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環境汙染防治法概述
一、環境汙染的概念、分類和特點
環境汙染是指人類在生產和生活活動中,向環境排放了超過環境自淨能力的物質和能量,使得環境的化學、物理、生物等性質發生變異,導致環境質量下降,破壞生態平衡或者危害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健康及其正常生存發展的現象。
環境是人類生存和活動的場所。人類為滿足生活和生產活動的需求,一方麵向環境索取自然資源和能源,一方麵又將生活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排放到環境中去。因此,環境既要向人類提供足夠的生存空間、物質資源和能源,又要接收、容納並消化人類活動產生的各種廢棄物。伴隨著地球上人口數量的不斷膨脹和人類活動能力的不斷增強,當人類向環境索取的物質和能量超過了環境所能提供的能力,排放到環境中的廢物超過了環境所能承載的範圍時,環境質量就會下降,人類和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發展就會受到阻礙。這時,我們就說發生了環境汙染。
環境汙染的類型形形色色。按照環境要素分,有大氣汙染、水體汙染和土壤汙染;按汙染物的性質分,有生物汙染、物理汙染和化學汙染;按汙染物的形態分,有廢氣汙染、廢水汙染、固體廢棄物汙染、噪音汙染、輻射汙染、光汙染等;按汙染產生的原因分,有生活汙染源、工業汙染源、農業汙染源、交通汙染源汙染等;按影響的範圍來分則有全球性汙染、區域性汙染和局部汙染。
環境汙染具有如下特點:(1)環境汙染是人類正常活動的有害副作用。工廠企業等汙染源元向環境排放廢氣、廢水、廢渣、噪聲等,是伴隨著生產、生活等對社會有益的正常活動而出現的對人類健康、經濟發展有害的一種副作用。環境汙染的這種特點與投毒、傷害、殺人等本身就屬於犯罪而對社會有害的行為不同。(2)環境汙染首先是對環境的汙染,同時也通過環境這種介質對人體造成危害,即人類活動排放的汙染物和能量進入了環境,使其質量下降之後才對人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大多表現為對不特定人群的侵害。(3)環境汙染具有複雜性。環境汙染的汙染源來自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麵、各個領域。諸多的汙染源產生的汙染物質種類繁多,性質各異,並且這些汙染物常常是經過轉化、代謝、富集等各種反應後才導致汙染損害。(4)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具有潛伏性和持續性。環境損害一般具有很長的潛伏期,這是因為環境本身具有消化人類廢棄物的機製,但環境的這種自淨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種汙染物的排放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環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汙染物就會慢慢地蓄積起來,最終導致環境汙染的發生。另外,環境汙染常常通過廣大的空間和長久的時間,經過多種因素的複合積累後才形成,因此,造成的汙染損害是持續不斷的,不因侵害行為的停止而停止。(5)環境汙染具有廣泛性。環境汙染的廣泛性表現在:一是汙染地域的廣泛性,比如海洋汙染往往涉及周邊的數個國家,甚至全球;二是受害對象的廣泛性,環境汙染的受害對象包括全人類及其生存的環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廣泛性,環境汙染往往同時侵害人們的生命健康權、休息權、財產權等等。
二、我國防治環境汙染立法的概況
中國的發展正經曆著工業化與城市化的曆程,無論是工業化還是城市化,都對我們的生態環境提出了挑戰。經濟的急速增長,製造業、食品業、服務業和公共事業的持續拓展,雖帶來了繁榮富足的生活,但伴隨而來的卻是日益嚴重的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雖然現代環境法的發展早已突破了單純的汙染防治的界限而擴展到自然保護領域,環境汙染依然是環境問題中最尖銳和突出的部分,環境汙染防治仍是目前中國的一個重大而繁重的課題,汙染防治法在環境法體係中仍然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所謂環境汙染防治法,是指國家為預防和治理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對產生或可能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動(包括各種對環境不利的人為活動)實施法律控製,以達到保護環境進而保護人體健康和人們的財產安全的目的而製定的同類法律的總稱。在形式上表現為環境保護基本法、單行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集合。
環境汙染防治法具有如下特征:(1)環境汙染防治法是針對某一環境要素的汙染防治所進行的綜合立法,其內容涉及對該環境要素的全麵保護。(2)環境汙染防治法與環境要素保護法之間應是互相協調與互相配合的關係,它們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層麵對環境要素的保護作出規定,但它們各有側重,兩者不可偏廢。(3)環境汙染防治法是環境法的一個子係統,它是由某一環境要素保護的專門單行法規及其相關法規構成的係統性規範的統一體,並非僅指某一具體的單行法。
