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爾皇祖某甫。爾,女也。女,死者,告之以適皇祖,所以安之也。皇,君也。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饗!”勸強之也。

再虞,皆如初,日“哀薦虞事”。丁日葬,則己日再虞,其祝辭異者一言耳。

[疏]注“丁日”至“言耳”。釋曰:“己日再虞”者,以其後虞用剛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雲“祝辭異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為一言,若《論語》雲“一言以蔽之,曰思無邪”是也。今此一言,則一字為一言,謂數一虞雲祫,再虞雲虞,三虞雲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剛日,亦如初,曰“哀薦成事”。當祔於祖廟,為神安於此。後虞改用剛日。剛日,陽也。陽取其動也。士則庚日三虞,壬日卒哭。其祝辭異者,亦一言耳。他,謂不及時而葬者。《喪服小記》曰:“報葬者報虞者,三月而後卒哭。”然則虞卒哭之閒有祭事者,亦用剛日,其祭無名,謂之他者,假設言之。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亞也。《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明日祔於祖父。”如是虞為喪祭,卒哭為吉祭。今文他為它。

[疏]“三虞”至“成事”。注“當祔”至“為它”。釋曰:鄭雲“當祔於祖廟,為神安於此”者,卻解初虞、再虞稱祫、稱虞之意。今三虞改用剛日,將祔於祖,取其動義故也。雲“士則庚日三虞,壬日卒哭”者,以其己日為再虞,後改用剛日,故次取庚日為三虞也。卒哭亦用剛日,故庚日後降辛日,取壬日為卒哭。雲“祝辭異者,亦一言耳”者,改虞為成,是一言也。雲“他謂不及時而葬者”,謂有故及家貧不及三月,因三日殯日,即葬於國北。引《喪服小記》者,彼鄭注雲:“報讀為赴疾之赴。”謂不待三月,因殯日虞,所以安神,以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須安之,故疾虞。三月而後卒哭者,謂卒去無時之哭,鄭雲卒哭待哀殺,故至三月,待尋常葬後,乃為卒哭祭。雲“然則虞卒哭之閒有祭事者,亦用剛日”者,以虞卒哭已是剛日,他祭在後,故亦用剛日也。雲“其祭無名,謂之他”者,謂虞卒哭,祔祥皆有名,此則無名,故謂之他。雲“文不在卒哭上”者,此他祭在卒哭上,今退在卒哭下者,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引《檀弓》者,證卒哭辭稱成事之義,但卒哭為吉祭者,喪中自相對,若據二十八月後吉祭而言,禫祭已前,總為喪祭也。若然,此經雲三虞與卒哭,“哀薦成事”明文,而鄭注《檀弓》雲:“卒哭而祭,其辭蓋曰:哀薦成事。”言“蓋”疑之者,以鄭君以前,有人解雲三虞與卒哭同為一事解之者,鄭故疑卒哭之辭而雲蓋也。是以《雜記》雲:“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祔皆大牢。”鄭注雲:“卒哭成事,祔言皆則卒哭成事,祔與虞異矣。”是微破前人三虞與卒哭同解者也。

獻畢,未徹,乃餞。卒哭之祭,既三獻也。餞,送行者之酒。《詩》雲:“出宿於濟,飲餞於禰。”屍旦將始祔於皇祖,是以餞送之。古文餞為踐。

[疏]“獻畢未徹乃餞”。注“卒哭”至“為踐”。釋曰:自此盡“不脫帶”,論卒哭之祭未徹,餞屍於寢門外之事。鄭雲“卒哭之祭”者,案上文直雲:“獻畢未徹,乃餞。”不言卒哭,鄭知是卒哭之祭者,以其三虞無餞屍之事,明旦祔於祖,入廟乃有餞屍之禮,故鄭據卒哭而言。若然,三虞不餞屍者,以其三虞與卒哭同在寢,祔則在廟,以明旦當入廟,以其易處鄉尊所,故特有餞送屍之禮也。引《詩》者,彼生人餞行人之禮,為行始,此祭祀餞屍之禮,亦鄉祖廟為行始。事雖異,餞送飲酒是同,故引為證也。知“旦將始祔於皇祖”者,下雲“明日以其班祔”,鄭雲:“卒哭之明日也。”是明日之旦也。

