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謖,祝前,鄉屍。前,道也。祝道屍,必先鄉之,為之節。
[疏]“屍謖祝前鄉屍”。注“前道”至“之節”。釋曰:此記屍謖之時,祝前屍之儀也。雲“必先鄉之,為之節”者,言必先麵鄉屍者,為之節度也。
還,出戶,又鄉屍。還,過主人,又鄉屍。還,降階,又鄉屍。過主人則西階上,不言及階,明主人見屍,有踧之敬。
[疏]“還出”至“鄉屍”。注“過主”至“之敬”。釋曰:“過主人則西階上,不言及階,明主人見屍,有踧之敬”者。以其經出戶降階,及門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見階上不言,西階而言主人者,欲見主人見屍有踧之敬,故沒去階名,而雲主人也。
降階,還,及門,如出戶。及,至也。言還至門,明其閒無節也。降階如升時,將出門如出戶時,皆還鄉屍也。每將還,必有辟退之容。凡前屍之禮儀在此。
[疏]“降階”至“出戶”。注“及至”至“在此”。釋曰:言還至門明其閒無節也者,以經自階已前,皆不言及,從階到門言及者,以其自階到門,其中道遠,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鄭雲“言還至門,明其閒無節”,謂無還鄉屍之節也。雲“降階如升時,將出門如出戶時,皆還鄉屍也”,經直雲“及門如出戶”,雖不言降階如升時,以將出門如出戶,明降階如升時,故鄭約出門以明降階也。雲皆還鄉屍者,欲見經還者皆還鄉屍也,謂鄉屍乃前道也。雲“每將還,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謙讓之容貌也。雲“凡前屍之禮儀在此”者,以《儀禮》一部所雲,前屍之禮儀在此經為具悉者。
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麵複位,然後宗人詔降。
[疏]“屍出”至“詔降”。釋曰:“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麵複位”者,謂祝既送屍出,反入門複位,複上文祝入門左北麵位,故雲複位也。雲“然後宗人詔降”者,謂祝複位,宗人乃詔告主人降,以其無事故也。
屍服卒者之上服。上服者,如《特牲》士玄端也。不以爵弁服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士之妻則宵衣耳。
[疏]“屍服卒者之上服”。注“上服”至“衣耳”。釋曰:上經直見主人服,不見屍服,故記人明之。雲主服對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經筮日雲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興,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時所著之祭服,故屍還服之。雲“不以爵弁服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問》:“孔子曰:屍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注雲:“為君屍或弁者,先祖或有為大夫士者。”彼君之先祖為士,屍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孫為諸侯,先祖屍在中,故先祖為士者,屍還服助祭於君之服也。雲“士之妻則宵衣耳”者,以其經直雲屍,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別屍,明經雲屍可以兼男女,故鄭並雲士之妻也。案《特牲》正祭主婦著纚笄宵衣,明女屍亦宵衣可知。
男,男屍。女,女屍,必使異姓,不使賤者。異姓,婦也。賤者,謂庶孫之妾也。屍配尊者,必使適也。
[疏]“男男”至“賤者”。注“異姓”至“適也”。釋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別屍,故男女別言之也。雲“異姓,婦也”者,以男無異姓之禮故也。知經雲“必使異姓”者,據與婦為屍者也。不使同姓與婦為屍者,屍須得孫列者,孫與祖為屍,孫婦還與夫之祖姑為屍,故不得使同姓女為屍也。雲“賤者謂庶孫之妾也,屍配尊者,必使適也”者,男屍先使適孫,無適孫乃使庶孫。女屍先使適孫妻,無適孫妻使適孫妾,又無妾乃使庶孫妻,即不得使庶孫妾,以庶孫之妾是賤之極者。若然,庶孫妻亦容用之,而鄭雲必使適也者,據經不使賤,有適孫妻則先用適而言,其實容用庶孫妻法也。必知無容用庶孫者,以《曾子問》:“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彼不言適,是容無適而用庶。此經男女別屍,據虞祭而言。至卒哭已後,自禫已前,喪中之祭皆男女別屍。知者,案《司幾筵》雲“每敦一幾”,鄭注雲:“雖合葬,及同時在殯,皆異幾。體實不同,祭於廟,同幾,精氣合。”《少牢》吉祭雲“某妃配”是男女共屍,篇末雲“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注雲:“是月,是禫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則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為證,明禫月不當四時祭月,則不雲某妃配,配則共屍可知。
