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保障關聯詞語
(一)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一詞最初見於1935年美國國會頒布的《社會保障法》。許多西方著作把社會保障製度的起源追溯到19世紀80年代德國的社會保險立法。
社會保障作為一種製度,是通過國家立法形式,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安定社會,促進社會生產發展而製定的一係列製度的總稱。社會保障的內容一般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等。對於一個國家來說,逐步建全和健全社會保障製度對於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公民或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一定物質幫助的製度,屬於社會保障的範疇。
社會保險一般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遺屬年金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等。它一般是通過集中資金和對處於特殊情況下的勞動者進行現金補償,在社會上大範圍內分散,由於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而產生的經濟負擔。由此,它具有社會性、強製性、互濟性和福利性。由於它具有維護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杈利,維係勞動力再生產,維持社會安定局麵的作用,因此,逐步建立健全我國的社會保險製度成為關係到我國社會生產發展和各方麵改革深化的必要條件和重要的配套措施。
(三)社會福利
國家除勞動報酬以外,用於改善全體社會成員物質文化生活所創辦的各種集體福利設施和用於社會救濟等其他各項生活補貼。如文化、衛生、教育事業;直接或間接支付給全體社會成員的救濟金和各項補貼;為喪失勞動能力人員所舉辦的各種保險事業以及為殘廢人員舉辦的各種社會福利設施等都屬社會福利範疇。社會福利屬於消費品分配的範疇,與全體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社會福利一般由政府舉辦,財政開支。社會福利的享受者一般不與其對社會所盡的勞動義務相聯係。社會福利水平的高低受整個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的製約,是反映社會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標之一。
(四)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國家對生活無依靠的年老、體弱、病殘、孤幼以及其他生活發生困難的公民給予物質幫助的各種措施的總稱。屬於社會保障範疇。
社會救濟在農村主要指對由集體供養、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五保”戶農民的救濟,對貧困戶的生活救濟以及生產自救扶持等救濟措施。在城鎮主要指對生活無依靠,無來源的年老、病殘、孤幼和無固定收入的貧困居民的生活救濟。另外,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災害而引起生活困難的城、鄉公民,也實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采取群眾互助、生產自救,輔之以國家發放必要救濟金的方針。國家在國民收入再分配中的消費基金部分設立了專門用於社會救濟的款項。社會救濟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
(五)勞動保險
勞動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的一種傳統名稱,指的是我國放在國營企業單位職工中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險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和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企業職工在遇到生、老、病、死、傷、殘,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根據這一宗旨,1951年製定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使我國企業職工正式開始實施社會保險製度,習慣稱為勞動保險。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相應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公費醫療製度在待遇水平,享受條件上與企業大體相同,隻是管理體製、經費來源不同。
勞動保險是黨和政府關心企業職工的物質生活,保護企業職工身體健康,解決或減輕企業職工的特殊生活困難,調動企業職工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製度。
(六)生育社會保險
生育社會保險是對社會婦女勞動者由於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製度。國家或社會對婦女勞動者實行生育社會保險主要是基於:由於生理的原因,婦女所承擔的孕育子女的責任,是一項重要的社會職責,婦女承擔著人類自身再生產的繁重任務,對婦女勞動者因生育產生的特殊困難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對於保障母親和嬰兒的身體健康,保障人口再生產的質量,解除婦女勞動者的後顧之憂具有重要的意義。生育社會保險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產前、助產、產後服務,生育補助金等。
(七)退休養老保險
退休養老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個國家社會保險製度完備的重要標誌。在我國,退休養老製度主要由三部分內容構成:享受退休待遇的條件。主要包括年齡條件、工齡條件以及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健康條件等。退休待遇標準。主要是針對具備不同的退休條件而區別以不同待遇。用於支付退休各項待遇所籌集的資金和資金管理辦法等。必要的資金是實現退休養老社會保險的物質基礎。通過一定的方式籌集並最終形成的退休養老基金,及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辦法構成完整的退休製度。一個國家的退休養老保險完備與否是受生產發展水平所製約的。因此,退休條件、待遇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我國的退休養老社會保險,從1951和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公布實施起正式建立,經過1958和1978年兩次較大的修改,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隨著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進行與發展,我國退休養老社會保險製度,將日臻完善,更好地為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和保障人民生活服務。
(八)醫療社會保險
醫療社會保險是社會勞動者因疾病、受傷或生育等需要治療時,由社會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和必要的物質幫助的製度。對於每個勞動者來說,發生工傷、疾病具有偶然性,但從整個社會勞動者群體看,工傷或疾病的產生則帶有必然性。社會勞動者群體中發生工傷或疾病及其治療、恢複的情況必然會對社會生產產生重要影響。建立醫療社會保險,從醫療服務或治療上給患者以物質幫助,使其盡快恢複健康和正常工作,對社會勞動者本人,對勞動集體或社會都是有益的,醫療社會保險的宗旨正在於此。
在我國,醫療社會保險是由以下幾個方案實現的:(1)對全民所有製企業和較大規模的集體所有製企業職工及其退休人員,實施的勞保醫療方案;(2)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及退休人員,高等院校在校生等實行公費醫療製度;(3)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我國醫療社會保險製度經過三十多年的實踐,對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有待於迸一步改革和完善。
(九)工傷社會保險
工傷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工受傷、致殘造成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從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幫助的製度。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因發生不測事件,致使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損傷而出現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現象稱為因工負傷。工傷可分為器官受傷和職業病兩類。在勞動者遇到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經治療、休養不能完全複原,使身體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者稱為傷殘。對社會勞動者因工傷殘給予經濟補償和必要的生活保障,叫做工傷社會保險。
工傷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產生較早的保障項目之一,在現代化大生產中,對社會勞動者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我國早在1950年就頒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因工傷殘社會保險待遇。我們工傷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工資待遇、醫療待遇、因殘提前退休待遇以及護理費待遇等。
(十)待業保險
待業保險是我國在經濟體製改革過程中,於1986年7月由國務院公布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險製度。根據有關規定我國職工在遇有下列情況時可以稱為待業: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企迚辭退的職工。
待業社會保險製度的主要內容為建立待業保險基金,資金來源由參加保險方案的各企、事業單位按月向專門管理機構繳納保險金,形成專項基金;確定待業保險基金開支項目,主要有:待業救濟金、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種業務支出項目等。在社會保險機構成立之前,我國待業社會保險業務由各地勞動部門指定的勞動服務公司代為管理。
(十一)優異勞動保險
對國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職工,給予高於一般職工的較為從優的勞動保險待遇,總稱為優異勞動保險待遇。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規定,優異勞動保險待遇有兩方麵內容:
在職期間的優異勞動保險待遇。根據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凡對本企業有特殊貢獻的勞動模範及轉入本企業工作的戰鬥英雄,經批準可在就醫路費、住院膳費、病假工資及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救濟費、撫恤費等方麵優於一般職工。