尊兩甒於廟門外之右,少南。水尊在酒西,勺北枋。少南,將有事於北。有玄酒,即吉也。此在西,尚凶也。言水者,喪質,無鼏,不久陳。古文甒為廡也。

[疏]注“少南”至“廡也”。釋曰:雲“少南,將有事於北”者,正謂下文雲“屍出門右南麵”已下是也。雲“有玄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無玄酒,至卒哭雲如初,則與虞祭同,今至餞屍用玄酒,酒則尋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雲即吉也。雲“此在西,尚凶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戶之閒,至於虞,祭尊在室,是凶。今卒哭餞屍,尊在門西,不在門東,是尚凶,故變於吉也。

洗在尊東南,水在洗東,篚在西。在門之左又少南。饌籩豆,脯四脡。酒宜脯也。古文脡為挺。

有乾肉折俎,二尹縮,祭半尹,在西塾。乾肉,牲體之脯也。如今涼州烏翅矣。折以為俎實,優屍也。尹,正也,雖其折之,必使正。縮,從也。古文縮為蹙。

[疏]注“乾肉”至“為蹙”。釋曰:雲“涼州烏翅”者,經雲乾肉折俎,則漢時乾脯似之,故鄭以今曉古也。

屍出,執幾從,席從。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屍,屍乃出。幾席,素幾葦席也。以幾席從,執事也。

[疏]“屍出”至“席從”。注“祝入”至“事也”。釋曰:雲“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屍,屍乃出”者,雖餞行飲酒,屍將起之時,祝亦如虞祭,告雲利成,屍乃興以前屍也。知“幾席,素幾葦席也”者,上經初虞雲“素幾葦席”,在西席。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見更設幾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幾葦席。今卒哭祭,末餞屍於門外,明是卒哭之幾席,故知是素幾葦席也。

屍出門右,南麵。俟設席也。

[疏]“屍出門右南麵”。注“俟設席也”。釋曰:知“俟設席”者,屍在門右南麵,在坐北立,下即雲設席之事,明俟設席也。

席設於尊西北,東麵。幾在南。賓出,複位。將入臨之位。《士喪禮》賓繼兄弟“北上,門東,北麵西上;門西,北麵東上;西方,東麵北上”。

主人出,即位於門東,少南;婦人出,即位於主人之北,皆西麵,哭不止。婦人出者,重餞屍。

[疏]注“婦人出者重餞屍”。釋曰:婦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寢門之外,故雲“重餞屍”也。

屍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廢爵,酌獻屍,屍拜受。主人拜送,哭,複位。薦脯醢,設俎於薦東,朐在南。朐,脯及乾肉之屈也。屈者在南,變於吉。

[疏]“屍即”至“在南”。注“朐脯”至“於吉”。釋曰:雲“主人拜送”者,案上祭雲主人其拜,《特牲》亦雲拜送,則拜送吉凶同也。雲“屈者在南,變於吉”者,案《曲禮》雲:“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鄭雲:“屈中曰朐。”則吉時屈者在左,今屍東麵而雲朐在南,則是凶禮,屈者在右末,頭在左,故雲變於吉也。

屍左執爵,取脯擩醢,祭之。佐食授嚌。授乾肉之祭。

屍受,振祭,嚌,反之。祭酒,卒爵,奠於南方。反之,反於佐食。佐食反之於俎。屍奠爵,禮有終。

[疏]注“反之”至“有終”。釋曰:鄭知“反之,反於佐食”者,經雲“佐食授嚌,屍受,振祭,嚌”,嚌訖,而雲“反之”,明反與佐食,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雲“屍奠爵,禮有終”者,上經雲三獻屍皆有酢,今餞屍,三獻皆不酢而奠之,是為禮有終。謂若主人拜送,賓不答拜,亦是禮有終也。

主人及兄弟踴,婦人亦如之。主婦洗足爵,亞獻,如主人儀,婦人踴如初。賓長洗繶爵,三獻,如亞獻,踴如初。佐食取俎,實於篚。屍謖,從者奉篚哭從之。祝前,哭者皆從,及大門內,踴如初。男女從屍,男由左,女由右。及,至也。從屍不出大門者,由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也。古文謖作休。

[疏]注“男女”至“作休”。釋曰:鄭知“男女從屍,男由左,女由右”者,約上文男子在南,婦人在北,南為左,北為右,因從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婦人由右也。雲“從屍不出大門者,由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也”者,在廟以廟為限,在寢門外以大門為限。正祭在廟,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今餞屍在寢門外,則大門外無事屍之禮,故鄭舉正祭況之。從屍不出大門外,取正祭比之,故注雲由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也。

