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1982年國民經濟調整時,部分高等院校辦、合並和把學生精簡下放,事後又收回學校複學或改學專業等,使學生延長學習年限、推遲畢業分記,有關他們的工作年限應從何時開始計算?
1962年延長學習、推遲分配的畢業生,應作為196年畢業生,參加工作時間從1968年2月發工資時起計算工作年限。1961年延長學習、推遲分配的畢業生,參加工作時間從分配工作、領取工資起計算。
(詳見教育部(80)教計字120號,(83)教職字002號)
提前抽調高等學校學生參加工作,以後又複學的學生,其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凡經組織批準,提前抽調正式參加工作(即完全或基本上脫離學習列入抽調單位編製發給工資的)以後複學的學生,在複學前參加工作的時間、應計算工作年限;凡提前抽調參加部分教學、科研工作而沒有完全或基本上脫離學習的非正式工作人員,應做學生看待,他們複學前參加部分教學、科研工作的時間,不應計算工作年限。他們的畢業時間應按複學後實際畢業時間計算。
(詳見教育部(635)教人學載字第22號,(98)教計字19號)
鮝1366、1967、1968、三屆大專院校畢並生,參加工作的時間,從何時起計算工作年限?
1966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從1967年9月1日起計算工作年限;1967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從1968年7月1日起計算工作年限;1968年大專院校畢業生,從1968年12月1日起計算工作年限。
(詳見中共中央中發(67)290號通知、中發(685)92考通知、中發(88)158號通知)
高等院校學生畢業後考取研究生的,其研究生學習期間能否計算工作年限?
研究生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其工作年限應以研究生畢業後分配工作報到之日起計
(詳見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民人字第171號)
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後參加體力勞動的時間,能不能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以後參加體力勞動的時間,應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詳見國務院人事局(58)國人事字第429號)
在新生公學學習的人員,其學習期間能否計算連續工齡?
凡經過新生公學學習的人員,由組織分配了工作的,他們在新生公學學習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如在新生公學學習以後即被清洗或判處徒刑的,他們以後參加工作時,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在新生公學學習期間不應計算連續工齡。
(詳見內務部(65)內人工字第66號)
滑翔學校學員學習期間能否計算連續工齡?
滑翔學校學員,既無軍籍,也不是在職培訓專業運動員,其在校學習期間,不應計算連續工齡。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78)勞薪字時號)
(三)在高溫、低溫、有害身體健康環境下工作職工的連續工齡計算問題9井下礦工或固定在低溫或高溫場所工作的職工,其連續工齡如何計算?
井下礦工或固定的華氏32攝氏度以下低溫工作場所或華氏100攝氏度以上高溫工作場所工作者,在此場所工作1年,均作1年3個月計算連續工齡。
(詳見勞保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丙項)
職工從寧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時間,能否折算連續工齡?
職工從事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時間,因在勞保條例中未規定,因此不能折算連續工齡。
(詳見全國總工會生活辦公室(62)生活字222號,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66)保險字號)
井下礦工的連續工齡,一年按一年又三個月計算,但師和工程師大部分時間在井上,有時也下井,他們的工作年限是不是也同樣折算?
他們的工作年限,一般地應該和井上職工一樣計算。如全年有三分之二的時間在井下工作,可按井下工的連續工齡計算辦法折算。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84年4月問題解答第151題)
井下工人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和患病停工醫療在六個月以內期間,其連續工齡是否也按井下待遇折算?
井下工人因為在停工醫療期間沒有下井,故不能按井下連續工齡折算。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153題)
對職工從事並下、離溫、低溫和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連月不足一年的零數,如何折算連續工齡?
對職工從事井下、高溫、低溫和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連月不足1年的零數,都應該分別按照每工作1年按1年3個月及1年6個月折算工齡。不宜隻對其從上述工作滿一周年才進行折數,也不宜先把不足6個月零數算為半年,把超過6個月的零數算為一年之後再進行折算。
(詳見勞動部工資局(62)中勞薪字122號)
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磷、酸、銻、錳的工迚中或從事化學、兵工工業中的職工,其連續工齡應如何計算?
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紕、磷、酸、銻、錳的工業中及化學、兵工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人,每從事此種工種1年,按1年6個月計算連續工齡。
(詳見勞保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丁項,勞動部保護局1963年7月30日複函)
(四)教職工、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連續工齡計算問題
各級學校(包括僑辦學校)的教職員工,在解放前夕所在學校連續擔任工作的時間,能否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上述各級學校的教職員工,在解放前夕最後所在的一個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和私塾以及敵偽、國民黨或其他反動黨團舉辦的專門屬於軍事、政治性質的學校)連續擔任工作的時間,可與解放後連續在學校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詳見勞動部工資局(61)中勞薪字第102號,國務院國文辦字(63)377號,教育部(64)高人學載字第176號、(79)教計字503號)
各級學校的教職工,解放前夕有的地區因局勢不穩而暫時離開學校,以後又回來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各級學校的教職工,解放前夕有的人因局勢不穩,暫時離開學校不超過3個月(不包括寒暑假期)以後又回來的,其暫時離校期間可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詳見教育部(64)高人學載字第176號)
費敵偽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在大、中、小學連續擔任正副校長,解放後仍在該校連續擔任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其解放前連續擔任正副校長的時間和解放後繼續在該校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應計算工作年限,但有反動身份(指從事過條例細則10章41條所列反動職務)者,解放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則不應計算工作年限。
(詳見教育部(64)高人學載字第176號3
敵偽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在學校擔任訓導長、畑育主任、軍事教官和專任反動政治課程的時間,能否計算工作年限?
敵偽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在學校擔任上述職務和專任反動政治課程的時間,不應計算工作年限。
(詳見教育部(64)高人學字第176號)
民辦教師被招收、保送或推薦到高等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當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能否計算連續工齡?
符合以上條件的民辦教師,其入學前當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和畢業或結業後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連續工齡。
(詳見國家教委(86)勞計字198號)
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經組織批準被錄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範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工作年限應如何計算?
民辦教師(包括農業中學和公社大隊的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經組織批準被錄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範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後在各類學校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入學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包括經正當手續調動,在兩個以上學校連續任教的時間),可與畢業後繼續在各類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工作年限。但雖經組織批準到各級師範學校學習,畢業後未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以及未經組織批準而到各級師範學校學習,畢業後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任民辦教師和在校學習的時間,均不能計算連續工齡。
(詳見教育部、教計字267號,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司勞險便字30號,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勞人險函、1982)11號,勞人險函(1983)11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1勞險字5號、(抑)勞險字25號)
農業中學和公社、大隊的民辦教師(包括長期1代課教師)轉為(包括招收)公辦教師後,其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農業中學和公社大隊的民辦教師(包括長期頂編代課教師)轉為(包括招收)公辦教師後,其工作年限從最後一次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時算起。他們在兩個以上學校任教,經過正當手續調動的,其任教時間也可以合並計算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