無屍,則禮及薦饌皆如初。無屍,謂無孫列可使者也。殤亦是也。禮,謂衣服即位升降。
[疏]“無屍”至“如初”。注“無屍”至“升降”。釋曰:自此盡“詔降如初”,論喪祭無屍之事。雲“無屍謂無孫列可使”者,知謂無孫列者,《禮記》雲“無孫則取同姓之適”,則大夫士祭先取孫,無孫取同姓之適,是有孫列可使,複無同姓之適,是無孫列可使者也。雲“殤亦是也”者,《禮記-曾子問》雲“祭成喪者必有屍”,明殤死無屍可知。《曾子問》又雲宗子直有陰厭,庶殤直有陽厭。是無屍也。雲“禮謂衣服即位升降”者,雖無屍,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於西序,及升降與有屍相似。
既饗,祭於苴,
[疏]“既饗祭於苴”。釋曰:雲“既饗”者,正謂祝釋饗神辭,告之使令祔之,安之。釋饗訖,佐食取黍稷祭於苴。
祝祝卒。記異者之節。
[疏]“祝祝卒”。注“記異者之節”。釋曰:雲“記異者”,謂記無屍者異於有屍何者。有屍,祝釋孝子辭,釋辭訖,為祝祝卒,別有迎屍已後之事。今無屍者,祝祝卒,饗神訖,無迎屍已後之事。故下文雲“不綏祭”之等,是記異者之節也。
不綏祭,無泰羹、湆、胾、從獻。不綏,言獻,記終始也。事屍之禮,始於綏祭,終於從獻。綏,當為墮。
[疏]“不綏”至“從獻”。注“不綏”至“為墮”。釋曰:此四事皆為屍,是以上文有屍者,雲迎屍而入,祝命佐食,綏祭,又泰羹湆自門入,設於鉶南,胾四豆,設於左,又屍食之後,主人獻之後,賓長以肝從,主婦亞獻,賓長以燔從,賓長獻後亦如之,無屍闕此四事。自羹已下,三事皆蒙無字解之也。雲“不綏,言獻,記終始也”者,以見經無屍,具陳四事,凡祭禮以獻為終,舉終以見始,亦得為義。今不但言獻,記其終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於綏祭,終於從獻,故鄭即雲“事屍之禮始於綏祭,終於從獻”者,故具言之。雲“綏當為墮”者,《周禮-守祧職》雲:“既祭,藏其墮。”字為正,取減為義。
主人哭,出複位。於祝祝卒。
[疏]“主人哭出複位”。注“於祝祝卒”。釋曰:謂祝祝卒,無屍可迎,既無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複戶外東麵位也。
祝闔牖戶,降,複位於門西,門西北麵位也。
[疏]“祝闔”至“門西”。注“門西北麵位也”。釋曰:鄭此及下注皆雲“複位者,門西北麵位”者,據上文“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麵複位”也。
男女拾踴三。拾,更也。三更踴。
[疏]“男女拾踴三”。注“拾更也三更踴”。釋曰:凡言“更踴”者,主人踴,主婦踴,賓乃踴,三者三,為拾也。
如食閒。隱之,如屍一食,九飯之頃也。
[疏]“如食閒”。注“隱之”至“頃也”。釋曰:隱之者,謂闔牖戶也,九飯之頃,時節也。
祝升,止哭,聲三,啟戶。聲者,噫歆也。將啟戶,警覺神也。今文啟為開。
[疏]“祝升”至“啟戶”。注“聲者”至“為開”。釋曰:雲“聲者,噫歆也”者,若《曲禮》雲:“將上堂,聲必揚。”故雲將啟戶,警覺神也。
主人入,親之。
[疏]“主人入”。注“親之”。釋曰:雲“親之”者,啟牖鄉是親之事。主人無事而入者,是主人親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從,啟牖鄉,如初。牖先闔後啟,扇在內也。鄉,牖一名也。如初者,主人入,祝從在左。
[疏]注“牖先”至“在左”。釋曰:雲“牖先闔後啟,扇在內也”者,見上文“闔牖戶”,闔時牖先言,此經上雲主人入,祝從,乃言啟牖,是戶先開,乃啟牖,故須解之扇在內也。雲“鄉牖一名也”者,案《詩》雲“塞鄉墐戶”,注雲:“鄉,北出牖也。”與此注不同者,語異義同。北牖名鄉,鄉亦是牖,故雲牖一名也。雲“如初者,主人入,祝從入在左”者,鄭以經“如初”之文在“牖鄉”之下,恐人以為啟牖鄉如初,上既無啟牖鄉之事,明據主人與祝位如初也。
主人哭,出複位。堂上位也。
[疏]“主人哭出複位”。注“堂上位也”。釋曰:案下文雲“宗人詔降如初”,注雲:“詔主人降之。”乃降堂,明此“複位”者,複堂上東麵位也。