屍出門,哭者止。以餞於外,大門猶廟門。

[疏]“屍出門哭者止”。注“以餞”至“廟門”。釋曰:鄭意所以屍出大門,哭者便止者,正以餞於寢門,以大門為限,似事屍在廟門為限,故鄭雲“大門猶廟門”也。

賓出,主人送,拜稽顙。送賓,拜於大門外。

[疏]“賓出”至“稽顙”。注“送賓”至“門外”。釋曰:上從屍不出大門者,有事屍限,故不出大門送之。送賓於大門外自是常禮,故雲“送賓拜於大門外”。但禮有終,賓無答拜之禮也。

主婦亦拜賓。女賓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闈門之內,闈門如今東西掖門。

[疏]“主婦亦拜賓”。注“女賓”至“掖門”。釋曰:上主人送男賓,故知此主婦拜女賓也。雲“不言出,送拜之於闈門之內”者,決上文男主拜男賓,言出送,此明主婦送女賓於門之內。以其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逾閾故也。雲“闈門如今東西掖門”者,案《爾雅-釋宮》雲:“宮中之門謂之闈。”則闈門在宮內。漢時宮中掖門在東西,若人左右掖,故舉以為況也。

丈夫說絰帶於廟門外。既卒哭,當變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則服葛者為祔期。今文說為稅。

[疏]“丈夫”至“門外”。注“既卒”至“為稅”。釋曰:雲“既卒哭,當變麻,受之以葛也”者,《喪服》鄭注雲:“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亦約此文而言也。雲“夕日則服葛者為祔期”者,今日為卒哭祭,明旦為祔,前日之夕,為祔祭之期,變麻服葛,是變重從輕。明旦亦得變,不要夕期之時變之。夕時言變麻服葛者,鄭雲為祔期,亦因祔期即變之,使賓知變節故也。

入徹,主人不與。入徹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與,則知丈夫、婦人在其中。古文與為豫。

[疏]“入徹主人不與”。注“入徹”至“為豫”。釋曰:鄭知入徹是大功以下者,見《曾子問》雲:“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經雲入徹主人不與,明取大功、小功、緦麻之等入徹也。雲“言主人不與則知丈夫婦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說絰,不辨親疏,下文婦人脫首絰,不辨齊衰婦人,此雲入徹據大功以下,則此文入徹,主人不與之中,丈夫、婦人兼有可知。以其平常祭時,諸宰君婦廢徹不遲,則凶祭丈夫、婦人亦在,但齊斬不與徹耳。

婦人說首絰,不說帶。不說帶,齊斬婦人帶不變也。婦人少變而重帶,帶,(禁止)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帶,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至祔,葛帶以即位。《檀弓》曰:“婦人不葛帶。”

[疏]“婦人”至“說帶”。注“不說”至“葛帶”。釋曰:知“齊斬婦人帶不變也”者,案《喪服小記》雲“齊衰帶惡笄以終喪”,鄭雲:“有除無變。”舉齊衰則斬衰帶不變可知。齊斬帶不變,則大功以下變可知。雲“婦人少變”者,以其男子既葬,首絰腰帶俱變,男子陽多變,婦人既葬,直變首絰,不變帶,故雲少變也。雲“而重帶,帶,(禁止)之上也”者,對男子陽,重首,在上體,婦人陰,重腰,腰是(禁止),以重(禁止),故帶不變也。雲“大功小功者葛帶”者,案《大功章》雲:“布衰裳、牡麻絰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又案《小功章》雲:“布衰裳,澡麻帶絰五月者。”二者章內皆男女俱陳,明大功、小功婦人皆葛帶可知。雲“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者,變是文,不變是質,不可以大功以下輕服之文變主婦重服之質,故經直見主婦,不見大功以下也。雲“至祔,葛帶以即位”者,此鄭解大功以下,雖夕時未變麻服葛,至祔日亦當葛帶即位也。知大功以下夕時未變麻服葛者,以其與主婦同在廟門外,主婦不變,大功以下亦不變。若然,夕時不變,夕後入室可以變,故至祔旦以葛帶即位也。引《檀弓》者,亦證齊衰婦人不葛帶之事。

無屍,則不餞,猶出,幾席設如初,拾踴三。以餞屍者本為送神也。丈夫、婦人亦從幾席而出。古文席為筵。

[疏]“無屍”至“踴三”。注“以餞”至“為筵”。釋曰:自此至“賓出”,論卒哭祭無屍可餞之事。雲“幾席設如初”者,雖無屍,送神不異,故雲如初,故鄭雲“餞屍者本為送神也”。雲“丈夫婦人亦從幾席而出”者,以其雲“出,幾席設如初”,即雲“拾踴三”,明在門外有屍行禮之處,即如丈夫、婦人從幾席出可知。言“亦”者,亦餞屍之時也。

哭止,告事畢,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