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受爵,屍在其右以授之。屍升筵,南麵答拜。坐祭,遂飲,卒爵,拜。屍答拜。執爵以降,實於篚。  二人洗觶,升,實爵,西楹西、北麵東上,坐奠爵,拜,執爵以興,屍、侑答拜。坐祭,遂飲,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屍、侑答拜。皆降。三獻而禮小成,使二人舉爵,序殷勤於屍侑。  [疏]“二人”至“皆降”。注“三獻”至“屍侑”。釋曰:自此盡“及私人”,論旅酬從屍及上下無不遍之事。雲“三獻而禮小成”者,以此獻為正,後仍有舉奠加爵之等,終備乃是禮之大成,故雲小成也。雲“使二人舉爵,序殷勤於屍侑”者,飲酒之禮,酬與無筭爵乃盡歡心,故以旅酬及無筭乃為殷勤於屍侑也。案《鄉飲酒》及《鄉射》、《特牲》等皆一人舉觶為旅酬始,二人舉觶為無筭爵始。今儐屍乃以二人為旅酬始者,此儐屍別一禮,與彼不同。以其初時主人酬屍,屍奠之,侑未得酬,故使二人舉觶,侑乃得奠,而不舉即與,亦奠一爵,一爵遂酬於下,是以須二人舉觶。兄弟之後,生者舉觶於其長為無筭爵者,以其賓長所舉奠酬,亦為無筭爵。以此二觶者,皆在堂下,故為無筭爵。屍不與無筭爵,故舉堂下觶為無筭爵,其為旅酬皆從上發屍為首,故《特牲》等使一人舉觶為旅酬,與賓長所舉薦右之觶。此賓不舉,旅酬皆從屍舉,故所奠者為無筭一爵,亦是異於《特牲》。  洗,升,酌,反位。屍、侑皆拜受爵,舉觶者皆拜送。侑奠觶於右。奠於右者,不舉也。神惠右不舉,變於飲酒。  屍遂執觶以興,北麵於阼階上酬主人,主人在右。屍拜於阼階上,酬禮殺。  [疏]注“屍拜”至“禮殺”。釋曰:決上文屍酢主人,“主人東楹東,北麵拜受爵,屍西楹西北麵答拜”,是各各於其階。今屍酬主人,同於阼階,故雲禮殺也。  坐奠爵,拜,主人答拜。不祭,立飲,卒爵,不拜既爵。酬,就於阼階上酬主人。言就者,主人立待之。  [疏]注“言就”至“待之”。釋曰:言“立待之”者,以其不言適阼階上酢主人,明主人不去,立待之可知。  主人拜受爵,屍拜送。酬不奠者,急酬侑也。  [疏]注“酬不”至“侑也”。釋曰:此決上主人酬賓奠之也。  屍就筵,主人以酬侑於西楹西,侑在左。坐奠爵,拜。執爵興,侑答拜。不祭,立飲,卒爵,不拜既爵。酌,複位。侑拜受,主人拜送。言酌複位,明受於西階上。  主人複筵,乃升長賓。侑酬之,如主人之禮。遂,旅也。言升長賓,則有讚呼之。  [疏]注“遂旅”至“呼之”。釋曰:知者,若不讚呼之,則當如上文眾賓長升,兄弟之長升,拜受爵,故知有讚呼之也。  至於眾賓,遂及兄弟,亦如之,皆飲於上。上,西階上。  遂及私人,拜受者升受,下飲,私人之長拜於下,升受兄弟之爵,下飲之。  [疏]注“私人”至“飲之”。釋曰:私人位在兄弟之南,今言下飲之,則私人之長一人在西階下飲之,其餘私人皆飲於其位,故下經雲“卒爵升,酌以之其位,相酬辯”是也。  卒爵,升酌,以之其位。相酬辯。其位,兄弟南位,亦拜受,拜送,升酌由西階。  卒飲者實爵於篚。未受酬者,雖無所旅,猶飲。  [疏]“卒飲”至“於篚”。注“末受”至“猶飲”。釋曰:凡旅酬之法,皆執觶酒以酬前人,前人領受其意,乃始自飲。