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搬家物資具體所指是什麼?
搬家物資僅限幹部家庭生活用品。其中木製家具除床可每人一件外,其餘每戶不得超過2套,糧豆不得超過每人2個月的定量。凡非家庭生活用品(如木材、水泥等)和超出規定數量的家具、糧豆運輸,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個人自費辦理托運。
(詳見《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幹部轉業、離休、退休和調動搬家物資的運輸問題的通知》(後交字141號1983年3月15日))
軍隊幹部離休、退休搬家運輸物資時是否必須派人隨車押運?
搬家物資運輸必須派人隨車押運。中途每加裝或分卸一次要增派押運員一人。到達後押運人員(或轉業、離休退休和調動幹部)憑貨票或原部隊證明一次將物資全部清點領出。
(詳見((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幹部轉業、離休、退休和調動搬家物資的運輸問題的通知》後交字141號^1983年3月15日))
軍隊幹部離休、退休通過鐵路運輸搬家物資應注意什麼問題?
搬家物資運輸一律批給重點軍運號碼。鐵路運輸途中可以辦理加裝分卸,但加裝分卸站總共不得超過3個,且必須與最終到站同一條路,最後一個卸車站的物資不得少於半車。
物資裝載必須平穩牢固,不竄動,按卸載順序依次裝載。嚴禁夾帶易燃、易爆、易汙染等危險品。
(詳見《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幹部轉業、離休、退休和調動搬家物資的運輸問題的通知》後交字141字1983年3月15日)
(三)軍隊離休幹部住房、幹休所辦公用房問題
軍隊離休幹部的住房標準、修建與維修如何辦理?
離休幹部住房標準,與在幹部相同。離休幹部住房列入軍隊營建計劃,由後勤部門統一修建和維修。建房經費和材料指標,由總政治部、總後勤部下達。建房任務當年沒有完成的,經費和材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自願在農村和縣(含)以下域鎮安置的,按規定發給建房費,由當地政府幫助建房或買房,節約歸己。住房可以長期使用。在城市有條件建房、買房分散安置的,也可按規定發給建房費,節約歸己,產扠歸公,可以長期使用,但不得轉讓、出賣或出租。
(詳見《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頒發(關於軍隊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號1982年1月4日)
由凡已計領自行建房經費後晉升職務的軍隊離休幹部如何補發其住房麵積差額?
凡已計領自行建房經費後晉升職務的軍隊離休幹部,可按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82)後營字第99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補發其住房麵積差額部分,其經費在各大單位包幹經費中解決。
(詳見《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離休幹部住房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後營字412號1983年7月14日))
如何配備軍隊離休幹部夫婦的住房和營具?
離休幹部夫婦隻安排一戶住房和一套營具,由職級高的一方負責安排。營具可按規定標準配備,也可發給營具費。要求配發營具的,按規定標準配發,已按標準配發的營具,歸個人所有,不再發給營具費,超標準配備的營具收回;要求自購營具的,按標準發給營具費,節餘歸己,超支不補。營具費標準,按總後勒部規定執行。
(詳見《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幹部離休規定中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30號1984年9月25日))
離休幹部進住幹休所後晉升職務的,現住房麵積未達到規定標準,怎麼辦?
離休幹部進住幹休所後晉升職務的,現住房麵積未達到中央軍委6號文件規定標準者,可根據條件逐步解決。其辦法:一是在現幹休所內添建,補充其應增加的麵積;二是利用現幹休所空房調整解決。
(詳見《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離休幹部住房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後營字仏2號^1983年7月“日
軍隊離休幹部在什麼情況下填寫《軍隊離休幹部個人自理住房登記表》?
個人建房竣工後或購房辦妥手續後,應填寫《軍隊離休幹部個人自理住房登記表》。過去已分散安置的離休幹部,不論是個人出麵建房,還是主管單位組織上出麵建房,隻要麵積標準相當,均可按自理住房對待,長期歸個人住用,填個人自理住房登記表。
(詳見《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離休幹部住房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後營字2號1983年7月1日))
離休幹部願到其愛人或子女處定居的,如何辦理個人建房手續?
離休幹部願到其愛人或子女處定居的,可商其愛人或子女單位代建住房,經代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個人建房手續。
(詳見《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離休幹部住房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後營字2號1983年7月14日)
凡經大單位領導批準離休幹部住原房,而使在職幹部營房不夠住用時,怎麼辦?
凡經各大單位領導批準離休幹部住原房,而使在職幹部營房不夠住用時,可按住原房的離休幹部的職級住房麵積標準計算,從離休幹部建房指標中,劃撥投資給在職幹部建房。原房確需進行維修的,其維修費按離休幹部住房麵積標準計算,每平方米不得超過50元。經費由於掌握使用,修房不得破壞原結構,不準擴大建築麵積。
(詳見《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離休幹部住房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後營字軻2號1983年7月14日))
對離休幹部個人建房、買房有什麼具體規定?
離休幹部個人建房、買房地點的選擇,應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號文件關於離休幹部安置去向的規定;個人建房不得占用軍產地皮;建房、買房的麵積標準,原則上執行中央軍委(6號文件規定;無論是建房還是買房,均應征得當地政府同意後,再辦理報批手續。
(詳見《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離休幹部住房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後營字2號1983年7月14日))
對軍隊幹休所建房征地有哪些規定?
建房用地要實行挖潛利用軍產地皮和必要的征地相結合,嚴格控製占地比例。大中城市控製在1:1以內;郊區控製在1:1.5以內(當地有規定,按當地規定辦)。利用軍產地皮,要以利用營區內空地為主,確無空地利用的可拆遷部分危、破房屋或簡易營房。
(詳見《總政洽部、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軍隊離休幹部住房建設基本總結和搞好今後建房工作意見)(節錄)》(後聯字8號1982年4月14日))
軍隊離休幹部住房工程建設程序有哪些?
根據離休幹部安置規劃,由幹部部門會同建房部門進行建設項目的勘察選點和可行性研究,辦理報批建設地點、規模和編製。
根據批準的建設地點、規模和編製,由建房部門會同幹部部門辦理報批設計任務書。
批準的設計任務書組織設計,報批設計文件。
根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申請列入年度建房計劃。
根據批準的年度計劃和施工圖設計,組織施工。
工程竣工後,進行全麵檢查驗收,編寫竣工報告,編製竣工決算。
(詳見《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軍隊離休幹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後聯字10號1983年6月28日))
軍隊離休幹部住房工程計劃的管理有哪些規定?
有如下規定:
製訂離休幹部住房建設規劃根據離休幹部安置規劃和國家可能提供的財力、物力,製訂建房規劃,經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批準後實施。
建設地點和規模的審批
100戶以上新建、擴建項目,報總政治部審批,抄報總後勤部。
99戶以下新建、擴建項目,由軍區、軍兵種等大單位審批;其中50戶以上新建、擴建項目,報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備案。
新建幹休所的選點,既要照顧老幹部生活方便,又要經濟合理。建房用地,要立足於軍內挖潛解決(但不得搞二次拆遷),非征地不可的也要選擇征地費用低、拆遷量少、市政條件好的地方。房屋建築麵積與占地麵積之比,大中城市為1:1,遠郊、縣鎮為1:1.5。不設所的幹休點,原則上不建附屬用房。
設計任務書的審批
100戶以上新建、擴建項後的設計任務書,報總後勤部審批,抄報總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