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離休、退休、退職、離職人員的保障(二)(1 / 3)

離休幹部不同級別用車如何掌握?

原配有專車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鑒於工作量減少,根據本人自願的原則,其專車也可組成為老幹部服務的車隊,由機關統一調度。離休後符合配專車條件的,不再固定專車。參加有組織的活動,對司局長級(含十四級)離休幹部和行動不便的處級以下離休幹部用車要妥善安排。

(詳見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3)發39號)

離休幹部使用出租車費用報銷如何報銷?2

在機關車輛不能保證的情況經有關部門同意,可租用車輛,費用報銷。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20號)

離休幹部使用機關車輛如何牧費?

正副部長級離休幹部用車,保證隨叫隨到。司局長級(含十四級)離休幹部看病、住院和處以下離怵幹部急診、重病住院,應保證用車,均不收費。學習、因公用車免費,因私事用車應該按規定收費。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20號)

(離休待遇)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高級幹部的宿舍標準如何掌提?

一個高級幹部的宿舍隻能有一處,不得同時占用兩處。

宿舍的麵積要有限額,由國務院做出規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則上由所在單位解決。

嚴禁利用職權,動用國家物資、人力,為個人建造單戶住宅。宿舍的維修,由有關管理部門按製度辦理。

已安排宿舍的,不準再占用賓館、招待所;已經占用的,應限期遷出;凡拖延不遷者,其房費由個人自付。

高級幹部逝世後,原配備的宿舍,在一兩年內收回,對遺屬的住房,另作妥善安排。

(詳見中共中央中發(1979)83號)

高級幹部的房租和水電費如何管理?

高級幹部宿舍,除按規定附設的會客室(或辦公室)免收房沍外,其他用房按麵積收取房租。對個人占而不用,別人也無法使用的房屋,原則上照收房租。

水電費自理,公私混用不能分別裝電表、水表的,根據水電的實際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攤。

(詳見中共中央中發(1979)83號)

高級幹部宿舍的家具和生活用具如何管理?

家具和生活用具,由個人自理;對確有困難的,由公家適當配備,按照規定收取租金。

凡高級生活用品,如電冰箱、電視機等,今後一律由個人自理。原公家已經配備的,一律按市價合理折價處理給本人。本人不要的,由公家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期充償占用,化公為私。

(詳見中共中央中發(1979)83號)

高級幹部離休後辦公室、秘書、電話如何安排?

已經離休或退下來在原單位未任職的幹部,其原來的辦公室不再保留。

高級幹部離休後,一般不配秘書,工作確實需要的,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央、國家機關部委領導批準,可臨時抽調助手;原宿舍配備的普通電話應予保留,保密電話不再保留。

(詳見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084)18號)

高級幹部離休後專車如何使用?

原配有專車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高級幹部原未配專車的,離休後不再固定專車,但要保證用車。

(詳見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4)18號)

(工資、獎金、生活補貼)

幹部離休原工資和標準工資的含義是什麼?

“原工資”包括級別工資、保留工資、附加工資。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原工資”含地區生活費補貼。原享受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幹部,離休後到沒有地區生活費補貼地方安置的,不再發給地區生活費補貼;原不享受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幹部,離休後到有地區生活費補貼地方安置的,應按接受地區同級幹部的標準發給地區生活費補貼。

“標準工資”,一般是指由國家統一製定的工資標準表中的級別工資,但有保留工資的離休老幹部,其標準工資中含保留工資。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2)10號)

原工資照發是指離休幹部中哪些人員?

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2)62號)

老紅軍、老幹部離休後的工資如何處理?

老紅軍、老幹部中工資待遇偏低的,予以適當提高。他們不論在國家機關或事業、企業單位工作,凡現在標準工資低於當地國家行政人員十七級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級,並從今年一月起執行。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老紅軍、老幹部,係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和工人。

(詳見民政部民發(1989)23號國家勞動總局(79)勞總薪字第24號、財政部(79)財事字第85號)

離休幹部的生活補貼如何發給?

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老幹部離休後的生活補貼,自批準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

已經離休的老幹部(包括退休改離休的幹部),從本規定下達之日起按年發給生活補貼。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2)62號)

離休老幹部生活補貼從何時發給?

離休老幹部按《幾項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當年1至12月不論哪個月批準離休的,都在批準離休之後按1年一次全額發給(離休前領取的獎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為離休的老幹部,其生活補貼應從1982年4月開始發給。從第二年開始,在每年1月份發給。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2)10號)

符合1982年調資條件的離休幹部,其生活補貼的差額如何發給?

對1982年的生活補貼,應按本人升級以後的月工資實際加的數額予以補發。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20號)

抗日戰爭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工資額相當行政八級以上,但不享受副部長級待遇的幹部離休後,發不發生活補貼?

不發給生活補貼。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如號)

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費如何發給?

鑒於已經離休、退休人的生活受物價上漲的影響發給他們生活補貼。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人員,除按國發(1982)62號文件和國發號文件規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外,從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發給17元生活補貼費。

企業單位根據自己的負擔能力,對離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給12至17元的生活補貼費,發放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國務院各部門在各地的企業,除鐵路係統以外,一律按當地規定的發放時間執行。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5)6號)

退休後改離休的人員工資如何齡發?

根據《幾項規定》第一條退休改離休的幹部,從1982年4月改發其原工資。在國發(1980)253號《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下達以前退休的專業幹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譯、工程技術、農業技術的九級,文藝十級,衛技十一級以及相當於行政十八級以上的;符合《幾項規定》離休條件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譯、工程技術、農業技術的六級,文藝、衛技的七級以及相當於行政十四級以上的,由退休改為離休後,從1980年10月份起改發其原工資。

退休改離休的幹部,其退休費與原工資的差額,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核實後發給。對原享受貢獻待遇提高退休費的退休幹部,改為離休後,提高部分不再發給。

按照勞人老(1983)11號文件第一部分第1條規定;辦理退休改離休的,從1982年12月起改發其原工資按照第2、3、5、8條規定辦理退休改離休的,從1983年5月起改發其原工資;按照第7條規定辦理退休改離休的,從1983年4月起改發其原工資。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2、10號,勞人老(1983)34號)

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84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製定的薪金製待遇的退休改離休幹部,其工資差額從何時起補發?

1982年4月以前退休的,改離休後,應從國務院國發(1982)62號文件發布之日起補發;1982年4月以後退休的,從退休之月起補發;符合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專業幹部從190年10月份起補發。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局^3983)11號)

因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由退休改為離休的幹部,工資從何時改發原工資?

從組織批準更改之月起,改發其原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