此私人末受酬者,後雖無人可旅,猶自飲之訖,乃實爵於篚。以其酒是前人所酬,不可不飲故也。  乃羞庶羞於賓、兄弟、內賓及私人。無房中之羞,賤也。此羞同時羞,則酌房中亦旅。其始,主婦舉酬於內賓,遂及宗婦。  [疏]“乃羞”至“私人”。注“無房”至“宗婦”。釋曰:此經論無筭爵時,羞庶羞於賓及兄弟之等事。雲“此羞同時羞,則酌房中亦旅”者,旅酬之下雲“乃羞庶羞”,內賓羞在私人之上,私人得旅酬,則房中內賓亦旅可知。  兄弟之後生者舉觶於其長。後生,年少也。古文觶皆為爵。延熹中,設校書,定作觶。  [疏]“兄弟”至“其長”。注“後生”至“作觶”。釋曰:自此盡“爵止”,論後生舉觶於長兄弟,主人酬兄弟之事。  洗,升酌,降,北麵立於阼階南,長在右。坐奠爵,拜,執爵以興,長答拜。長在左,辟主人。  [疏]注“長在左辟主人”。釋曰:凡獻酬之法,主人常左,人若北麵,則主人在東。今長兄弟北麵,雲“長在左”,則在西,故辟主人。  坐祭,遂飲,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執爵以興,長答拜。洗,升,酌,降,長拜受於其位,舉爵者東麵答拜。爵止。拜受、答拜不北麵者,儐屍禮殺。長賓言奠,兄弟言止,互相發明,相待也。  [疏]注“拜受”至“待也”。釋曰:雲“儐屍禮殺”者,案《特牲》兄弟之後生舉觶於其長,為旅酬。又兄弟、弟子舉觶於其長,為無筭爵,拜送皆北麵。此雲“東麵”,決上儐屍禮殺也。雲“長賓言奠,兄弟言止,互相發明”者,上文主人酬賓,奠爵於薦左,是長賓言奠,此言爵止,是兄弟言止。長賓言奠,明止而未行,此言止,明亦奠薦左,故雲互相發明也。雲“相待也”者,酬賓雖在前,及其行之相待,俱時舉行,故下文雲“賓及兄弟交錯其酬,皆遂及私人,爵無筭”是也。若二人舉觶於屍、侑,侑奠於右,不舉屍,即酬主人,主人酬侑,侑酬長賓,至於眾賓,遂及兄弟,遂及私人,依次第行遍,不交錯,所謂旅酬也。  賓長獻於屍,如初,無湆,爵不止。如初,如其獻侑酌致主人受屍酢也。無湆,爵不止,別不如初者,不使兄弟,不稱加爵,大夫尊也。不用觚,大夫尊者也。  [疏]“賓長”至“不止”。注“如初”至“者也”。釋曰:此一經論眾賓長加為爵數多,與上賓異。何者?上賓獻侑致爵於主人時,皆有湆魚從,今無湆魚從,故經雲“無湆”也。雲“爵不止”者,上賓獻屍時,亦止爵,待獻堂下畢,乃舉觶。今屍不止爵即飲,故雲爵不止。雲“賓長”者,賓之長次上賓者,非即上賓者,以其上賓將獻,異之言上賓,此不異其文,明非上文上賓為賓長者,故以為次上賓者也。經雲“無湆爵不止”,文在“如初”之下,不蒙如初之文,則知與上異,故文在如初下也。雲“不使兄弟,不稱加爵,大夫尊也”者,此決《特牲》雲長兄弟為加爵,又眾賓長為加爵。不言獻,此言獻者,尊大夫。若三獻之外,更容其獻,故雲大夫尊也。雲“不用觚,大夫尊”者,此亦決《特牲》雲“長兄弟洗觚為加爵”,此用爵,爵尊於觚,故雲大夫尊者也。  賓一人舉爵於屍,如初,亦遂之於下。一人,次賓長者。如初,如二人洗觶之為也。遂之於下者,遂及賓兄弟,下至於私人。是言亦遂之於下,言上無湆爵不止,互相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