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在職職工的保障(八)(1 / 3)

五、生育保障

(一)女職工、臨時工生育假期保障

女職工生宵假期是多少天?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有何規定?

按原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前產後共給假十六日,難產或雙生時,增給假期十四日。懷孕不滿七個月小產時,根據醫師的意見給予二十日到三十日的產假。凡是按上述規定休產假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根據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第9號令規定,女職工產假改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詳見勞動保險條例第三章、條例細則第八章,國務院1988年7月21日第9號令公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動部1988年9月4日勞險字1988工號)

女臨時工的生育假期是多少天?產假期間工資待遇如何支付?

女臨時工的生育假期與女職工同;產假期間由行政發給本人工資60%的產假工資。

(詳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九章三十六條)

女季節工在季節生產結束時,因產假尚未屆滿不能工作,其待遇如何處理?

可繼續按勞保條例細則第九章三十六條規定享受生育待遇。

(詳見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字字185號)

女職工休產假的時間是否包括星期日及國家法定假日?

女職工休產假,不論是正產還是小產一律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內,不再補假。

(詳見勞動保險條例細則第八章)

懷孕七個月生育的是不是按正產處理?

算作正產,應按規定發給產假工資。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91題)

女職工生育超過規定假期,因身體原因,還不能工作,其待遇如何享受?

由於產期檢查不準,產前休息時間過長或身體衰弱經醫生診斷證明確需繼續休息者,其假期工資及醫療費用按條例第13條有關疾病待遇享受。

(詳見全總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85題,勞動部勞險字(1988)2號)

女工產後領了產假工資不久因病死了,再領補助費和救濟費,是否算領了雙份?

產假工資與產後病死喪葬補助費和救濟費是兩回事,不能算作雙份。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93題)

有的工廠因原料不足暫時停工,職工的工資也減發了,在此期間產假工資怎樣發給?

女職工的產假如發生在停工以前,應按國務院第9號令辦理,如發生在暫時停工之間,應與其他職工一樣,產假也要按停產工資標準發給。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84題)

(二)女職工非婚生育假期的保障

女職工非婚生育,是否享受生育待遇?

女職工非婚生育,不能按照國務院1988年7月21日第9號令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

(詳見勞動部工資局(65)中勞薪字字381號)

女職工在病假期間生宵,如何車受生育待遇?

女職工因病休假在六個月以內生育的,應停發病假工資改發產假工資待遇,產假期滿仍繼續休病假時,產前與產後的病假時間應合並計算。因病休假已超過六個月未按計劃生育時,仍繼續享受疾病救濟費的待遇,不享受產假工資待遇。

(詳見全國總工會生活辦公室(62)生活字249號,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83條,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82)勞險字2號)

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產假期間享受何種待遇?

因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後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教濟費,改發產假工資,並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82)勞險字2號)

(三)女職工保胎休息的保障

女職工按計劃生有懷孕,保胎休息的時間如何辦理?

確屬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生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規定辦理。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82)勞險字2號文)

按計劃生育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仍病休的,其病假如何計算?

按計劃生育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並計算。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82)勞險字2號)

不按計劃生育懷孕的女職工,如何享受保胎,病假患和生育時的待遇?

不按計劃生育懷孕的女職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時的待遇,仍按省、市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詳見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82)勞險字2號)

(四)女職工經期、孕期、哺乳期的保障女職工月經期間是否有假期?工資如何支付?

沒有假期規定,但由於患月經病,經醫生診斷必須停工治療時,應按照病假待遇處理。

(詳見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字477號)

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字1064年4月問題解答第86題)孕婦產前檢查時間有哪些具體規定?

凡履行登記之孕婦,均應實施產前檢查,其規定期限如下:(1)由開始妊娠至第六個月末,每月檢查一次。(2)由第七個月初至第八個月末,每月檢查兩次。最後一個月每周檢查一次,有特殊疾病者不在此限。2.以上檢查時間,不得視為請假,應算作勞動時間。

(詳見國務院1988年7月21日第9號令)

女職工懷孕反應必須休息的時間,是否按病假待退處理?

女職工因懷孕反應得厲害,經醫師標準需要休息,其假期及醫療待遇,可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