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地方政府部門對擇校亂收費“睜隻眼閉隻眼”。具體來說,有兩方麵原因:其一,以擇校亂收費減少政府對學校的投入。由於學校可以通過收取擇校費來獲得辦學經費,政府部門便可借此減少對學校的投入。當地方財政本就比較吃緊,或者地方政府不願意加大教育投入時,出台政策讓學校收取擇校費甚至成為政府部門的一項措施。近年來,有的地方政府就在謀求將擇校費變身為“捐資助學費”,並將其合法化。其二,地方政府教育管理部門從擇校費中分一杯羹。目前,有一些地方收取擇校費是用捐資助學的名義,教育部門和學校為規避被查處,所想的辦法是由學校口頭通知家長把“捐資助學費”交到教育部門,由教育部門給家長出具捐資助學收款憑證,事後教育部門和學校再“三七”或“四六”分賬。這種做法已被媒體曝光,但被曝光之後,有關教育部門和學校並未被查處,因為學校和教育部門如果咬定是“捐資助學費”,且這一費用不是進入學校賬號,而是進入政府賬號,就很難追究其責任。

其次,學校資源的不均衡成為教育係統和學校的“資源”。在義務教育不均衡的大局下,教育部門和名牌學校時刻被包圍在“條子生”中。這種被社會認為是權錢交易、權勢交易的潛規則,在教育部門和學校那裏,卻顯示出了不均衡的“價值”。正是由於不均衡,才有旺盛的擇校需求,才會有“條子生”,才會有官員、老板找教育部門和學校,否則,如果義務教育均衡了,各校的辦學質量都相當,上任何一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都差不多,教育部門和學校還會那麼吃香嗎?所以,保持不均衡的格局對教育部門和現有的名牌、重點學校來說,是最優的選擇。這就是教育部門並不願意真正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原因。

再次,在傳統的“錦標主義”辦學思維中,政府部門關注的是本地區內能否辦出幾所高質量的好學校,並通過這些學校獲得較高的中考升學率,這種辦學思維並沒有得到扭轉。因此,在一方麵可以享受不均衡的好處,另一方麵可以獲得辦學政績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是不會有動力去推進吃力不討好的均衡工作的。這也是教育部反複下發文件的重要原因——如果文件得以執行,並不需要反複下發。

另外,政府部門官員的子女沒有上學難以及上不了好學校的壓力。目前,在有的省市還存在與機關對口的中小學,而即使沒有這樣的中小學,官員子女上公辦的重點學校也並不是什麼難事。也就是說,在當前的教育環境下,官員們的子女可以免費上公辦的好學校。與之相比,在美國,官員和富豪的子女如果要選擇好的學校,則需自己掏錢進私立學校。從個人私利出發,目前采取的教育管理方式、義務教育的不均衡現狀對官員子女上學也是有利的。所以,治理教育不均衡,推進教育公平,如果僅由政府部門主導,就極容易成為口號,隻做表麵文章,而強調道德也是表麵文章之一。

我國義務教育的不均衡問題,根源在於義務教育撥款體係不合理,而擇校亂收費屢禁不止,則與受教育者(家長)沒有參與學校管理、監督、評價的渠道,導致受教育者權益被漠視有關。要徹底治理擇校亂收費,必須調整我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同時建立現代學校製度,在中小學推進民主管理、設立家長委員會。

我國義務教育經費長期以來主要由縣鄉財政保障,統計顯示,縣鄉財政在義務教育經費保障中占到80%左右,這種經費保障機製直接造成義務教育嚴重不均衡的現實。由於各縣鄉的財力水平相差巨大,所以義務教育存在區域差異、城鄉差異和校際差異。要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就必須針對造成不均衡的根源采取措施,如果還是按照原有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推進均衡,實現均衡就遙遙無期。為此,有必要強調義務教育的省級統籌,由省級財政統籌本省區內的義務教育資源配置,做到所有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有相同的辦學標準,同時加大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這是推進均衡、縮小差距的最為直接有力的措施。在發達國家,中央財政和省(州)財政統籌義務教育經費是基本做法,這種保障機製一方麵保障力度大,另一方麵可在全國(或省)範圍內盡可能地做到均衡。

我國政府從2006年以後加大了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其效果是明顯的,不但提高了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GDP的比例——根據2013年的《政府工作報告》,2012年這一比例達到4%,而且也完成了地方難以完成的推進教育公平的任務,包括實現城鄉義務教育全免費、對中西部農村特困生進行生活補助、推出農村貧困生營養改善計劃、設立中職國家助學金等等。因此,要堅持這一做法,同時逐漸建立起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保障義務教育的新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