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銷售退回是購貨方由於對方提供的商品質量、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協議的規定,又不接受對方提出的折讓條件而將這部分商品退還給銷售方的事項。銷售折讓是指由於商品的質量、規格、型號等不符合購買方的要求,銷售方為了盡量避免商品退回而同意在商品價格上給予對方一定的減讓。可見銷售退回即銷售折讓都會引起企業銷售額的減少,稅法上允許從銷售額中扣減退貨額或折讓額,需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具體規定,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①購買方未付款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當購買方未付款且未作賬務處理時,應退回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如果銷售方尚未記賬,在收到退回的兩聯發票和留存的兩聯發票上分別注明“作廢”即可;如果銷售方已記賬,需以退回的兩聯發票為依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衝減退回當期的銷售額及銷項稅額。
【例3-28】東盛公司9月28日收到甲企業退回的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原因是上月購進貨物因質量問題全部退回,價款為400000元,稅款為68000元,並轉來代墊的退貨運費5000元(應計的進項稅額為350元)的單據。公司據此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46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50
銷售費用4650
貸:主營業務收入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0
應付賬款5000
②購買方已付款或未付款但已作賬務處理的情況。當購買方已付款或未付款但已作賬務處理時,不能退還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銷售方必須以購買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退貨或貨物折讓證明單為依據,以退回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衝減當期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例3-29】大華公司上月銷售給A公司產品50件,貨款尚未收到,由於質量不符合要求,雙方協商折讓20%。A公司轉來的證明單上列明:折讓價款30000元,折讓稅額5100元。根據證明單開出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大華公司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3)包裝物出售、出租及沒收押金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企業隨同產品銷售並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按收取的包裝物價款和相應的稅率計算繳納銷項稅額。
收取包裝物租金屬於價外費用,應繳納增值稅。企業收取的包裝物租金屬於含稅銷售額,在計算銷項稅額時應先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再計算應繳增值稅。
當包裝物逾期不還而沒收的押金是含稅價,應先進行價稅分離再計算銷項稅額。
【例3-30】某公司銷售給丁公司帶包裝物的產品100件,包裝物單獨計價,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明產品銷售價款20000元,包裝物銷售價款1000元,增值稅額3570元,款尚未收到。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2457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
其他業務收入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570
【例3-31】某公司銷售給丁公司產品100件,單位售價500元,增值稅額8500元,同時出租包裝物500個,租期2個月,共計租金4680,一次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0元,總計結算金額86580元,已收到全部款項。則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包裝物租金應計銷項稅額=[4680÷(1+17%)]×17%=680(元)
借:銀行存款8658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0
其他業務收入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180
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23400
4)視同銷售行為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行為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是站在稅收的角度,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視為銷售處理。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視同銷售行為的,需計算繳納增值稅。在具體會計處理上可分為確認收入和不確認收入兩種情況:一是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由於該種業務隻發生於企業內部,不需要確認收入,按所消耗貨物的成本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賬戶,按依據其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按合計金額借記“在建工程”、“生產成本”等科目;二是其他情況的視同銷售業務需要按銷售進行會計處理,要確認收入。即按其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賬戶,按依據其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按合計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股利”、“應付職工薪酬”、“營業外支出”等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