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環境汙染防治法律體係(2)(2 / 3)

(五)防止地下水(groundwater)汙染的禁止或限製性規定

主要包括: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在無良好隔滲地層,禁止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汙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汙染。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第四節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一、固體廢物汙染及其立法概況

(一)固體廢物汙染概況

我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所指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人類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固體廢物汙染是指人類在生產和生活中丟棄的固體和泥狀物對環境的汙染。固體廢物主要包括采礦業的廢石、煤矸石;工業生產中的高爐渣、鋼渣等;農業生產中的秸稈、人畜糞便;核工業及某些醫療單位的放射性廢料;城市垃圾等。固體廢物的堆放帶來的嚴重環境問題主要有:(1)占用土地,損傷地表。越來越多的城市垃圾、礦業尾礦、煤矸石、工業廢渣等侵占了大量土地,直接影響了農業生產,妨礙了城市環境衛生,並且埋掉了綠色植物,破壞了大自然的生態平衡。(2)汙染土壤、水體、大氣。堆放在地麵的固體廢物以及滲出物會改變土壤的成分和結構,有毒的廢物還會殺傷土壤中的微生物和動物,降低土壤肥力。固體廢物進入水體,一方麵減小了水體麵積,容易引起洪澇災害;另一方麵汙染了水體,影響到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資源的利用。(3)危害人體健康。固體廢物中所含的有毒物質和病原體,除了以大氣、水體、土壤為媒介進行傳播外,還會通過多種有害生物為媒介傳播疾病。

實際上,人們通常所說的固體廢物,並不全是一點用途也沒有的廢物,隻是相對在某一過程或某一方麵沒有使用價值。某一生產過程產生的廢物,往往又可以作為另一生產過程的原料。為此人們又稱廢物是“放在錯誤地點的原料”。20世紀60年代以來,許多國家把固體廢物作為資源加以開發利用。目前,防治固體廢物汙染和利用固體廢物資源化的主要措施是:改革生產工藝,減少廢物產生量;發展物質利用工藝,使前一種產品的廢物成為下一種產品的原料;把固體廢物納入資源管理的範疇,製定固體廢物管理法規等。利用固體廢物的主要途徑是:利用礦物廢料作建築材料、填墊材料;做冶金、化工、輕工等工業原料;利用含碳、油或其他有機物的廢物回收能源;利用含有土壤、植物所需營養元素的廢物製作土壤改良劑和肥料等。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能夠更多地將固體廢物變為有用的資源。

(二)我國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立法概況

我國最早對固體廢棄物進行管理的方式是開展對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1956年12月在國務院批轉的《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中首次對礦產資源實行綜合勘探、綜合開發和綜合利用方針和政策作出規定。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我國全麵地開展了有關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管理工作。出台了《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幹規定(試行草案)》(1973年)、《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82年)、《海洋傾廢管理條例》(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等等。此外,《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工業企業“三廢”排放標準、排汙收費標準、工業企業衛生標準等標準中,也對固體廢物的排放控製及其汙染防治作出了規定。由於固體廢棄物的來源是多方麵、多途徑的,所以有關固體廢物的管理規定也“政出多門”。國家環境保護部門於1984年開始醞釀起草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通過反複征求意見與專家論證,曆時10年,於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該法於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修訂。另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1996年製定了《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於1999年製定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於2001年頒布了《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關於有效控製城市揚塵汙染的通知》和《報廢汽車管理辦法》,於2003年頒布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關於加強含鉻危險廢物汙染防治的通知》、《關於加強廢棄電子設備環境管理的公告》等行政規章和相關文件。

二、《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主要內容

為了遏製日趨嚴重的固體廢物汙染趨勢,根據我國防治固體廢物的成功經驗和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對我國固體廢物汙染防治工作的有關問題,作了比較全麵、科學、合理的規定。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共設六章91條,其中新增16條,修改35條,確立了循環經濟發展理念及生產者責任和固體廢物汙染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倒置等多項製度,並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設備的限期淘汰、危險廢物利用經營許可、農村固體廢物汙染防治等內容進行了修訂。總的來說,新法進一步明確了固體廢物汙染防治的職責,完善了固體廢物管理的各項具體製度,細化了固體廢物的管理分類,強化了環保部門的權利和義務,是一部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有:

(一)將循環經濟理念融入相關政府責任

隨著我國經濟進入快速增長的時期,嚴峻的環境形勢迫切要求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在全社會推行循環經濟。實踐表明,實施循環經濟戰略,是實現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根本出路,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為此,該法第3條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國家采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在政府責任方麵,還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製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購買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

(二)確立了產品、包裝的生產者責任製度

對部分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強製回收是實現固體廢物減量和防治汙染的有效手段,該法借鑒了西方發達國家地區的成功經驗,確立了固體廢物強製回收製度。該法第18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被列入強製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製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汙染”。該法還從法律上鼓勵人們使用易回收包裝物,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以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使用農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汙染”。這些有關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條款,標誌著汙染者承擔汙染防治責任原則在法律中的全麵落實,將有助於從根本上解決固體廢物汙染問題。

(三)將農業和農村固體廢物納入固體廢物汙染防治體係

隨著農業廢物、畜禽養殖和垃圾所造成的土壤和水源汙染,農村衛生條件惡化,消除農村固體廢物汙染,改善農村衛生條件,將農村固體廢物納入固體廢物汙染防治體係顯得十分必要的。該法第20條規定,“從事畜禽規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汙染環境”。

(四)規範了危險廢物經營利用管理活動

近年來,從事危險廢物利用的單位越來越多,其中很多是不具備條件的小型企業,還有一些是為了規避管理打著“利用”旗號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為了規範危險廢物經營利用活動,對此,該法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該法還規定,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並不得超過1年;確需延長的,必須經過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上述條款的規定,有力地推動了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秩序的建立。

(五)確立了固定廢物信息定期發布製度

繼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定期公布後,我國又對固體廢物環境質量的狀況信息公布作了規定。該法第12條明確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監測製度,製定統一的監測規範;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對產生固體廢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範圍,新法也作了較大改動,與修訂前相比,該法將原有的“建設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項目”實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擴大到“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並明確了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該法明確規定,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六)確立了舉證責任倒置製度

針對環境汙染損害案中最常見的受汙染者沒有能力起訴以及舉證困難等問題,該法在現有汙染損害賠償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舉證責任倒置等規定。該法第84、86條明確規定,“因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賠償責任與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還規定了固體廢物汙染環境訴訟法律援助的內容。該法規定,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七)明令禁止向江、河傾倒廢物

針對向江河亂扔垃圾,造成嚴重水汙染的現象,該法第17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撒、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該法還規定,在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八)明令公布限期淘汰固體廢物名錄

繼《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之後,該法增加了對產生嚴重汙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限期淘汰的內容,規定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汙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並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