謂時是朝夕之時。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須日未沒者,欲得父母之神,隨陽而來故也。
小斂,辟奠不出室。未忍神遠之也。辟襲奠以辟斂,既斂則不出於室,設於序西南,畢事而去之。
[疏]“小斂辟奠不出室”。注“未忍”至“去之”。釋曰:雲“未忍神遠之也”者,釋奠不出室之義。始死,猶生事之,不忍即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雲“辟襲奠以辟斂”者,以經雲“小斂、辟奠”,故知辟襲奠隻為辟斂也。雲“既斂則不出於室,設於序西南”者,又解襲奠不出室。若將大斂,則辟小斂奠於序西南,此將小斂,辟奠於室。至於既小斂,則亦不出於室,設於序西南,故言不出室。若然,奠不出室,為既斂而言也。雲“事畢而去之”者,斂事畢,奉屍夷於堂,乃去之而設小斂奠於屍東。
無踴節。其哀未可節也。
[疏]“無踴節”。注“其哀未可節也”。釋曰:自死至此為節。賓主拾踴有三者三,有踴節,而雲“無踴節”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閒踴皆無節。即上文“踴無筭”是也。雲“其哀未可節也”,亦謂三者三之外無踴節而言也。
既馮屍,主人袒,髺發,絞帶。眾主人布帶。眾主人,齊衰以下。
[疏]“既馮”至“布帶”。注“眾主”至“以下”。釋曰:小斂於戶內訖,主人袒,髺發散帶垂,經不雲絞帶及齊衰以下布帶事,故記者言之。案《喪服》苴絰之外,更有絞帶,鄭注雲:“要絰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齊衰無等皆是布帶也。知眾主人非眾子者,以其眾子皆斬衰絞帶,故知“眾主人,齊衰以下”,至緦麻首皆免也。
大斂於阼。未忍便離主人位也。主人奉屍斂於棺,則西階上賓之。
[疏]“大斂於阼”。注“未忍”至“賓之”。釋曰:經大斂時直雲“布席如初”,不言其處,故記雲“大斂於阼”,阼是主人位,故鄭雲“未忍便離主人位也”。雲“主人奉屍斂於棺,則西階上賓之”者,喪事所以即遠斂訖,即奉屍斂於棺,賓客之,故《檀弓》雲“周人殯於西階,則猶賓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階,階東,北麵東上。視斂。
[疏]“大夫”至“東上”。注“視斂”。釋曰:知“視斂”者,以其文承大斂下,故知大夫升為視斂也。
既馮屍,大夫逆降,複位。中庭西麵位。
[疏]“既馮”至“複位”。注“中庭西麵位”。釋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麵者,上篇朝夕哭雲主人入堂下,直東序西麵,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與主人同西麵向殯,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麵也。
巾奠,執燭者滅燭出,降自阼階,由主人之北,東。巾奠而室事已。
[疏]“巾奠”至“北東”。注“巾奠而室事已”。釋曰:上篇大斂奠時,直雲“乃奠,燭升自阼階”,無執燭降由主人之北,故記人言之,雲“由主人之北東”也。雲“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訖,是室事已,故執燭者出也。
既殯,主人說髦。既殯,置銘於肂,複位時也。今文說皆作稅。兒生三月,鬋發為鬌,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長大猶為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屍柩不見,喪無飾,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聞。
[疏]“既殯主人說髦”。注“既殯”至“未聞”。釋曰:自此盡“乘車”,論孝子衣服、飲食、乘車等之事。雲“既殯,置銘於肂,複位時也”者,案上篇雲:“主人奉屍,斂於棺,乃蓋,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麵視肂,卒塗,祝取銘置於肂,主人複位。”雲複位者,從西階下複阼階下位也。凡“說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喪大記》雲:“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乃斂,卒斂,主人馮之,主人袒,說髦,髺發以麻。”注雲:“士既殯說髦,此雲小斂,蓋諸侯禮也。士之既殯,諸侯之小斂,於死者俱三日也。”是尊卑同三日也。必三日說髦者,案《禮記-問喪》雲:“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飾,父母既不生,故去之。雲“今文說皆作稅”者,此說及下經“不說絰帶”,二字皆作“稅”。凡釋今古之文,皆在注後。此在注中者,以其釋經義盡者,於注末言之,以文更有義者,釋今古字訖,乃更泛說,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訖,更釋髦義是也。雲“兒生三月,鬋發為鬌,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者,《內則》文。彼注雲:“夾囟曰角,午達曰羈。”引之者,證髦象幼時鬌之義,故雲“長大猶為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雲“髦之形象未聞”者,案《詩》雲“髧彼兩髦”,鄭雲:“髦者,發至眉。子事父母之飾。”以其雲髧髧者,垂之貌,又雲兩髦,故以發至眉解之。其狀則未聞。
三日,絞垂。成服日。絞,要絰之散垂者。
[疏]“三日絞垂”。注“成服”至“垂者”。釋曰:以經小斂曰要絰,大功以上散帶垂,不言成服之時絞之,故記人言之。雲“成服日”者,士禮生與來日,則除死三日,則經雲三日成服,此雲三日絞垂之日也。小功緦麻,初而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縪,纓條屬,厭。縪,謂縫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餘也。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厭,伏也。
[疏]“冠六”至“屬厭”。注“縪謂”至“伏也”。釋曰:雲“冠六升”者,據斬衰者而言。齊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雲“縪謂縫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別材,武謂冠卷,以冠前後皆縫著於武。若吉冠,則從武上鄉內縫之,縪餘在內謂之內縪。若凶冠,從武下鄉外縫之,謂之外縪,故雲“外之者,外其餘”也。雲“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者,吉冠則纓武別材,凶冠則纓武同材,以一繩從前額上以兩頭鄉項後交通,至耳各綴之於武,使鄉下纓結之。雲“屬之冠”者,先為纓武訖,乃後以冠屬著武,故雲屬也。雲“厭,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過,鄉上反縫著冠,冠在武下,故雲厭也。五服之冠皆厭,但此文上下據斬衰而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