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廠在解放初期,因故俥產將職工派往其他工廠工作,後因該廠擴大生產又把這些人召回,其連續工齡如何計算?
其被調派其他廠工作期間與調派前後的連續工作時間,應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149題)
解放前自動離職或請假不歸,解放後又回本企業或重新參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和連續工齡應如何計算?
應從解放後回本企業或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148題,內務部^64)內人工字第155號,國務院人事局(65、國人辦發字第2659號)
科技人員辭職後,被新單位重新錄用的,其連續工齡應如何計算?在未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的單位,凡使用不當,難以發揮作用,未作調整的科技人員,經單位批準辭職的,以後被新單位重新錄用,應當將辭職前和重新錄用後的連續工齡合並計算。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6)73號)
科按人員擅自離職的,其連續工齡應如何計算?
在未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的單位,凡使用不當,難以發揮作用,又未作調整的科技人員,已擅自離職的,要按照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即:對流向合理、原單位離得開的,在原單位工作崗位使用不合理的,或者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照顧的,經接受單位和其原單位協商同意後,按幹部管理權限補辦調動手續。本人要求辭職,經原單位批準,可以補辦辭職手續,按科技人員辭職計算連續工齡辦法辦理。對不符合以上條件的,要動員他們返回,經教育無效,拒不返回也不補辦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後被其他單位錄用,連續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6)73號)
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的井下工人,於1960年9月30日至1962年3月30日這一段時間內自動離職或請假逾期未歸,單位連續在井下工作的,其連續工齡應如何計算?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的井下工人,在上述期間自動離職或請假逾期未歸,以後又回原單位繼續在井下工作的,凡自動離職或請假逾期未歸的時間不滿1年的,離職,請假逾期未歸以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滿1年和1年以上的,其以前的連續工作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對上述規定的期間以前或以後自動離職和請假逾期未歸的井上或井下工人,他們回原單位工作後的連續工齡,仍按自動―離職計算連續工齡。
農業合作社的專職會計與生產鄉幹部,經組織調動到企業工作,其工作年限應如何計算?
農業合作社的專職會計與脫產鄉幹部,經組織調到企業工作的,其擔任會計和鄉幹部期間,可與調到企業工作期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半脫產或不脫產的鄉幹部以及與農村公社社員一樣按勞動工分進行分配的會計,應從調入企業之3起計算工作年限。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127題)
曾在鄉一級或相當鄉一級黨政機關中,擔任半脫產鄉支部書記、鄉長、秘書、財糧或治安委員等職務的幹部,其任職期間,能否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曾在鄉一級或相當鄉一級黨政機關中,擔任上述半脫產職務幹部,如果名義上是半脫產,實際上大部分時間從事該項工作,可按專職鄉幹部看待,他們擔任上述半脫產職務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詳見內務部政府機關人事局(65)內人工字第87號)
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過去在鄉一級或相當鄉一級黨政機關中,擔任支部書記、鄉長、秘書、財糧和治安委員以及鄉婦女代表、婦女主任、民兵隊長、青年團書記和其他職務的副職幹部期間,能否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職擔任過上述職務之者,其專職擔任上述職務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詳見內務部(64)內人工字第145號,內務部政府機關人事局(64)內人工字第114號、(65)內人工字第87號)
公社半脫產幹部轉為國家職工後,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如何計算?
享受國家生活補貼從事公社黨政工作的半脫產(實際大部分時間從事公社專職工作)幹部,被直接轉正或錄用為國家幹部或工人之後,他們最後一次在公社半脫產從事黨政工作的時間可與轉正或錄用為國家幹部或工人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詳見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勞險函(1983)31號)
農村半脫產大隊幹部被招收為國家職工後,其連續工齡如何計算?
建國後農村半脫產大隊幹部,被招收為國家固定職工後,原擔任半脫產幹部的時間不能計算連續工齡。
(詳見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勞人險函(1982)36號)
專職從事公社黨政工作屬於集體編製的幹部,敁錄用為國家幹部後,其工作年限應如何計算?
享受國家生活補貼專職從事公社黨政工作的屬於集體編製的幹部,被直接錄用為國家幹部以後,他們被錄用以前最後一次在公社從事黨政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作年限9
(詳見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勞人險函、1983、39號)
(十一)農場職工、知識青年
曾在兵團、農場當職工,因生產、工作需要,經組織調到國家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在兵團、農場工作的時間,能不能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兵團、農場職工(包括知識青年當職工的)凡按國家規定,經組織調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在兵團、農場工作的時間,應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詳見國家計委勞動局(75)計勞薪字157號,鐵道部人事局(75)人工字37號)
農場的場員轉為農工後,其連續工齡應如何計算?
安置農場的場員轉為農工後,其連續工齡應從轉為農場正式場員之日起開始計算。
(詳見民政部民(1982、城50號)
知識青年在被招收到全民所有製單位或集體所有製單位工作前,在生產服務合作社工作的,其連續工齡應如何計算?
可將在農村插隊勞動的時間與參加生產服務合作社的工作時間以及被招收到全民所有製單位或集體所有製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
(詳見中共中央中發(79、51號)
原下鄉知識靑年插隊期間,能否計算連續工齡?
在1962年至“文革”開始前以及“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在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他們參加工作的時間,從下鄉插隊之日算起。從1985年6月28日起按新計算的連續工齡計算保險待遇。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培(1985)23號)
原下鄉知識青年插隊期間入學的,連續工齡應如何計算?
知識青年在下鄉插隊期間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其在校學習期間能否計算連續工齡,可比照同時期在上述學校學習、入學前為在職職工的連續工齡計算原則辦理。即:1970年至1978年期間進入上述學校學習的,學習期間計算連續工齡;1970年以前和1979年以後進入上述學校學習的,學習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學習前的勞動時間和畢業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前後合並計算連續工齡。
(詳見勞動人事部培訓就業局1986年答複)
曾在農場、墾殖場當場工的知識青年,經縣以上知青辦批準按病退、困退離開農場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其連續工齡應如何計算?
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凡經縣以上知青辦批準按病退、困退離開農場、墾殖場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可以將他們在農場、墾殖場的連續工作時間與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11)勞薪字43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抑)勞險便字39號)
“文革”初期,因父母的所謂“黑六類”等兩題隨同父母送農村的原城鎮戶口的子女,回城參加工作後,其在農村勞動的時間,如何計算連續工齡?
因上述原因隨同父母遣送農村的原城鎮戶口的子女,回域參加工作後,他們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從初中畢業或年滿16周歲以後算起。
(詳見1988年5月13日《報刊文摘》)
在生產建設兵團當職工的知識青年,采取退職的方式返回城市,並再次參加工作,其退職前在兵團當職工的時簡,計算連續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