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軍隊離休幹部居住與家屬安置問題
軍隊離休幹部安家補助費如何掌握?
離休幹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單位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2個月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回農村安置的,由縣市人民武裝部管理,並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4個月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
(詳見《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頒發(關於軍隊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號(1982年1月4日))
軍隊離休幹部如何安置?
離休幹部的安置,要從實際出發,丙地製宜。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區安置,有的也可以到子女居住地民安定。自願回農村安賈的給予鼓勵。駐邊防、海島、高原等地區的幹部,在內地安置時。從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從嚴掌握。
(詳見《同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頒發(關於軍隊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號1982年1月4日))
軍隊幹部具備什麼條件可以到北京、上海、天津“三布”安置?
離休幹部從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以下條件掌握:
離休幹部配偶和子女在“三市”有常住戶口,離休幹部隻身進“三市”安置的;
離休幹部的獨生子女在“三市”工作並有常住戶口,因工作需要,調離確有困難的;
離休幹部原籍是“三市”,本入是獨生子女,原籍有父母耑要照顧的;
離休幹部從“三市”入伍,其配偶從同一市遷出隨軍;
離休幹部原籍是“三市”遠郊區、縣的,可到原籍遠郊區、縣安置;
離休幹部原籍是“三市”,離休時在新疆、青海、西藏或邊防、海島以及遠離居民區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
(詳見《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幹部離休規定中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身邊充子女的軍隊離休幹部如何解決?
離休幹部身邊無子女的,按照顧在職幹部的規定,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負責調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離休幹部安排居住地工作。
(詳見《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幹部離休規定中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發00號1984年9月日)
各級政府部門在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工作中如何分配?
有關部門的分工重新明確如下:總政治部負責提出安置人數計劃;財政部負責離休退休幹部的經費安排;國家計委下達建房經費指標和建房任務;各地人民政府負責住房建設的鉦地;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城鎮建設規劃和離休退休幹部的需要負責安排住房用地、設計和施工;物資部門負責建築“三大材料”和車輛的安排;房管部門負責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的管理和維修;勞動人事部門負責管理人員的配備和離休退休幹部按規定隨遷家屬、子女的工作安排(包括待業子女的安置);教育部門負責離休退休幹部隨遷子女的轉學、入學;公安部門負責離休退休幹部和隨遷家屬的落戶;糧食、商業部門按有關規定負責糧、油、副食品的供應;衛生部門負責離休退休幹部的醫療;民政部門負責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審批和接收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分配),各項經費預算的編造,生活費的發放,政治學習、組織生活的安排以及去世後的有關事宜。
(詳見《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做好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71號1984年12月3日))
離休軍隊幹部配偶、子女隨遷應如何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