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在職職工的保障(四)(1 / 1)

(九)職工因打架負傷受處分期間以及受管製分子病假期間的待遇

職工生產時間內打架負傷,病假工資如何辦理?

為了維護法製和生產秩序,對職工在生產時間打架負傷的,未上班期間不發工資。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81)保險字如5號)

職工留用察看期間患病,生活費要不要減發?

可不減發。如果生活費高於按照本人原工資計算的病假待遇時,應按照病假待遇發給。

(詳見勞動人事部(1983)2號)

受管製人員患病醫療期間、如何支付生活費?

停工醫療期間,如屬於發給工資的人員,可參考企業現行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的最低標準,由行政直接支付;如屬於領取生活費的,可以照發生活費。

(詳見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字142號)

(十)長休病假職工的複工與試工

長病職工病愈複工時,試工期需多長?待遇怎樣發給?

職工患病休假3個月以上病愈複工時,可給予1至3個月的試工期。試工期間,全日工作的工資照發;半日工作的,發給半日工資,半日按病假待遇。病假由全休改為半休,後由半休改為全休的職工,其半休時間應該兩夫折合1天與全休的時間合並計算。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3月工會基層勞動保險委員會工作綱要四條三項,勞動部工資局(62)中勞薪字60號)

長休病假職工複工不久,舊病複發如何辦理?

長病職工在試工期間舊病複發再次停止工作醫療的,其停止工作醫療的時間,可以與試工前最後一次停止工作醫療的肘間合並計算,並按病假長短,享受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如果本單位沒有規定試工期,職工病本來就沒有好,而是有意要求醫生開具複工證明,提前複工,以便繼續領取病假工資,其上班幾天後,又請病假的,應將其複工前病休時間與複工後病休時間合並計算。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3題)

(十一)職工非因工病假假期的計算與辦理手續

職工沒有病假證明,能否享受疾病待遇?

不能。但在非生產時間患病或受傷,因路遠不能及時到本企業的醫療單位或特約醫院治療而休假在兩天以內的,經工會小組長了解屬實,可以寫給病、傷證明,送交醫療單位補發病、傷假期證明書。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五章第二十一條,衛生部(57)衛醫崔字68號、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8題)

職工請事假期間內,生急病如何享受疾病待遇?

職工如果在請事假期間內生急病,可享受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有關疾病待遇。但在享受待遇時,必須有當地衛生醫療機構的證明。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11題)

職工請病假期間,遇公休日或法定假日應否計算在假期內?

病假是醫生根據病人病狀的需要而批準給予休息養病的時間,在計算假期時應包括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在內。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58年問題解答第22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