卒徹,祝、佐食降,複位。祝複門西北麵位,佐食複西方位,不複設西北隅者,重閉牖戶,褻也。
[疏]注“祝複”至“褻也”。釋曰:鄭知祝與佐食位如此者,見上經雲:“主人即位於堂,眾主人及兄弟賓即位於西方。”佐食即賓也,故知佐食言複位,複西方可知。知祝複位,複門西北麵位者,上經“祝入門左北麵”,注:“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明此祝複位,複門西北麵位可知。雲“不複設西北隅者,重閉牖戶,褻也”者,上經有屍者有陰厭、有陽厭,無闔牖戶之事。今無屍者,陰厭時闔牖戶,今更設饌於西北隅,複更闔牖戶為褻瀆,故不為也。
宗人詔降如初。初,讚闔牖戶。宗人詔主人降之。
[疏]“宗人詔降如初”。注“初讚”至“降之”。釋曰:此降謂禮畢降堂也。上經雲“讚闔牖戶,主人降,賓出”,注雲:“宗人詔主人降。”彼謂降堂,故鄭知此雲如初,亦如上經詔降也。
始虞用柔日。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柔日陰,陰取其靜。
[疏]“始虞用柔日”。注“葬之”至“其靜”。釋曰:自此下盡“哀薦成事”,論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饗神辭及用日不同之事。雲葬之日日中者,上文雲“日中行事”是也。葬用丁亥,是柔日。葬始虞用日中,故雲“始虞用柔日”也。
曰:“哀子某,哀顯相,夙興夜處不寧。曰,辭也,祝祝之辭也。《喪祭》稱哀顯相,助祭者也。顯,明也。相,助也。《詩》雲:“於穆清廟,肅雍顯相。”不寧,悲思不安。
敢用絜牲剛鬛、敢,昧冒之辭。豕曰剛鬛。
[疏]注“敢昧”至“剛鬛”。釋曰:“敢,昧冒之辭”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觸尊,不自明之意,故雲昧冒之辭。雲“豕曰剛鬛”者,《下曲禮》文。
香合、黍也。大夫士於黍稷之號,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蓋記者誤耳。辭次黍,又不得在薦上。
[疏]“香合”。注“黍也”至“薦上”。釋曰:案《下曲禮》雲“黍曰香合,粱曰香萁,稷曰明粢”是也。雲“大夫士於黍稷之號,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蓋記者誤耳”者,《曲禮》所雲黍稷別號者,是人君法。《特牲》、《少牢》黍稷合言普淖,此別號黍為香合,下特號稷為普淖,故知記誤也。雲“辭次黍又不得在薦上”者,依設薦法,先設菹醢,次設俎,後設黍稷。今黍在嘉薦之上,此亦記者之誤,故鄭非之也。若然,俎在後,今絜牲在黍上者,祭以牲為主,故先言,非設時在前也。
嘉薦、普淖、嘉薦,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為號雲。
[疏]“嘉薦普淖”。注“嘉薦”至“號雲”。釋曰:言“故以為號雲”者,鄭以意解之,無正文,故言雲“以”疑之。
明齊溲酒,明齊,新水也。言以新水溲釀此酒也。《郊特牲》曰:“明水涚齊,貴新也。”或曰:當為明視,為兔臘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今文溲為醙。
[疏]“明齊溲酒”。注“明齊”至“為醙”。釋曰:雲“言以新水溲釀此酒也”者,鄭以溲水邊為之,與縮字義異,謂以新水漬麹乃溲釀此酒,又引《郊特牲》“明水涚齊貴新也”者,彼注雲:“涚猶清也。五齊濁,泲之使清,謂之涚齊及取明水,皆貴新也。”據彼注,明水則《周禮》司烜氏所取月中之水,與此明齊新水別。鄭引之者,彼此雖異,引之直取新義是同,故引為證,非謂為一物也。雲“或曰當為明視,謂兔臘也”者,士祭有兔臘,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說。雲“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者,若以明齊當為明視,作兔臘解者,應在上與牲為次,何因退在下。今文又為稷解者,上已雲普淖兼黍稷,何用又見稷也,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若然,《特牲》、《少牢》無臘號,以小物略之。
哀薦祫事,始虞謂之祫事者,主欲其祫先祖也,以與先祖合為安。今文曰古事。
[疏]“哀薦祫事”。注“始虞”至“古事”。釋曰:雲“虞謂之祫事者,主欲其祫先祖也”者,案《公羊傳》文二年雲:“大祫者何?合祭也。”合先君之主於大廟,故此鄭亦以祫為合而言。但三虞卒哭後,乃有祔祭,始合先祖始虞而已。言祫者,鄭雲“以與先祖合為安”,故下文雲“適爾皇祖某甫”,是始虞預言祫之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