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離休、退休、退職、離職人員的保障(一)(1 / 3)

一、幹部離休保障

(一)離休條件

量車受離休的原則規定是什麼?

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製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的製度。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2)62號)

享受離休的具體政策界限是什麼?

《幾項規定》第一條,可以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幹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製待遇;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製定的薪金製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2)10號)

修供給製含義是什麼?

個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給的,屬於“供給製”:⑴夥食按規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服裝、棉被等生活用品;極少的普通津貼費。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製的(含包幹製),可視為供給製。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厲於供給製。建國前享受過供給製待遇,也享受過待遇按享受供給製待遇對待。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動人老(1982)10號)

包幹製含義是什麼?

在供給製的基礎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費用,合並計算,包幹使用,稱為包幹製,也稱包幹供給製。凡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製定的包幹製待遇的幹部,可以辦理離休。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20號)

薪金製含義是什麼?

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區,都可視為個別老解放區。由這些地區的人民政府規定的薪金待遇辦法,即為當地人民政府製定的薪金製。也包括經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20號)

委派到集體企事業單位的幹部可否辦理離休?

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符合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離休條件的,可以辦離休。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沈號)

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製待遇,以後提為幹部的,可否辦理離休?

可以辦理離休。

1943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製定的薪金製待遇的工人,以後提為幹部的,可否辦理離休?

可以辦理離休。

(詳見勞動木車部勞人老(1983)11號)

先當幹部後當工人具備什麼條件可辦理離休?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供給製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製定的薪金製待遇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具備下列條件者,方可辦理離林:

建國前在我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的;

當幹部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在處理這個問題時,建國前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可視為幹部工作年限與建國後當幹部的時間合並計算);

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34號)

符合離休條件,因身體有病一直列為編外的幹部,可否辦理離休?

符合離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離休。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20號)

已辦理退休的可否改辦離休?

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製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國務院國發(1989)62號文件規定的,應當改為離休。

(詳見國務院國發(1822)62號)

已出塊定居的退休幹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可否改辦離休-

可由該退休幹部原所在單位改辦離休。

(詳見勞動人寧部勞人老11983、20號)

那些已辦離休的人員不再改辦退休?

對已按《暫行規定》辦了離休手續而不符合《幾項規定》離休條件的幹部,不再改動。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2)10號)

享受離休的年齡界限是什麼?

老幹部離休的年齡為:中央、國家機關的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副書記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省長、市長、主席、副省長、副市長、副主席及相當職務的幹部,正職年滿六十五周歲,副職年滿六十周歲;中央、國家機關的司局長、副司局長,省市自治區黨委部長、、副部長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廳局長、副廳局長,地委書記、副書記和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及相當職務的幹部,年滿六十周歲;其他幹部男年滿六十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離休;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適當推遲。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2)62號)

未到離休年齡辦理離休的政策界限是什麼?

除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離休外,因其他原因要求提前離休的,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屬於機構改革中退下來的幹部,如雖未到離休年齡,但年紀比較大了,身體也不大好,不宜安排一、二線職務,本人要求離休的,可以按規定辦理離休手續;如係在工作崗位上的幹部,不到離休年齡,身體較好,為離休後多搞其他收入而要求提前離休的,則不能允許。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34號)

魯哪些人員離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高級專家離退休年齡,一般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其中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經有關機關批準,其離休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歲。

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準,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

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3)號)

哪些人員不能辦離休?

1.因曆史或現行問題定為敵我矛盾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未受刑事處分)的,不能辦理離休。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從軍隊複員、退伍又參加集體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不能辦理離休。

3.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處理。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6)勞人老(1083)34號)

辦理離休的手續是什麼?

對應當離職休養的幹部,各部門領導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按照幹部管理杈限,向主管的黨委(黨組)寫出書麵報告,說明理由,並填寫《幹部離休審批表》。批準以後,即可通知幹部離休,並授予老幹部離休榮譽證。呈報屬於中央管理的幹部離休,要將報告及《幹部離休審批表》,按照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中央組織部管理幹部的分工,一式五份送有關部審核,並由中央組織部彙總報請中央批準。

(詳見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2)535號)

離休榮譽證由哪裏發給?

老幹部辦理離休手續後,由國務院委托離休幹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人X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授予“老幹部離休榮譽證”。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2)62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在京外的直厲單位辦理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由哪裏發給?

可委托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蓋鋼印。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5)4號)

1943年後在延安中學、晉察冀邊區聯合中學等根據地、解放區的幹部子第學校學習,學習期間一直享受供給製待遇,後當幹部可否辦理離休?

上述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能從入校之日算起。在校享受供給製待遇,也不能作為辦理離休手續的依據。因此,不能辦理離休。

(詳見《中國勞動報答讀者問》)

(二)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

有關政治待遇的原則規定是什麼?

老幹部離休以後,一定要很好地安排和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地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當成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

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原則上按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閱讀機要文件、聽重要報告、看必要的學習材料以及參加重要的政治活動和會議。

(詳見中共中央中發(1982)13號,國務院國辦發(1983)39號)

修離休幹部看文件、聽報告如何辦理?

按中央文件規定的閱讀、發放範圍,根據離休、退休幹部的人數,給離休、退休幹部的所在單位或部門,適當增發中央文件,專供各級離休、退休幹部閱讀。

要讓離休、退休幹部和同級在職幹部一樣閱看其他文件、資料。

(詳見中央辦公廳廳(秘)發(1981、36號,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4)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