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在職職工的保障(三)(1 / 1)

(五)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工人病假期間的待遇

厲於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和工人,其病假待遇如何辦理?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和工人,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病假期間工資照發。1.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的;2.脫產享受供給製待遇的;3.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4.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製定的薪金製待遇。

(詳見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老人險局(1983)9號、老人險局(1983)10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833)3號、勞人老(1983、20號第一條1項)

(六)患精神病職工的病假待遇

在整頓企業安排富餘人員時,對精神病患者在家養病期間,生活費如何支付?

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妨礙他人工作時,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企業行政領導批準,可以在家養病,由親屬照料。養病期間,發本人原標準工資60%的生活費;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可適當提高。

(詳見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3)42號)

職工因患精神病外出失蹤,其病假工資如何辦理?

從失蹤第二個月起即停發其工資和一切勞保福利待遇。如生存他地或失而複歸者,再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詳見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勞人險函(1983)33號)

(七)半日工作半日病假保障待遇的計算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半日工作半日休養期間,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如何發給?

職工半日工作、半日休養期間,其連續休養時間(按兩個半天算作1天計算)在6個月以內時,應發給半日工資、半日病假工資;超過6個月以後,應發給半日工資。半日疾病救濟費。在計算連續休養時間時,應將其連續全日休養時間和連續半日工作、半日休養期間的休養時間(休養兩個半日算作休養1天),合並起來計算。

(詳見勞動部中勞薪字60號,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問題解答第5題)。

(八)殘廢軍人、農民合同工、農民輪換工病假待遇,革命殘廢軍人轉入企業當臨時工,其病假保障如何辦理?

轉入企業工作的革命殘廢軍人,如果是臨時工,患病停工醫療在3個月以內的,不論連續工齡長短,病假工資照發。(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96題)

農村建築隊在企業承擔施工任務期間,職工患病,生活補助費應由誰負擔?

企業根據生產任務的需要,經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農村建築隊職工,在企業承擔施工任務期間患病,其生活補助費用由農村建築隊自理。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4)49號)

國營建築企業招用農民合同製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間,生活費待遇如何支付?

停工醫療期以3個月為限,停工期間的生活費待遇與固定工相同,由企業負擔。病愈後不能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或停工醫療到期尚未痊愈被企業辭退者,由企業酌情發給一至兩個月本人原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4)49號)

交通、鐵路部門裝卸搬運作業農民輪換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生活費待遇如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以3個月為限,停工醫療期間的生活費待遇與固定工相同。停工醫療到期尚未痊愈而被辭退的,企業可以酌情發給一至兩個月本人原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4)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