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經曆了比較曲折的發展過程,但總趨勢是日益受到國家的重視而逐步發展和完善。建國初期環境立法的重點在於對自然資源的保護,防止環境破壞,同時也注意到了環境汙染問題,但總體上看,立法比較零散,貫徹實施不力。環境法在我國真正得以發展是在1973年以後,此時我國已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工業體係,環境汙染也隨之日趨嚴重。在國際上,工業發達國家這時不斷出現震驚世界的公害事件,這些慘痛教訓使我國認識到控製汙染的重要性。特別是聯合國在1972年召開的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對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起了警戒和促進作用。1973年國務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把環境保護提上了國家管理的議事日程。此後又頒布了一係列關於“三廢”以及其他汙染物的排放標準。1978年修訂的《憲法》首次將環境保護寫入國家根本大法,“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從而為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提供了憲法基礎。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頒布,標誌著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進入了法製化階段,也標誌著我國的環境法體係開始建立。該法以較大篇幅規定了汙染防治的基本監督管理製度。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中國的法製建設進入飛速發展時期,中國的環境保護也經曆了第一次立法高潮,幾部重要的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先後頒布實施,中國的汙染防治法逐步從零星分散走向有序和體係化。迄今,已經頒布的專門的環境汙染防治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等。此外,還頒布了大量與之相關的法規、規章,基本上形成了與環境要素保護法相配套的環境要素汙染防治法體係。通過這些環境汙染防治法律法規,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一套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原則、措施、製度和機製。
第二節大氣汙染防治法
一、大氣汙染及其立法概況
(一)大氣汙染的概況
包圍地球的空氣稱為大氣。我們人類生活在地球大氣的底部,並且一刻也離不開大氣。大氣為地球生命的繁衍、人類的發展,提供了理想的環境。它的狀態和變化,時時處處影響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可能改變大氣組成,引起大氣汙染。由於大氣的整體性和流動性,大氣環境問題常常是區域性的、全球性的。
國際標準化組織(1SO)對大氣汙染作出如下定義:“空氣汙染,通常是指由於人類活動和自然過程引起某些物質進入大氣中,呈現出足夠的濃度,達到了足夠的時間,並因此而危害了人體的舒適、健康和福利或危害了環境。”從自然科學的觀點來看,“空氣”和“大氣”兩詞並無實質性的差別。該定義明確了形成大氣汙染的原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兩個方麵。自然因素是指自然過程造成的大氣汙染,包括火山活動、森林火災、地震、土壤岩石風蝕、海嘯、雷電、動植物屍體的腐爛及大氣圈空氣的運動等產生的塵埃、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人為因素包括人類的生活活動和生產活動兩個方麵,來自人類生活、工業生產、交通運輸等活動中的廢棄物、燃燒、排放等,導致一些非自然大氣組分的有害物質如粉塵、碳氧化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進入大氣,在大氣中積累後,超過自然大氣中該成分的含量而形成汙染。通常說的大氣汙染主要是指人類活動造成的,與人類活動相比較,自然因素引起的大氣汙染大多是暫時性的。因為自然環境具有一定的自淨能力,能夠通過自身的物理、化學和生物機能,如擴散、稀釋、沉降、雨水衝洗、地麵吸附、植物吸收等作用,經過一段時間後會自動消除大氣汙染,以恢複、維持生態係統的平衡。因此,人類活動,尤其是生產活動是大氣汙染的主要原因,是防止大氣汙染的主要對象。
