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增值稅會計(7)(1 / 3)

【例3-18】方正科技公司8月1日從甲公司購入原材料一批,驗收入庫時發現其中有2000千克材料不符合合同規定,當即退回給甲公司,另有3000千克材料符合合同規定,已驗收入庫。收到的甲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該材料單價為100元/千克,總價款為500000元,稅款為85000元,該批材料款項尚未支付。退貨時,一並將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退回。8月12日收到甲公司重新開具的專用發票,其上注明材料價款300000元,稅款51000元。同日,款項通過銀行轉賬付訖。則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8月1日,發生退貨和驗收入庫均無需做賬務處理,隻是材料入庫時在其明細賬上登記數量。

8月12日,收到新專用發票並支付款項時

借:原材料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000

貸:銀行存款351000

(2)購貨方已付款,或未付款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生購貨退回或折讓時,如果已付款或者未付款但已作賬務處理的,無法退回專用發票聯和抵扣聯,購貨方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貨數量、價款和稅款,或者折讓價款和稅款,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存根聯和記賬聯作為銷貨方衝銷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交給購貨方,作為其衝減退貨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的憑證。

【例3-19】方正科技公司8月15日從甲公司購進貨物一批,轉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100000元,稅款為17000元,已通知銀行承付貨款。5天後,貨到驗收入庫時,發現規格不符,方正科技公司要求全部退貨,並代墊了退貨運費1000元,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了“退貨申請單”並取得了“退貨證明單”。8月25日收到甲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則方正科技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8月15日,委托銀行付款時

借:在途物資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銀行存款117000

8月20日,貨到入庫時

借:原材料100000

貸:在途物資100000

8月25日,收到紅字專用發票辦理退貨時

借:應收賬款11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原材料100000

銀行存款1000

收到退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118000

貸:應收賬款118000

2.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用於免稅項目或改變用途時,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由於這些貨物的增值稅稅額在購進時已作為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應將其從進項稅額中轉出,或將其視同銷項稅額,從本期的進項稅額中抵減。即借記有關成本、費用、損失等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賬戶。

1)購進貨物改變用途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如果企業購進的生產經營用貨物改變了用途,即被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時,應將其相應的增值稅從“進項稅額”中轉出。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業務與在購入時就能明確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等業務不同,如果事先就已明確其用途,購入時計入成本,則不作進項稅額抵扣,自然也不存在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

【例3-20】海明公司8月16日將其在5月份購入的生產用鋼材30噸用於在建工程,該批鋼材進價每噸3000元,增值稅稅率17%,購入時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其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105300

貸:原材料9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5300

【例3-21】紅星食品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共有職工70人,其中生產工人60人,廠部管理人員10人,9月,公司決定將其外購的生產用原料食用植物油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每人發2桶植物油。購買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每桶采購成本為60元。

①確認應付職工薪酬時:

計入生產成本的金額=60×(1+13%)×2×60=8136(元)

計入管理費用的金額=60×(1+13%)×2×10=1356(元)

借:生產成本8136

管理費用1356

貸:應付職工薪酬9492

②給職工發放植物油時: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60×2×70×13%=8400×13%=10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