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革命工作時間、工齡、軍齡計算(五)(1 / 3)

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寬釋人員的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應如何計算?

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特寬大釋放人員,從宜布給予公民權後,正式安置工作時起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公發(195)站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函(1984)23號)

職工被辭退後又重新就業的,其工齡應如何計算?

職工按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被辭退後又重新就業的,其辭退前的工齡和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勞(1987)31號文件《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幹問題解答。

(十八)曾擔任過反動職務的人員

職工在敵偽以及國民黨統治時期,充任何種職務,其任職期間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

職工在敵偽及國民黨統治時期,充任下列職務之一者,其從事該項職務的時間,不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1.把頭、監工、廠警、礦警等有壓迫剝削行為者。

2.敵偽及國民黨軍隊中的兵(包括青年軍)警察機構中-的警察,敵偽及國民黨政府機關中的官吏(包括敵偽新民會辦事員及以上職務的人員、但不包括企業機關中的人員。

3.國民黨政府的海關機關中工作的職工;

4.敵偽及國民黨的報社,通訊社,廣播電台工作的官吏。

5.在敵偽及國民黨政府和四大家族舉辦的中央儲備銀行、中國聯合準備銀行,中央、中國銀行,交通和農民銀行,郵政儲金彙業局,中央合作金庫,中央信托局等金融機構,擔任各種領導工作的時間;

6.敵偽軍隊醫院中擔任尉官以上的醫護人員。

擔任過哪些反動職務的職工,其擔任反動職務以前的連續工作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

擔任過敵偽及國民黨軍隊中的軍官(包括敵偽軍隊醫院中擔任尉官以上的醫護人員),憲兵和警察機構中的警官以及黨政機關中的股長、保長及其以上的職務(包括兵工廠中股長及以上委任職務),國民黨區分部委員、三民主義青年團分隊長、青年黨區黨部委員,社會黨支部委員及其以上的職務,反動道會門的主要負責人,監工把頭有嚴重壓迫剝削行為的。

以上人員擔任反動職務期間及擔任反動職務以前的工作時間,都不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詳見國務院人事局(57)國人辦發2737號,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364年4月問題解答第115題)

(十九)其他

退休職工按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算退休待遇時,剩餘的月數能否算作一年工作年限或連結工齡?

按國務院國發104號文件規定,職工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一個周年才能算1年。因此退休職工在計算退休金時,按周年計算的剩佘月數不能算一年。

(詳見國務院(郎)國秘字第245號,民政部(的)民人字第351號)

鐵路局、電訊局、郵政局職工的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應如何計算?

鐵路局、電訊局、郵政局的職工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一般可以按勞保條例細則和有關規定辦理。

(詳見勞動部(63)中勞薪字第41號)

當過“小工頭”,或有過“人身股”的職工,其當“小工頭”和有“人身股”的期間,能否計算連續工齡?

如其不是資方代理人,沒有嚴重壓迫和剝削行為,本人主要靠自己的工資維持生活,自始至終參加勞動,雖當過小工頭或領取過少量的紅利,經過群眾討論或取得證明,其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

(詳見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問題解答第134題)

愁“兩航起義”人員的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應如何計算?

兩航公司的職工起義之後,不論分配在機關、事業或企業單位工作,他們原在偽中國和中央兩航空公司連續工作的時間和起義之後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均可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詳見勞動部(62)中勞薪字第296號,全國總工會生活辦公室(63)生活字677號)

曾經自首,叛變人員,其工作年限或連續齡從何時開始計算?

曾經自首情節嚴重或有叛變行為的人,重新參加革命工作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從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計算;但過去組織上對其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已有結論者,一般可不再變動。

(詳見內務部(64)內人工字第82號,中共中央組織部中組發(1982)11號)

新招牧的職工試用期間,能否計算連續工齡?

新招收的職工,在試用期滿正式工作以後,其試用期間,應計算連續工齡。

(詳見國務院(55)國秘字第245號)

工商聯機構幹部在同並公會工作的時間,能否計算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