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在職職工的保障(五)(1 / 1)

二、醫療保障

(一)因工負傷與職業病的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負傷醫療待遇如何辦理?

職工因工負傷,應在本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治療時,應由行政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均由行政負擔。

(詳見勞保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甲項)

臨時工、季節工、試用人員因工負傷醫療待遇如何辦理?

臨時工、季節工、試用人員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待遇與固定職工一樣。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九章三十六條第一項)

農民輪換工、農民舍同工因工負傷醫療待遇如何辦理?

農民輪換工、農民合同製工人因工負傷一般以6個月為限,由企業給予免費醫療。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由簽訂合同縣、鄉(社)有關單位送回原所在地安置。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4)7號、(1984)49號)

民工因工負傷醫療待遇如何辦理?

民工因工負傷,應在工程單位所屬醫療機構或特約醫院治療,其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就醫路費均由工程單位負責。

(詳見內務部內優勞(54)字第229號)

民工因工負傷未愈被動員回家,或工傷治愈回家傷口複發的醫療費用如何解決?

屬於以上情況的,其醫療費由原工程單位負責,原工程單位已經移交或撤銷的,由接管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直至治療痊愈或治療終結確定為殘廢止。

(詳見勞動部(62)中勞薪336號)

矽肺病職工自願還鄉休養,如何享受醫療待遇?

自願還鄉休養的矽肺病職工,仍享受規定的醫療待遇其在當地公立醫院治療的醫藥費,可檢據報銷。

(詳見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字316號)

(二)住院膳費

職工因工負傷,轉外地治療,不能入院前的膳費宿費何處理?

職工因工負傷,經醫院和行政領導批準,並經地方衛生都門同意到外地治療,到達後因醫院床位所限或人院前觀察期間,一時不能住院,所開支的膳費、宿費,可按本單位因工出差待遇辦理。

(詳見勞動部工資局(64)中勞薪字68號,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50題)

職工、退休人員因病傷或舊傷複發以及職業病住院的夥食費如何解決?

職工及退休、退職人員因病院的夥食費由本人自理I因工負傷或舊傷複發以及因職業病住院醫療期間的夥食費由本人負擔三分之一,原單位行政負擔三分之二。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三章十二條甲項、十三條甲項,勞動部中勞薪字第83號,交通部(72)交財字195號,中共中央組織部老幹部管理局、國家勞動總局貫徹國務院國發(78)104號文件的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職工住肺結核防治院(所)治療期間能否車受夥食補助費?

職工住肺結核防治院(所)治療期間,不能與在工人療養院療養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夥食補助待遇。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險字320號)

職工非因工病傷住院膳費,由誰負擔?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期間的膳費,由本人負擔。(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三章十三條甲款3民工病傷未愈或殘廢回家的膳費、宿費由誰負擔?

應由工程單位根據交通情況發給膳、宿費。

(詳見內務部內優勞(54)字229號)

援外因工負傷回國後必須直接住院治療的人霣,在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如何支付?

在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可按醫院的標準和辦法辦理,三分之二的夥食補助費向原單位清算,可在項下列支。

(詳見交通部(74)交援字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