人類體驗到的大氣汙染的危害,最初主要是對人體健康的危害,隨後逐步發現了對工農業生產的危害以及對天氣和氣候產生的不良影響。大氣汙染的危害主要有三。其一,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大氣被汙染後,由於汙染物質的來源、性質、濃度和持續時間的不同,汙染地區的氣象條件、地理環境等因素的差別,甚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的不同,對人會產生不同的危害。其二,對工農業生產的危害。大氣汙染對工農業生產的危害十分嚴重,這些危害可影響經濟發展,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損失。大氣汙染物對工業的危害主要有兩種:一是大氣中的酸性汙染物和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對工業材料、設備和建築設施的腐蝕;二是飄塵增多給精密儀器與設備的生產、安裝調試和使用帶來的不利影響。大氣汙染對農業生產也造成很大危害。酸雨可以直接影響植物的正常生長,又可以通過滲入土壤及進入水體,引起土壤和水體酸化、有毒成分溶出,從而對動植物和水生生物產生毒害。其三,對大氣和氣候的影響。大氣汙染物質中的顆粒物能使大氣能見度降低,減少到達地麵的太陽光輻射量。高層大氣中的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和氟氯烴類等汙染物使臭氧大量分解,能夠引發“臭氧空洞”問題。由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升高引發的溫室效應,是對全球氣候的最主要影響。地球氣候變暖會給人類的生態環境帶來許多不利影響。我國是以煤炭為主要燃料的國家,且大部分直接燃燒,大氣汙染物主要是二氧化硫和煙塵,大氣汙染的特征屬於煤煙型大氣汙染。目前,由於我國能源利用方式相對落後、能耗高、利用率低、低空排放,以及城市化快速發展,人口、經濟、交通過分集中,我國是世界上大氣汙染狀況比較嚴重的國家之一,城市大氣汙染尤為突出。據統計,我國大氣汙染物煙塵、二氧化硫和工業粉塵的排放量很大。自20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這些汙染物的排放量一直呈上升趨勢。1994年我國大氣汙染物的排放總量,煙塵為1414萬噸,二氧化硫為1825萬噸,工業粉塵為583萬噸。到1997年,這些汙染物的排放基本達到了最高值。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超過了美國,成為世界二氧化硫排放第一大國。據2001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報道,全國城市空氣質量基本穩定,城市空氣質量滿足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級、三級和劣於三級的城市比例各占1/3。雖然自1997年以來,我國煙塵、二氧化硫和工業粉塵排放總量呈下降趨勢,但排放數量仍然巨大;另一方麵,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石油消費和機動車輛急劇增加,大、中城市氮氧化物汙染的上升趨勢不容忽視。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對大氣汙染的控製。
(二)我國大氣汙染防治立法概況
在我國,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最早是從對工礦企業勞動場所的環境衛生保護和職業病防護開始進行的。早在1953年,原勞動部就製定了《工廠安全衛生暫行條例》,其中對防治空氣汙染作了規定。1956年,國務院相繼發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和《關於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這可以說是新中國成立後最早製定的有關大氣汙染防治的行政法規。
到20世紀70年代,我國還製定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以標準的形式對大氣汙染物的排放作出了定量的規定。1979年,我國製定的首部環境保護法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大氣汙染防治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1987年9月5日,我國製定頒布了《大氣汙染防治法》,該法對防治大氣汙染的一般原則,監督管理,防治煙塵汙染,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汙染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麵作出了規定。1991年國務院批準公布了《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汙染防治法》及《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已經納入法製化管理的軌道。為了適應防治大氣汙染的新情況,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大氣汙染防治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會議對該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