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應付職工薪酬9492
貸:原材料8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092
2)用於免稅項目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如果企業生產的產品全部是免稅項目,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應計入采購成本,不存在進項稅額轉出的問題。如果企業購進的貨物既用於應稅項目,又用於免稅項目,而進項稅額又不能單獨核算時,月末應按免稅項目銷售額與全部銷售總額之比計算免稅項目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然後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例3-22】華泰製藥廠9月份藥品銷售收入為2000000元(不含稅),其中免稅藥品銷售收入為1000000元,款項已存入銀行。當月購入原材料取得的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600000元,稅款為102000元,以上貨物均已付款並驗收入庫;當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生產用電費10000元,增值稅為1700元。則:
①當月全部進項稅額=102000+1700=103700(元)
②當月不得抵扣進項稅額=103700×1000000/2000000=51850(元)
③將本月不準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記入當月銷售成本
9月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5185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51850
3)非正常損失貨物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購進貨物和已耗用購進貨物及應稅勞務的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後,不可能再形成銷售收入及銷項稅額,這部分損失中的進項稅額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應由企業自己負擔。由於該進項稅額以前已作抵扣,現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同損失貨物而減少的存貨成本一並處理。另外,由於非正常損失發生時往往很難核定所損失的貨物或勞務是何時購進或發生的,其原始進價和進項稅額也無法準確核定,因此,應按發生損失當期所購貨物的實際成本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對於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中所耗用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實際成本,還需要參照企業近期的成本資料加以確定。
【例3-23】宏宇公司8月30日發生火災,燒毀庫存材料3000公斤,單位成本為40元;庫存商品1000件,單位成本為200元,經核算單位產品成本中購進貨物及應稅勞務額為120元。9月4日經核查,獲保險公司賠償200000元,款項尚未收到,其餘損失由公司自己負擔。則該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發生損失時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3000×40+1000×120)×17%=240000×17%=40800(元)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280800
貸:原材料120000
庫存商品1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0800
②經核查後作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200000
營業外支出808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280800
3.一般納稅人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銷項稅額是由於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而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其賬務處理需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可能會涉及相關賬戶有“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賬戶。具體實務操作當中,由於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方式和貨款結算方式不同,銷項稅額的賬務處理也有區別。
1)一般銷售方式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1)現銷方式銷售貨物。現銷方式銷售是指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進行貨物銷售,根據收入確認原則,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以收到貨款或索取貨款憑證,並將提貨單交給購貨方的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確認銷售收入實現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例3-24】方正公司8月9日采用支票結算方式向華聯公司銷售甲產品500件,售價為每件800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400000元,增值稅款為68000元,已收到華聯公司的轉賬支票。則方正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46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0
(2)賒銷、分期收款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企業采用賒銷、分期收款銷售方式銷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即不論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是否收到或如數收到貨款,均應確認納稅義務發生,並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增值稅。請注意,這是稅法中的規定,會計準則中對此有另外的規定。納稅人在發出商品時,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長期應收款”賬戶,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開具發票,借記“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賬戶,貸記“長期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