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離休、退休、退職、離職人員的保障(三)(1 / 3)

(詳見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

女職工當過工人,又當過幹部,其退休時的年齡條件是按女工人掌握還是按女幹部掌握?

主要是看退休時的職稱與管理方式。女職工退休時如果是工人並按工人管理的,應按女工人的規定計算退休年齡;如果是幹部並按幹部管理的,應按女幹部的規定計算退休年齡。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1978年7月11日《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第二條)

超過退休年齡,本人堅持不退休,如何辦理?

凡是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老工人,應該動員他們退休退職。如果因生產確實需要,必須緩退的,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超過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經過多次動員,仍然堅持不退的,應停發其工資,改發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1)5164號)

長期臨時工可否按正式職工辦理退休?

1966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在國家計劃以內的長期臨時工,可以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各項規定辦理退休。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1978年7月11日貫徹執行晳行辦法的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二)退休待遇標準

職工正常退休的退休費待遇如何確定?

1.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製待遇的,可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

2.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人連續工齡(幹部革命工作時間,下同)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60%發給;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70%發給;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發給

3.退休費低於30元的,按30元發給。

(詳見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6)60號)

教師在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並享受待遇能否按全薪辦理退休?

1949年1月]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的教師屬於薪金製範疇,不能辦理離休,也不能享受全薪退休。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5)14號)

幹部、工人離休、退休後,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從何時發給?去世後,從何時停發?

幹部工人退休、退職時,退休退職當月的工資照發,從下月起改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離休幹部、退休、退職職工去世後,從去世下月起停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詳見中共中央組織部老幹部管理局1978年7月1.1日貫徹執行暫行辦法的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國家勞動總局1988年7月11日貫徹執行暫行辦法的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工商業者的退休、退職待遇按何規定辦理?

原工商業者的退休、退職待遇,從1980年元月起,按職工的退休、退職辦法辦理。原享受的退休、退職待遇,低的不補發。

(詳見中共中央中發(1979)89號)

按1889年企業調資安排、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最低保證數是多少?

年老和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其退休費最低保證數由原來的30元提高到50元;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由40元提高到60元;因不夠退休條件而退職的,由25元,提高到40元。上述標準自1989年10月1日起實行。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9)83號)

(三)因病提前退休的條件

電興備哪些條件,可以提前退休

幹部男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經指定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來工作,也不能從事其他輕便工作的)。

(詳見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國家勞動總局1978年7月8目《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第七條)

完金喪失勞動能力的具體標準,由哪個部門製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具體標準由省、市、自治區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報省、市、自治區政府批準後試行。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1978年7月11日貸徹《暫行辦法》的若幹具體問題處埋意見(草案)第七條)

(四)工人享受全額退休金的條件

具備哪些條件的建國前參加革命的老工人,可以照發原標準工資?

建國前參加革命的老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退休時可以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

1.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的;

2.在敵占區曾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3.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製待遇的;

4.1983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製定的薪金製待遇的人員。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

已經退休的老工人,符合勞人險(1卵3)3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在改按100%支付退休費時,可否不受10年、20年工齡的限製?

可以不受連續工齡10年、20年工齡的限製。

(詳見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勞人險函(1986)8號)

該工人雖1946年在該單位工作,但該企業是建國後才轉為國營企業的。該職工在1918年底沒有享受到人民政府製定的薪金製待遇,而是私營企業待遇。所以隻能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規定享受退休待遇。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烈號)

津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已經按退職辦理,可否改辦退休?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已按退職辦理的,不再重新處理。因此,不能享受勞人險局(19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待遇。

(詳見勞動人事部勞人險函(1983^27號,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勞人險局(1983)21號)

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工資偏低如何解決?

符合以上條件的退休老工人,其標準工資低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17級的,一般可以提高到行政17級標準工資水平。

(詳見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1)勞險字9號)

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能否享受離休幹部的其他待遇?

按100%退休的老工人,除按規定發給生活補貼外,其他待遇一律按一般退休工人現行有關規定辦理,不再享受離休幹部的其他待遇。

(詳見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勞人險局(1983)321號)

(五)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標準的條件

具備哪些條件的高級專家退休時可以提高退休費標準?對於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提高退休費標準: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確認為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麵做出優異成績者。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3)141號,勞動人事部勞人科字(1983)153號)

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的標準按什麼標準掌握?

符合提高退休費標準的高級專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家機關有關部委批準,退休費可酌情提高15%。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建國後從國外或港、澳、台回來定居的高級專家,退休費均按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退休幹部的最高標準發給,其中有重大貢獻的再按有關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3)“1號,勞動人事部勞人科字(1983)153號)

已退休的高級專家,符合提高退休費標準而未享受待遇的,從何時改變待遇?

1983年9月12日以前,已經退休的高級專家,符合提高退休費標準而未享受這項待遇的,可以從1983年9月120起,相應提高他們的退休費標準。

(詳見國務院國發(1983)91號、勞動人事部勞人科字(1983)153號)

具備哪些條件的高級專家,退休後可按100%發給全額退休金?

高級專家享受全額退休金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可以享受100%全額退休金。

1.1949年10月1日前,做過專業技術工作(包括技術工人工作);

2.男女均在1986年12月31日已滿60周歲;

3.1983年9月1日前已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或工資級別已相當於技術六級以上,並按高級知識分子對待的老科學家、老教授、老專家以及具備高級職稱的體育教練員(含建國前工作、建國後回國的),對於過去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同樣對待;

領取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間,自1986年2月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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